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在2000年10月以美國公民身份申請我弟弟一家三口和哥哥一人(他已離婚,單身)移民。按照目前排期還剩二年七個月。但我妹妹最近幾年經濟發生困難,欠了很多信用卡的債務。經考慮再三,她準備申請破產。請問:
1、當我兄弟排期到時,移民局是否會知道她已申請破產而拒絕他們的簽證?2、目前,我妹妹和妹夫每年按時報稅,一家四口(包括兩個孩子)大約報4萬美元。到時我可以當副擔保人。要報多少稅才可以保證他們四人順利移民?
答:
1、我不相信有人會知道你妹妹申請破產的事,因為移民局的有關表格中不含此項問題。
2、因為你妹妹﹑妹夫已是一家四口,再加上擔保四個人,如果他們另外沒有擔保過其它的人,他們應該要有足夠的收入和資產來承擔八個人的水平。
除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外,他們必須證明2009年的擔保水平達到4萬6262.50美元(資產在計算時只有五分之一的價值)。
你若當這四個人的副擔保人,你必須算目前靠你生活的家屬人數,加上海外的這四個親人,然後參考2009年貧窮線的標準。
如果你是單身,沒有家屬也從未擔保過任何人,也不住在阿拉斯加或夏威夷,你必須證明你的收入和資產水平達到3萬2237.50元。
如果你要負兩人的責任,加上海外四口人,你要達到3萬6912.50元。若三人,則為4萬1587.50元。若四人,則為4萬6262.50元,即每加一人要增加4675元,以此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