悟性探微(A)
在<论范例>书中,我将“悟性”定义为区别于感性和理性的“第三种”哲学认识方法 - 范例哲学的认识方法。
虽然这里“悟性”这个词是借用东方文化,如印度佛教和中国禅宗,中得来的,但范例哲学所讲的”悟性认识“却完全是新的定义。概括地说,这里的悟性认识,完全基于感性和理性认识,又高于感性和理性认识。尤其是,悟性认识是要说明人的发明创作的认识机制。因为人类凭借感性和理性认识无法解释人类的新发现是如何实现的。用爱因斯坦的话说,就是”没有逻辑的道路可走“。因为,很简单,如果发现和发明是完全是理性和逻辑的结果,机器将来就可以取代人类了。上帝可以让”人生人“,但上帝不可以让”人造人“。这个理由很简单,根据范例哲学,大脑的思维功能是人类无法模仿的。因为思维的本质是”绝对和无限“的原因。
上面这样解释悟性认识只是很笼统很一般的说明。这里我想进一步探讨范例哲学所依赖的悟性认识的本质是什么。
在涉及这个问题以前,我不得不提及古希腊的柏拉图,这位人类哲学史上的”大哥大“。他的”形式(Form)“的观点,简直使我感觉很难挣扎出他的学说布下的天罗地网,使人任何有意义的新发现不得不追溯到他的学说中。我不得不感叹,难怪怀海特(Whitehead)说,”西方全部哲学都不过是柏拉图学说的注脚“,真有几分道理。
柏拉图的形式的观点,是说世间一切事物都是形式使然。比如”蓝天“,”蓝色的牛仔裤“等,都不过是”蓝“这个概念/原则的实例而已。因为蓝作为抽象概念早在蓝色具体实物出现以前就存在了。范例哲学在这点上不同于柏拉图的地方是,柏拉图认为形式的存在是在于世界上/上帝/自然界等,没有特别强调其准确的出处。而范例哲学认为,这个Form或原则是存在于范例本体的绝对和人的思维之中,这两个”地方“的。因为思维是绝对本体的”一滴水“,所以我这里主要解释原则或形式是如何在思维中”存在“的。
思维中的这个原则/形式的落脚点,范例哲学称为”思在“的部分。这里另一个同义词叫”微观世界“。微观世界是现象界之前的产物,所以微观世界的”存在物“,形式或原则,不是范例哲学所定义的”宏观世界“的实例。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如何”思在“的产物,形式或原则,即”存在“,由不是类似现象界的存在,如一块石头的存在?我的解释是,这就好像细胞分裂的规则,先于细胞分裂本身一样。原则或形式,在思维中是抽象的存在,也只能是抽象的存在。因为思维的本质是绝对和无限的,所以当人们需要这些原则或形式的时候,还真不是轻易就能够发现的。它们的存在就像二十六个英文字母。思维需要将这些字母联系起来,才能拼写出所需要的词句,即,我们的新发现的想法。以勾股定理为例。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