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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讚嘆道:“世上只有兩件真正值得敬畏的事物:我們頭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范同學在四川大地震時,為了逃命,置學生安全於不顧,絕塵獨自逃離險境。事後並多次為其行為辯解。其行為和言論引起了大家對其是否道德的討論。
其實這個問題討論到今天,已經和批評范同學本人幾乎沒關係了。反而是在這個爭論的過程中反映出的對道德的冷感或反感,以至於反對一切道德約束的聲音,或大家對道德的種種誤解,譬如網友們“法律約束大家,道德約束自己”,范自己生命受到威脅,沒有義務救學生等言論,或范同學自己的“底線道德、高尚道德”的辯解,說明澄清道德到底是什麼,人類為什麼會有道德觀念,為什麼需要道德,是多麼的重要。
下面是我Google道德問題後的心得。因為同學們對道德的質疑,及為什麼對范同學行為的辯解不成立,大部分都可以從下面找出答案。不敢專美,特地碼出來與大家分享。
什麼是道德?
道德是社會規定的針對社會所有理性成員的行為準則,是為了儘量減輕全體人類都會遭遇的危害(minimize the harms that all human beings can suffer)。
除了思維、語言等等,道德也是人類和動物的重要區別之一。具體的道德內涵可能在不同的社會、文化、歷史發展階段會有演變,但總的原則是不變的。但這隻適用於當道德用於描寫性定義(Descriptive Definitions)的語境中。
按道德的約束性定義(Normative Definitions),全人類的道德是一致的,並沒有種族、民族、或文化的區別。
道德有勸善避惡的一面。但與修身養性的個人行為準則有別。關鍵是該個人行為準則是否對他人生活有實質(如避害)的影響。否則就不是道德範疇的東西。
道德是個無所不在的東西。我們大部分人其實每天都在用道德判斷東西,包括罵道德束縛人的良知,罵道德說教偽善的同學。所以不光是檸檬大師,我們大家都是道德家。
譬如我們譴責專制,理由是專制剝奪了公民的人權,就是從道德衍生出來的。我們批判鄧女一案的不公,是在做道德判斷。有同學呼籲六四平反,是在做道德判斷。抨擊譴責貪官,是在做道德判斷。我們批評不守諾言,欺騙的行為,是在作道德判斷。許多同學讚揚范老師能坦誠布公地承認自己貪生怕死,是一種誠實,是在做道德判斷。批評檸檬大師在做道德說教的,是在做道德判斷。同樣,批評范作為教師置個人安危於學生的之上,違反了道德準則,與上面所有的判斷一樣,也是一種合理的道德判斷。所以我們大家半斤八兩,都是道德家。
這就是道德。人們遵守道德規範,或者是出於善,但最根本的是出於理性。
道德的要素:
一、針對所有社會成員。而不是一部分或某個人
康德曾經說過,道德無例外(morality is categorical),指的是道德必須規範每一個人,因為任何道德規則能成立,前提是其互惠性(reciprocal)不被破壞。道德之適用於所有的有理性的人,僅僅只因為他們有理性。而不需要任何其他的理由。康老人家,及所有研究過道德的哲學家為什麼那麼強調理性在道德上的重要性呢?因為什麼是理性呢?理性是指有正常邏輯思維能力,懂得行為的後果,懂得趨利避害。換句話說,對一個想與他人同歸於盡的非理性的人或社會,道德是不能成立的。
二、道德的先驗性
道德規則是先驗性的(a priori)。從古希臘到現代的Natural Law傳統的哲學家一致認為所有理性的人,都可以演繹出什麼樣的行為是道德禁止的,要求的,鼓勵的,不鼓勵的,或允許的。那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如何知道什麼樣的行為符合道德呢?我們想想孔夫子說的“己之不欲,勿施於人”,就可以知道了。
懂得這個道理,就不會把道德和所謂的良心、本心、良知等等對立起來看了。
簡單的說,我們出於理性,做出符合道德的選擇,是為了讓他人在我們處於受惠者的處境時,施同樣的惠。
當然這麼說,有過於強調個人遵守道德規則的動機是手段的嫌疑。康德他老人家認為人遵守道德規則不是手段,而是目的。
三、道德考慮的是個人行為對社會、他人的作用
這個道理可以從第一條的道德互惠性衍生出來。
自從亞里斯多的Aristotle's Ethics Study Guide & Essays,道德有時被認為可以是個人選擇的對自我生活的約束,前提是只要這種倫理也適合於被他人採納運用,就可以被社會接受。這種思維產生了道德利己主義(ethical egoism)。
當崇尚個人利益的人生道德觀上崇尚“人人為我,我為人人”時,道德利己主義尚可被作為一種道德理論接受。但隨着現代哲學界把道德利己主義看成是不必介意傷害無辜他人基礎上的利己主義時,道德利己主義已不再被社會作為一種道德觀接受。
原因很簡單:因為當道德利己主義演變成“人人為我,我負人人”時,沒有任何理性的人,會希望或接受除了自己以外的另一個人,更不要說全社會的人,去按這種道德觀念生活。
四、具有其完整性或不可分割性。個人沒有權利根據自己喜好取捨。
這個道理可以從第一條的“道德無例外”衍生出來。因此所謂“底線道德”或“高尚道德”這種分法是不成立的。
五、道德也許是相對的,但卻不是任意的。道德不因個人的不方便或自我約束能力強弱而改變。
理由同第三條的道理。每個社會的道德都要求個人在能減低社會受傷害的損失下要做出自我犧牲,包括生命。珍惜個人生命作為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前提是失去更多的生命。
六、道德具有不成文性
七、道德不具體性,籠統
八、一套規範行為的準則,如果你自己都不想讓別人採納遵守,就不成為道德。
理由同第三條“人人為我,我負人人”不成立的道理。
道德和其他行為規範的區別
道德之對人行為的規範,相對於其他行為規範、約束,如禮節(etiquette)、法律、宗教,區別如下:
禮節規範的是舉止、教養之類的對他人影響最輕微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不被歸入道德。
法律區別於道德的是,法律必須有明確的條文,有相應的懲罰,有官方解釋法律條文並決定、執行處罰。但法律和道德有重疊之處,比如具體判斷(evaluate)法律的基礎是道德,新的立法往往反映社會的道德水準。
宗教和道德高度重疊。但宗教比道德規範的行為範圍要寬得多。另外,宗教中有些具體教義、做法可能會不被認為道德。
希望以上的看法能夠幫助澄清同學們在討論圍繞范老師臨陣脫逃道德問題上的疑問,使同學們的道德討論更上一層樓。
限於篇幅,就不再進入具體問題的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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