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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交通法規:黃燈通過不算違法
送交者: 憤怒的綿羊 2013年01月08日22:48:21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2013年1月1日,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有新規定,搶黃燈行為屬於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

  隨之而來,新聞和熱議不斷:【急剎躲黃燈成都4車連環追尾】據華西都市報,1月2日,成都一處紅綠燈路口,發生一起4輛小車連環追尾事故。目擊者說:“這是頭車和後車關於黃燈判斷差異造成!”

  關於黃燈的新規定和新聞一經傳播,廣大有車人士議論紛紛,各抒己見。有幾位博友給我留言,希望我說一說美國的信號燈規則。

  在美國的交通法規里,黃燈通過不算違法。不過我首先想說的是,不管在哪個國家,不管黃燈通過算不算違法,開車上路都是安全第一,關繫到生命大事,謹慎一些是沒有錯的。

  

美國一個州的交通手冊內容

  美國各州交通法規大同小異,黃燈正常通過不算違法

  美國是個高度自治的聯邦國家,每個州的法律法規都有所不同。除了州的交通規則外,各地方及市政府也執行當地的規則。各區車輛管理部門都備有交通規則小冊子,可以索取。

  不過,對於交通規則來說,各個州的規定基本上都大同小異,只要注意一些大的原則問題,基本不會有大問題。

  對於交通信號燈的黃燈規定,美國的交規都差不多,以加州的規定為例:

  Solid Yellow– A yellow signal light means "CAUTION." The red signal is about to appear.

  When you see the yellow light, stop if you can do so safely. If you cannot stop safely, cross the intersection cautiously.

  黃燈——黃色信號燈亮時,表示“注意(警告)”,紅燈馬上就要亮了。當你看到黃燈時,如果能停下來就安全的停下來。如果不能安全的停下來,一定要小心地穿過路口。

  在現實中,我們在美國開車時,如果遠處看到黃燈亮了,一般會先減速準備停車,到線就停住。如果快到路口才變的黃燈,一律保持當前速度通過,不會停車,否則被追尾責任不一定是後車的。

  我在網上看到以為美籍華人闖黃燈的經驗,十分有趣。

  這位先生在黃燈時通過一個十字路口,被警察處罰。他法庭去辯訴,法官問他,承認闖紅燈嗎?他說不承認。法官立即把頭轉向那個警察。結果看那警察的記錄上寫的是過黃燈(passing when yellow)。法官愣了一下,問他還有其它證據沒有。警察說沒有。於是法官不再發話,立即判此案證據不足,處罰不生效。

  人來車往的曼哈頓時代廣場,如果沒有交通秩序,很難想象會亂成什麼樣子

  美國的黃燈也不是可以隨便闖的

  美國的黃燈大部分會閃爍大約5秒時間後,變成紅燈,目的是紅燈時讓已經通過停車線車輛和即將通過停車線的車輛繼續合法通過路口,而不用去採取急剎車。

  如果,車輛不能在黃燈變為紅燈的時間內完全通過路口,視為違法,接受處罰。

  有一位美國朋友,有一次開車過黃燈被被警察攔下,按照闖紅燈的違法結果處置,並且記了被記了2點。他當時不服,對警察分辨說,過路口的線時是黃燈不是紅燈。警察就對他說:“我看見你的車到十字路口中線時是紅燈,你在黃燈時間內沒有完全通過,所以按闖紅燈來算。”朋友啞口無言,只能自認倒霉,沒有算好時間。

  美國的交通法規,對於遇到黃燈如何通過,各種輔助的解釋性條款,非常詳細,而且各州都有不一樣的規定。個人建議到一個地方後,最好詳讀當地交通手冊,再駕車出行。

  如果你以為在美國可以隨意闖黃燈,等待你的一定是罰單。

  界定是否違法的關鍵詞:Point of No Return (無法返回點)

  前面已經說過,黃燈亮了之後,如果能安全地停下則停下;反之則不能停,要小心通過路口。

  很多人都會問,界定“安全地停下”的標準是什麼?

  其實也很簡單,就是:Point of No Return - 無法返回點。

  這個界定點就是:能夠剎車在路口停下的最短距離,包括看到黃燈做出反應和實際剎車的距離。按此計算:若時速50公里,距路口28米內可通過;80公里時則63米內不必停車。汽車若超越此點,繼續行駛;若未到此點,則立即停車。

  不過,在美國有時你會看到公益廣告講,35英里時速,被撞者的存活機率超過70-80%,而45-50英里是,只有10%。因此,有人建議路口的最高時速不要超過35英里(差不多時速50公里)。

  美國交通法律規定明晰,可操作性強

  說到這裡,我還想和大家分享一個我對美國交規的感悟。

  就是美國的交規比較明確,比較符合現實情況,也就是說可操作性強。

  比如,對於超車,美國的交規是“在超車道超越後,從右後視鏡中完全看到被超車輛後,方可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從右後視鏡中完全看到被超車輛”這就是很明確的規定,比其他的例如“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就具有參照性。

  再比如,對於汽車燈光的規定,美國有的州規定是“從日落後30分鐘起直至日出前30分鐘止必須開燈”,很明確,如果你沒有按規定開燈,那耍賴都沒辦法。

  很多人都說,在美國開車,重要的不是技術,而是態度。除開法律的規範外,開車人和行人的自覺遵守也是很重要得。

  其實說得很有道理,不管什麼法規,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我們的安全。所以,只要我們平時開車時,時刻想着安全,保持警惕,自然就不容易違法了。

  在這裡我還是想說,人的目光是有滯後的,我們看到的黃燈很可能已經變紅了,所以以後在可過可不過的情況下,還是儘量停下來。畢竟,安全第一,生命第一,您說呢?


(高娓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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