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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780萬買的別墅竟是“凶宅”
送交者: 滄海行雲 2012年09月06日00:25:32 於 [焦點房談] 發送悄悄話

  杭州中院終審撤銷房屋交易合同 原房主退還房款

  有律師認為,“如果判決隨意擴大‘重要信息’範圍,會導致交易雙方無法判斷所簽合同的法律效力,造成雙方在合同執行中產生不確定因素,不利於市場交易穩定。

  花780萬元買下別墅,過戶後才知道這竟是發生過造成3人死亡的兇殺案、且一直未破案的“凶宅”。因協商無果,購房者洪小姐將原房主告上法庭。日前,杭州中院終審判決:原房主構成欺詐,撤銷交易合同,原房主退還購房款,承擔洪小姐中介費、稅費等損失的七成,洪小姐承擔三成。

  去年3月,洪小姐通過中介,以678萬元購入濱江區一處別墅,加上稅費、中介費等,花費近780萬元。過戶後準備裝修,但洪小姐在物業登記時卻得到一個令她無法接受的消息——別墅2003年8月發生過兇案,業主不滿4歲的女兒、丈母娘和保姆在屋內遇害,案件至今未破。

  在洪小姐追問下,原房主承認別墅發生過兇案,別墅是原房主2007年前後從他人手中購入的,當時備案成交價為278萬元。

  去年7月,洪小姐以“被欺詐”為由將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買賣合同,退還房款,責令對方賠償損失計90餘萬元。她認為,房主清楚別墅內發生過兇案卻故意隱瞞。她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購買,購置價與實際房產的價值嚴重不符。

  原房主則表示,一家人在別墅內住過,並不覺得對生活產生不良影響。兇案發生時媒體均有報道,並無隱瞞必要,有一定年份的房屋發生過死人傷人也難免,但房屋的歷史並不影響其使用功能。洪小姐購買時並沒有就相關事宜進行詢問,賣方也沒有義務將房屋的歷史全面告知買方。同時,交易委託中介操作,其本人並沒有要求中介幫助隱瞞事實。

  去年底,濱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房主隱瞞事實,構成欺詐,判令撤銷購房合同,房主退還購房款678萬元,並承擔洪小姐因購房產生的70%的損失。

  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遵循誠實信用,尊重社會公德。房屋買賣屬重大事項交易,與房屋有關的信息應予披露。涉案屋內發生過兇案,按習俗會被認為“不吉利”,往往因此貶值。房主未提供證據證明向洪小姐、中介披露過該信息,構成欺詐。原告在交易中也未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雙方均有一定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一審後,原房主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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