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補棋”的博文是不是最新的5月14號這篇? |
送交者: 雪妮 2013年05月14日11:35:49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義務為“朱令案唯一嫌疑人”孫維當一次辯護人 此 次我介入朱令案的討論,是不滿於貝志誠、童宇峰、張捷這三個“追兇英雄”長期以來捏造、散布關於朱令案的種種謠言,搞有罪推定、網絡公審,煽動網上暴民去 騷擾孫維、孫維同學好友,原先並無意為孫維做辯護。但在網上有人造謠說我拿了孫家40萬替孫維洗白,是個姓王的當中間人,如果他說假話就死全家云云。然後 很多人就拼命地轉這條謠言。雖然讓造謠者的家人跟着他遭殃很不人道,我還是要說這是個謠言。朱令律師張捷則說我站在惡性案件嫌疑人的立場上是無德,說我有 “鴻鵠之志”,想靠孫家的勢力當兩會代表,還罵我是孫維的鴨子。原來他這隻小燕雀知道的鴻鵠之志就是像娛樂明星一樣去當兩會代表花瓶,而他當律師是為了去 當別人的鴨子。 我並不認識孫維或孫家的任何人,孫家到現在也沒有跟我有任何接觸,當然更沒有通 過任何渠道要聘請我為孫維辯護。但既然網上眾口一詞說我在替孫維洗白,我就在這場網絡公審中義務為孫維當一次辯護人好了。指控孫維的材料主要是根據張捷最 近發表的《朱令鉈中毒案證據分析大全》和《朱令鉈中毒真相調查報告》。因我與孫維沒有接觸過,來自孫維一方的材料,只能根據公開發表的孫維聲明和她的同學 的證詞。孫維聲明在發表前先徵求過了其同班同學的意見,涉及的事實部分應該是可信的,否則,如果她敢在同學們面前說謊,相當於向同學們自證自己有問題(除 非你相信其同班同學除了童宇峰都是投毒案共犯的天方夜譚)。 接下來我們就來逐條分析孫維被指控為朱令案的“唯一嫌疑人”、“兇手”的依據。 一、鉈投毒是否具有“極端專業性” 指控孫維的一條理由是,鉈投毒具有“極端專業性”(“調查報告”的說法),只有像孫維這樣既是化學系的學生,又在實驗課題中用到鉈的人,才會了解鉈的毒性,知道用鉈投毒的隱蔽性。 這是欺騙外行的說法。化學不是毒物學、毒理學,化學系學生並不會專門去學習某種元素的毒性。找《無機化學》教材看看,就可知裡面並不介紹鉈的毒性,只是 在介紹硼族元素時會簡單提一下鉈鹽的化學性質。化學系的學生除非有特殊的興趣,不了解某種元素、試劑的具體毒性,是很正常的,最多是知道某種試劑有毒。老 師在指導實驗時,最多也只是告訴學生某種試劑有毒,要如何防止吸入,而不會具體講其毒理。鉈在實驗中罕用,一般化學系學生對它並不了解。清華大學化學系特 殊一點,是因為在歷史上有人因為吸入鉈蒸汽中毒,所以據物化2班的同學回憶,老師在課堂上曾經講過鉈有毒,但也沒有具體講其毒性、毒理(老師估計也不 懂)。有毒的元素、試劑多得是,除非是講者無心聽者有意。張捷說物化2班曾經就鉈的毒性做過培訓,那是他的幻想。 孫維和一般化學系學生不同的是,她在實驗課題中用到鉈試劑。但是她並不是研究鉈的毒性、毒理的,其參與的實驗課題是《一種奇特的流體室溫磷光現象──無保護性介質水溶液中丹磺酰氯的RTP發射》,硝酸亞鉈只是實驗中用到的幾種試劑之一,該實驗與其毒性無關,她不知道其毒性、毒理,也很正常。這和復旦大學投毒案不同,該案嫌疑人是醫學院學生,研究的就是用於投毒的N-二甲基亞硝胺的毒性。 北大鉈投毒案的案犯王某也是化學系的學生,但是他是自己去借閱《毒理學》才了解鉈的毒性的。《毒理學》不是化學系的教材,而是生物學和醫學的教材。按指控者的理由,豈不只有生物系、醫學院的學生才有作案的可能? 中國礦業大學鉈投毒案的案犯則不是化學系的學生,而是材料工程系的。 關於他為什麼選用鉈來投毒,新聞報道中有兩種說法,一種說是受到朱令案的影響,一種說是讀了文學作品受到啟發。的確,一個非生物醫學、非化學專業的人,完 全可以通過文學作品、新聞報道而知道鉈適合於投毒。在朱令案之前,至少有三個途徑:一、鉈投毒是推理小說中常見的題材。當時在北大力學系上學的貝志誠自己 都說過,阿加莎·克里斯蒂的推理小說《白馬酒店》中就有鉈投毒的描寫。該書中譯本是在1990年左右出版的。二、1977年在英國曾經發生過一起小孩誤食 用來殺蟑螂、老鼠的硫酸鉈的事件,英語閱讀材料中有關於這個事件的介紹。三、1988年美國佛羅里達發生一起鉈投毒案,FBI用了一年多的時間巧妙地破 案,轟動一時,國內外都有報道。 可見,說只有化學系的學生,或只有在實驗中用到鉈試劑的學生,才知道用鉈投毒,是荒唐的。 二、孫維是不是唯一既能接觸鉈又能接近朱令的人 指控孫維的一條理由是,在能接近朱令的人,比如同班同學或朱令的朋友當中,孫維是唯一能接觸到鉈的,因為她在實驗中用到鉈試劑。 孫維對此的辯解是:“我絕不相信自己是唯一能接觸到鉈的學生,因為我幫老師做實驗使用的鉈溶液是別人已經配好了放在桌上的。為此我查閱了文獻,事實上化 學系在實驗中使用鉈試劑有很長歷史了。”“此外,系領導後來也說除了化學系,其他系實驗室也有鉈。”“最重要的是學校對於有毒試劑沒有嚴格管理,鉈溶液和 其他有毒試劑在桌上一放就是好幾年,實驗室有時也不鎖門。很多同學課餘時間下實驗室幫老師作實驗,實驗室也對外系學生開放。做實驗的時候,同學們互借儀器 藥品也是常有的事。這種情況多年來一直如此,即使在朱令中毒確診後也沒有太大改善。” 如前所 述,孫維的聲明事先徵求過同班同學的意見,所以這個說法是獲得其他同學的認可的。《新民周刊》2006年1月報道物化2班同學李現平的說法,也這麼說: “高校對化學藥品的管理並不嚴格,肯定有漏洞,管理也是有時松、有時緊,那時做實驗時,本系的學生、外系的學生想進實驗室去基本上都能進去。”孫維的指導 老師童愛軍教授也說:“僅僅說只有我和孫維能接觸到鉈鹽是不對的,當年我只是一名講師,參與的是一個大的課題組,有其他教授和同學參加這個課題組,而且這 個課題組也不止我們清華一家單位。” 指控孫維的童宇峰並不否認這一點,但他認為“孫維是唯一能合法接觸鉈的同學”。這個說法很可笑,要投毒的話,還會管搞到鉈的途徑是合法還是非法? 孫維說的是鉈溶液。在多人作證鉈溶液就隨便放在桌上,別人也可以進入實驗室拿走鉈溶液後,張捷改口說其實驗所用的鉈溶液因為濃度太低,要用固態鉈鹽來 投:“下毒的鉈無法使用鉈試劑 受害人體內的鉈含量一瓶試劑不夠用;大約需要1.5升,兩大啤酒瓶 大量液體不好攜帶也不好投毒 只能使用固體”、“鉈鹽固體上鎖保存 證明外人無法取得”。 但是孫維能夠“合法接觸”到的只是 鉈溶液,她不掌管儲存固態鉈鹽的毒品櫃鑰匙,“清華大學化學系的一位老師也告訴朱令父母,清華的化學毒品管理很嚴,兩個人拿毒品櫃的鑰匙,同時開方可取 出。”(《新民周刊》2006年1月)既然投毒只能用固態鉈鹽,孫維即使能設法搞到,也和其他學生一樣只能是“非法”的,她就不再具有唯一性,不能再以此 認為其嫌疑比其他學生大。 從孫維一直在講鉈溶液看,可知她和其他人一樣想當然地以為朱令是被用鉈溶液投毒的。如果像張捷所說只能用鉈鹽投毒的話,反而可說明她並不知情。 另外,由於鉈鹽也用來作為化工原料,以前還用來做鼠藥,所以要獲得鉈鹽,並非要從化學實驗室拿。中國礦大鉈投毒案使用的鉈鹽,就是從網上向化工廠購買的。 所以,聲稱“孫維是唯一能接觸到鉈的學生”,這條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強調孫維是“唯一合法能接觸鉈的人”的人,反而有栽贓之嫌。 三、投毒現場是不是在朱令宿舍 如果投毒現場是在朱令宿舍,那麼同宿舍的人作案較方便,嫌疑相對來說比較大。但是也未必就一定是同宿舍的人幹的,北大鉈投毒案投毒現場在宿舍,但是是別 的宿舍的人幹的。關鍵是,由於沒有發現投毒工具,並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朱令宿舍就是投毒現場。認定朱令宿舍是投毒現場,是想當然推斷出來的,理由有: (一)朱令用品失竊 在1995年4月29日確診朱令是鉈中毒,向警方報案後,到警方在5月7日去朱令宿舍取證之間,發生了一起失竊案,是朱令班的女生到泰山度假期間發生 的。對這起失竊案,各方說法不一。朱令家人的說法是,宿舍里錢撒了一地,什麼東西都沒丟,只丟了朱令的洗漱用品。孫維及其同學的說法是,並沒有錢撒了一 地,丟的是口紅等化妝品。朱令家人的說法前後不一致,早期還說丟了中藥瓶(《中國律師》1998年8月),以後不再提中藥瓶了;曾經說過丟了一個洗澡的籃 子,現在也不說了。根據朱家認可的匿名“調查報告”,現在朱家一方能確認的丟失物品是:隱形眼鏡小盒、口紅、洗髮液、浴液、水杯(後來找到)。 指控方的說法是,“這幾樣丟失的物品就是投毒渠道,因極有可能還殘留有鉈,兇手不得不把它們偷走。”(“調查報告”)如果這樣的話,這個兇手也真夠笨 的,等於告訴警方投毒渠道。智力正常的會順便再多偷點東西,特別是偷點別人乃至自己的東西,把失竊案製造得像模像樣一點。如果是知道警方馬上要來封存朱令 物品,驚慌失措的話還說得過去,但是宿舍的人從獲悉報案到警方到來有一周的時間,兇手如果是同宿舍的人,完全可以從容布局。所以這更像是宿舍外乃至校外的 兇手利用五一無人期間的栽贓,想要讓警方誤以為朱令宿舍是投毒現場。 關於錢撒了一地,孫維的同 學認為那是誤傳,而“調查報告”的說法是朱令以及同宿舍的人的錢都在原處,一分沒丟,撒在地上的錢是盜竊者自己帶進這個宿舍的,“這些灑在地上的錢顯然是 用來裝飾用的,為了偽造盜竊現場。”這個推理真是弱智得無以復加了,要偽造盜竊現場,應該是把宿舍原有的錢拿走才對,卻自己帶錢來裝飾,有這麼搞笑的笨賊 嗎?這種弱智的裝飾做法只有“調查報告”的人才想得出、幹得出來。 關於那個失而復得的水杯,也很不可思議。對此指控方的說法也是前後不一,改變了幾種說法,時而說是警方搜查宿舍時在孫維的箱子裡找到的(其實當時警方並沒有搜查他人物品),時而說是別人在孫維的箱子旁邊找到的,現在朱家認可的“調查報告”的新說法是: “清華大學派出所當年在收集受害者私人物品時,曾交給朱令親屬一張‘朱令個人物品清單’,朱家看到上面缺少一些關鍵的東西,覺得有點詫異,就去問他們班 的任課老師薛芳瑜;薛老師也覺得奇怪,就說去問問;過了一段時間,薛芳瑜老師親自打電話告訴朱令的家屬說:朱令的杯子是不是一個不鏽鋼的,孫維在床底下給 找到了,好象是掉到床底下了。” 原來那個杯子是孫維自己後來找出來的。如果兇手是孫維,她把杯 子找出來幹什麼?說找不到不就完了?據說這個杯子就是投毒渠道,但是清洗過了,所以檢測不到鉈。如果孫維是兇手,她敢保證杯子就能洗得不留一點鉈的痕跡? 她又沒有用儀器測過,也沒有貝志誠同宿同學吳向軍的神眼(曾自稱在4月底在朱令宿舍看到朱令的水杯到處都是鉈),敢保證杯子上不殘留哪怕一點點鉈?正常智 力的人都會知道最保險的辦法是讓杯子徹底消失,扔到河裡、垃圾箱裡,誰能找得到?即使警方檢查時驚慌失措暫時把杯子丟到床下,以後把杯子處理掉的時間還有 得是。 所以如果“調查報告”所述的杯子失而復得的經過是真實的話,反而證明了孫維的清白,說明是有人故意要栽贓給她,而她毫不知情。 所以這起號稱離奇的失竊案,不僅不能用以證明朱令宿舍是投毒現場,反而讓人覺得是兇手用栽贓的方法想要誤導人們以為朱令宿舍是投毒現場。 (二)投毒次數問題 朱令在1994年12月和1995年3月先後住過兩次院,一開始爭論的是一次中毒還是二次中毒。當時童宇峰是力主二次中毒的,號稱已問過了很多專家: “我為了確認到底是不是二次中毒,蓄意投毒,問了我們的老師,14處,當年參加救助的國外的醫生,還有那個醫學雜誌上的作者Dr. Cunnion,我還拿病情的描述,和職業病所的檢驗結果請教了毒理學專家,得到的結果都是一樣的。” 在有人指出不管是一次中毒還是二次中毒,兇手都有可能是在宿舍之外作案,不能以二次中毒認定只能是在宿舍投毒,於是指控孫維的人又改口說成是小劑量多次 中毒,張捷的理由是:“受害人的臨床症狀證明是亞急性中毒,而受害人的體內鉈含量遠遠超過致死量,說明是被多次小劑量投毒,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投毒條件要求 很高,縮小了嫌疑範圍。換血八次還有大量毒素,這是一個不斷投毒的過程,需要讓她日日服用才可以,如果是急性的會有激烈的腸胃反應,因此這個案件能夠投毒 的嫌疑人範圍被大幅度縮小。” 朱令的兩次發作,表現的正是急性中毒症狀,也有激烈的腸胃反應。 陳震陽說朱令體內的鉈是正常人的一千倍,但並不能由此就稱“受害人的體內鉈含量遠遠超過致死量”,即使遠遠超過致死量,反而更不能說明是多次小劑量投毒, 因為如果是多次小劑量投毒,在達到致死量之前,早就表現出各種慢性中毒症狀了。換血八次還有大量毒素,又怎麼證明這是一個不斷投毒的過程?換血是住院期間 換的,難道是在醫院投的毒?何況換血只能是置換出血液中的鉈,並不能置換出其他組織、器官的鉈。 總之,這個多次投毒的論證,只是一個缺乏常識的人胡言亂語,是先想要縮小嫌疑人範圍,然後再去找理由。 即使多次投毒,也不能就把投毒地點鎖定在朱令宿舍。朱令的同學都作證,朱令由於是文藝特長生,其實在班級宿舍待的時間很少,大部分時間都在文藝社團的宿舍(所謂“集中班”),那裡不更有多次投毒的條件? (三)隱形眼鏡盒和洗髮夜能不能是投毒渠道 指控方為了把投毒現場鎖定在朱令宿舍,聲稱在朱令住院之前,還有三次中毒:據說,在1994年10月,朱令有過兩次原因不明的暫時性失明,這是鉈中毒症 狀,鉈鹽下在隱形眼鏡盒(“調查報告”的說法)或隱形眼鏡液(童宇峰的說法)裡頭。11月,朱令開始大量地掉頭髮,卻無全身症狀,鉈鹽是下在洗髮液里的。 顯然,指控方以為既然失明、掉頭髮是鉈中毒的症狀,那麼眼睛失明就是眼睛與鉈接觸,掉頭髮就是頭皮與鉈接觸,哪裡出問題就是哪裡和毒品接觸,這是不懂生 理學的想當然的無稽之談。鉈中毒之所以會導致失明,是因為攝入鉈後隨血液流到眼睛,損傷視神經引起的;之所以會掉頭髮,是鉈影響角蛋白的合成引起的。如果 鉈能夠通過眼睛進入體內損傷視神經的話,它首先要穿過角膜、虹膜、晶狀體、玻璃體、視網膜,對這些地方造成損傷,眼科醫生會認為有外傷,豈會認為原因不 明?事實上,由於角膜有豐富的神經末梢,只要鉈能夠滲透過角膜上皮細胞,就會感到眼睛受到刺激,會腫脹、疼痛,隱形眼鏡還能戴得住嗎?皮膚能完全吸收鉈, 如果頭皮接觸到鉈,那不止是頭皮那裡出問題,身體各處都會出現症狀。 從化學的角度看,說把鉈鹽下在眼鏡液、洗髮液里也是無稽之談。眼鏡液、洗髮液里含有多種化學成分,能與鉈鹽發生化學反應。比如,眼鏡液、洗髮液都含有氯化鈉,氯化鈉與鉈鹽反應會生成紫色的氯化亞鉈沉澱,你看到眼鏡液、洗髮液里有紫色的東西,還敢用嗎? 總之,並沒有合理的理由認定朱令宿舍就是投毒現場。朱令大部分時間不在班級宿舍,而在文藝社團宿舍,那裡也可能是投毒現場。朱令曾經每天到文藝社團宿舍 或團委辦公室(說法不一)熱中藥,那裡也可能是投毒現場。食堂、餐館和校外同學的聚會……都可能是投毒現場。鉈投毒的特點是隱密性強,投毒量少、次數少, 只要有和朱令的飲食接觸的機會,就能完成投毒,為什麼非得在班級宿舍?“調查報告”否定文藝社團宿舍和團委辦公室是投毒現場的理由是那裡沒有化學系學生, 且不說只有化學系學生才能投毒的說法我一開始就反駁過了,即使只有化學系的學生才能幹,那種地方比女生樓開放得多,可以隨意出入,憑什麼認為化學系的學生 就不能去? 四、性格與作案動機 從性格、作案動機看,孫維的嫌疑反而比其他人更小。 我們先看性格。投毒犯一般是性格內向、孤僻、陰險、敏感、不合群的人,而孫維的性格卻恰恰都與此相反。孫維的自我鑑定是:“了解我的人都知道我性格非常 直爽,心直口快,愛開玩笑,嘴有點‘損’,有可能得罪過一些人。我從不小肚雞腸,更談不上好嫉妒。”這個說法得到了其同學的認可,在文章中有相似的描述。 至少她的人緣不錯,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同學支持她。 我們再看犯罪動機。指控者經常說的是孫維嫉 妒朱令美貌、有才。為了強化這種說法,採用了很多誇張的說法,把朱令描繪得美若天仙,現在又流傳一首據說朱令在中學時代翻譯的《大麥歌》,據稱比郭沫若譯 得還好。雖然去評論一個受害者的相貌會讓有些人覺得無禮,但此事有關犯罪動機,我還是不得不說,就我見到的多張朱令發病前的照片判斷,朱令還沒有美得到了 讓人嫉妒的地步。而那首《大麥歌》,也不是朱令翻譯的,而是李敖在1960年翻譯的,只不過傳抄的時候改動了幾個字。關於嫉妒說,童宇峰在搖身一變指控孫 維之前,自己都反駁過: “朱令的確很優秀,但並不是說每一方面都是第一,也沒有優秀到讓別人感到自卑。音樂方面我不好評論,論學習、容貌,都有比她好的人存在。朱令和班上的同學並非合不來。只是她活動比較多,比較少和同學在一起而已。” 另一個可能的犯罪動機是競爭,孫維曾經和朱令一起在清華民樂隊,為了競爭演出機會,就把朱令害了。這個說法最早是貝志誠說的,換過幾個版本,發現與事實不符後,現在由張捷提供的版本是:“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存在競爭關係 同演中阮,有演出錄像” 朱令的特長是古琴獨奏,而孫維學的是中阮伴奏,樂器不同,二者是不構成競爭的。朱令也參加中阮伴奏,孫維對此的說法是:“民樂合奏的時候幾個中阮是一起 上台的,不分主次,更談不上爭上台機會。我記得有一次清華民樂隊代表學校參加一個比賽,朱令和我們另外的中阮是一起上的台,這些都有民樂隊演出的照片和錄 像為證。”我問了練民樂的人,孫維的說法是有說服力的。張捷說有演出錄像,大概就是孫維說的兩人同台的錄像,能說明什麼問題呢? 貝志誠的說法是,12月9日清華民樂隊首次在北京音樂廳演出,孫維為不讓朱令上台,所以在演出前夕投毒,而朱令忍住疼痛堅持演出。問題是孫維此前已因學業退出了民樂隊,即使朱令上不了台,她也沒有機會上台,她去毒害朱令幹什麼,為別人創造機會嗎? 能構成競爭關係的是水平相當的對手。在民樂方面兩人根本就不是一個級別的。孫維是朱令介紹進民樂隊的,進了才開始學中阮,只是入門級,而朱令是專業級的,即使朱令登不了台,也輪不到孫維當替補。 所以,如果朱令中毒真的是因為樂隊隊員競爭引起的,嫌疑人反而是那些水平與朱令相當、和朱令一樣練古琴獨奏、有望在一二九演出的專業級別的隊員。 校園投毒的常見犯罪動機是同學關繫緊張,兩人有矛盾。但是,朱令因為經常不在宿舍、不參加班級活動,與同班同學關係都不密切,反而與孫維的關係較好,沒 有這方面的動機。貝志誠說,正因為孫維和朱令關係好,所以才能接近她投毒。關係不好有犯罪動機,關係好有犯罪機會,那你要孫維和朱令保持什麼樣的關係? 校園犯罪的常見動機是情殺,或因同性競爭同一個情人,或因異性追求不到或關係破裂因愛生恨。張捷現在也聲稱孫維和朱令“有情敵情節”,但語焉不詳。朱令 當時有一男友、清華民樂隊隊長黃某,而孫維當時也有男友、現在的丈夫謝某(謝某後來敢娶孫維,可見兩人感情之牢固)。多年來從來沒有人提到孫維和朱令有情 敵情節,是張捷為了咬死孫維新發明的說法吧? 此案之所以激起“民憤”,是因為傳言孫家背景了得,干擾了辦案。張捷如此說:“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有能力妨害司法 有直系親屬為副委員長,有旁系三代近親為政協副主席,同時當時是案件案發和管轄歸屬地的地方政府領導人之一,當時最高領導人親自給落實政策”。 所謂其直系親屬,指的是孫維的爺爺孫越崎(孫維的爸爸是國家地震局的),他官至全國政協常委,被張捷提拔為“副委員長”。而政協副主席孫孚凌是孫維的堂 伯父,關係很疏了,屬旁系四代,而非三代,在1993年孫孚凌當全國政協副主席時已不當民主黨派的北京副市長了。他們都是沒有實權的民主黨派,在北京這種 高官多如牛毛的地方,算得了什麼?其家庭背景比貝志誠差遠了。對中國政治環境稍有了解的人就知道,這種人家根本保不了命案不受追究,最多能獲輕判。但也因 這個有名無實的家庭背景,能保孫維不受刑訊逼供。如果是普通人家的子女,恐怕早已屈打成招。貝志誠不就很遺憾地表示由於孫維的家庭背景,沒法對她刑訊逼供 嗎?聽得讓人不寒而慄。 我並不是說孫維就沒有嫌疑。在朱令中毒期間和她有過接觸的人都可以說有嫌疑。我只不過說,孫維的嫌疑並不比其他人大,把她列為“重大嫌疑人”、“唯一嫌疑人”、“兇手”是經不起推敲的。 2013.5.14. 和訊博客首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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