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言自語理清一下思路,看看是不是這個道理。錯了,請五味大款給解釋一下,解釋不清楚就把你們的年終獎分我一半,否則我就讓全世界關閉,嘿嘿。
工資是按照合同規定發的,這無可非議。如果一個人工作,卻不拿任何報酬,從保障基本人權和會計的角度看都是不合理的。工資應該是合同談判決定的固定部分。這份工資是已經預先記入成本了的,是事前發生的。在公司的賬目里是有相應的準備金的。所以,即使公司賠錢,工資都應該支付。如果雇主比較容易失蹤,就要有把錢交與第三方(可以是政府)的準備金制度。否則,建築商都可以和農民工說,我們沒賺錢,所以不給工資了。這也是為什麼,中國政府提出了建築業的工資準備金制度。因為老闆容易跑得無影無蹤。如果公司實在沒有辦法,又沒有準備金,出現了欠薪的情況,政府出面救一下,把工資按照合同給發了,恐怕多數人也不會特別有意見。當然,肯定也有人不滿的,不過我確實比較寬容,這個我也可以接受。
如果是獎金就不一樣了。獎金是和效益掛鈎的,是事後的,取決於公司是否盈利和盈利多少。這個裡面包括了公司整體盈利和個人表現兩個部分。公司整體盈利,人人拿獎金,表現不好的比表現好的拿得少,位置低的比位置高的拿得少。甚至個人給公司賠錢了,也照樣拿獎金。這個恐怕只要股東同意,別人也沒得說。如果公司虧損面臨倒閉,就面臨着清算的問題了。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剩下的財產或者現金,應該先給債權人,然後給股東。公司給員工承諾的效益獎金不算是公司負債(但是工資算)。如果整體虧損的情況下,有的員工仍然為公司掙得了效益,公司為了表彰他的業績,跟股東商量給他發點獎金恐怕也能說得過去。但是,公司沒有義務保障員工拿獎金。
現在,公司虧損了,要倒閉,政府用其他納稅人的錢提供援助,公司卻用這筆錢來發獎金,實在說不過去。如果一家飯館的侍者是靠領取小費,飯館沒有客人,小費他肯定一分也拿不到。飯館又從銀行貸了款或者獲得政府撥款來繼續經營,這個沒有拿到小費的員工,肯定還是拿不到他前面沒有拿到的小費。因為銀行是出資機構,不是食客。小費是從食客的消費中提取,不是從公司的資本金中提取。出資機構給錢是為了讓飯館繼續經營,是流動資金性質的支持,不是為了給員工發小費。當然,中國的公司有從銀行貸款給員工發工資的情況,但是那是為了應付臨時的流動性,而且是工資,還不是獎金,而且是要事後歸還的。
不信?你去找任何一個股東去問問,告訴他們你要增加投資就是為了給自己和員工發獎金,看看他什麼反應?
用不給他們發獎金華爾街就要關門這樣的說法來要挾,仿佛是在說:我手裡攥着你們的錢,或者抓着你老婆的頭髮,你不給我錢(還不是工資,而是高額的獎金),我就把你的錢弄沒,把你老婆的脖子擰斷!這和敲詐有什麼區別麼?
當然他們的錢拿了也會花出去,問題是我拿了也會花出去,先給我一半吧,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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