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上来回答真实同学:为什么限制美国工会不须要法律取缔 |
| 送交者: 一全 2010年03月10日21:58:06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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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伊同学今天在新泽西时事新闻论坛上发表了关于州长和州工会雇员工资谈判新闻的评论,据说引起很大反响。 真实话语同学从反共的立场出发,反驳道:“美国有宪法。结社,参加工会,组织工会是美国人民的自由”。并认为“不要工会,除了采取法律手段(法律取缔),你没别的办法”。真实话语显然将美国和中国混淆起来咧。 作为一个全球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工会有悠久的历史,并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四、五十年代时由于跟黑社会犯罪的联系,工会形象大受影响。至七十年代,除政府工作外,工会会员开始持续下滑,风光不再。但是作为一股政治势力,美国工会仍然非常活跃,并有强大的政治能量和动员能力,尤其是在民主党内,工会是一不可忽视的利益集团,在民主党执政时经常左右美国的内政外交。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美国工会现在主要活跃在美国东北部和加州,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的大工程的施工。大致来说,今天的美国工会,负面作用远远大于正面。 不过这些暂且按下不表。本人先向真同学说明一哈在美国为什么不要工会,不必从法律上取缔。 首先,与中国在这点上有根本区别的是,由于美国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如言论自由和结党结社自由,美国人民对工会的要求非常单纯,就是collective bargaining,通过工会谋取最佳工钱、工作条件和其他福利。除了这个,工会没有其他存在的价值。美国政府也并不关心工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形式的存在,要削弱工会的影响,只要直奔主题,削弱其代表劳方的谈判权即可。 美国工会存在的唯一价值就是collective bargaining。而collective bargaining能够成功,先决条件是工人必须高度团结。而在现实中,由于人的本性,在一个劳动力供给充沛的环境,相对于高度一致的雇主或资方,工人永远是一盘散沙。这个道理,熟悉game theory的同学一定明白。工人是prisoner's dilemma中的prisoners,不是资方。 因为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严重不平衡,没有政府的强力干预,制约资方的力量,工会是玩不起来的。美国工会能成气候,跟大萧条之后通过的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所起的平衡作用是分不开的。 由于工会力量过于庞大,影响到美国经济的正常活动,国会又在1947通过了Taft-Hartley Act,对工会适当加以限制,恢复企业一定的自主权。由Taft-Hartley Act衍生出来的Right-to-work law更进一步规定工会和雇主不得联手将强制雇员交工会会员费作为受雇的先决条件。 这一条款,相当程度上等于取消了政府对资方力量的制约,极大地打击了工会的力量。目前全美国有22个州采纳该法律。主要在政治上较为保守的南部及中西部。由于Right-to-work law,那些州工会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回答真实话语同学的提问,美国“不要工会”,根本就不需要法律取缔,剥夺或削弱工会的劳方谈判权即可。 顺便说明一下,本人觉得以目前中国的国情,需要真正为劳工谋福利的工会。 但是工会在中国会相当困难,除非是从属于党的领导。因为中国政府担心的不是工会经济方面的影响。 中国有大概世界上最特殊的国情。中共从中国历史,以及自己起家的历史上深深明白民间组织的力量,恒久担心的就是民间组织。任何不从属于党领导的组织,开宗明义是政治诉求的就不必说了,即使是以其他名义、其他宗旨什么的,以目前能看得到的,不会被容忍。 这个其实不光体现在工会上,连宗教等方面都是如此。中共介意的也不是基督教、佛教的教义,根本上,是其组织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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