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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读者网 > 五 味 斋 > 跟帖
作为定罪,这些证据足够了
送交者: 西岸 2008月11月19日10:17:49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杀人YDX 于 2008-11-18 23:18:47
现场没有留下凶器,那就是被凶手带走。
任何活着离开现场的人都有凶手嫌疑,这里只有一个。

律师基本无法辩护吴不是凶手。他已不是雇员,不可能是无意涉及现场。

至于是否蓄意,那要看他有无权利随时携带枪支,就是有CONCEALED WEAPON PERMIT,根据他的工作性质,加州发给他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用精神病理由辩护,那律师要证明他是直接进公司就开枪,事先没有约定与人见面。否则就是有目的带枪见面。

这样成功的例子知道的只有辛克利刺杀里根案的辩护,那也不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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