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得不錯,可惜和你的題目正好說得相反 |
送交者: littelfat 2009月05月15日09:59:07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回 答: 定理:民審團機制的目的不是社會公正 由 定理 於 2009-05-15 08:59:33 |
作為抽象意義的公正,誰也沒有最後的定奪權,不管是草民還是長官。因為沒有一個人對一個案件有100%的知情能力,並能做出不帶任何偏見的裁決。所以社會公正的具體操作,只能是
程序意義上的公正。程序公正雖不能保證每個案件裁決的公正,但卻能糾正系統偏差。其最終目的仍然是服務於最終的無法靠人來判定的那個形而上的公正。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正是保證程序公正的一個措施,其目的仍然是服務於最終的社會公正。 另外,“民審團來自民間,部分地代表了衝突的雙方的立場”這句話不準確。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參加過陪審團。我參見過幾次。每個被傳到法庭的陪審員,都要經過被告和原告方律師仔細審問,以最大限度排除任何對本案有任何偏向某一方的陪審員。最後留下來參加案件審議的都至少是各方都認為沒有任何預設立場,對原告和被告也沒有任何偏愛或憎惡的人,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審議的公平和公正。 最後一段用來攻擊“民主”的話純屬蛇足,是本文的敗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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