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得不错,可惜和你的题目正好说得相反 |
送交者: littelfat 2009月05月15日09:59:07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回 答: 定理:民审团机制的目的不是社会公正 由 定理 于 2009-05-15 08:59:33 |
作为抽象意义的公正,谁也没有最后的定夺权,不管是草民还是长官。因为没有一个人对一个案件有100%的知情能力,并能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裁决。所以社会公正的具体操作,只能是
程序意义上的公正。程序公正虽不能保证每个案件裁决的公正,但却能纠正系统偏差。其最终目的仍然是服务于最终的无法靠人来判定的那个形而上的公正。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正是保证程序公正的一个措施,其目的仍然是服务于最终的社会公正。 另外,“民审团来自民间,部分地代表了冲突的双方的立场”这句话不准确。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参加过陪审团。我参见过几次。每个被传到法庭的陪审员,都要经过被告和原告方律师仔细审问,以最大限度排除任何对本案有任何偏向某一方的陪审员。最后留下来参加案件审议的都至少是各方都认为没有任何预设立场,对原告和被告也没有任何偏爱或憎恶的人,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审议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一段用来攻击“民主”的话纯属蛇足,是本文的败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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