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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定罪,這些證據足夠了
送交者: 西岸 2008月11月19日10:17:49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吳殺人YDX 於 2008-11-18 23:18:47
現場沒有留下兇器,那就是被兇手帶走。
任何活着離開現場的人都有兇手嫌疑,這裡只有一個。

律師基本無法辯護吳不是兇手。他已不是雇員,不可能是無意涉及現場。

至於是否蓄意,那要看他有無權利隨時攜帶槍支,就是有CONCEALED WEAPON PERMIT,根據他的工作性質,加州發給他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用精神病理由辯護,那律師要證明他是直接進公司就開槍,事先沒有約定與人見面。否則就是有目的帶槍見面。

這樣成功的例子知道的只有辛克利刺殺里根案的辯護,那也不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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