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麗花跟帖道:
錯了。評審團背後的哲學就是一般公民也有能力判斷對錯 法律不是貴族精英階級的特權,不需要法律專業知識一般的平民百姓也可以作出正確的判斷。法官只是引導陪審員了解法律精神而已,當然,判刑也是法官的責任,但關鍵的誰有罪誰無罪還是由你我來決定的。這個評審團制度,和民主制度的本意一脈相承。
在一些沒有評審團制度的法律機制下,法官受賄受權勢利益集團影響的現象很容易出現。有了評審團制度,理論上因為法官在決定有罪無罪上作用不大,所以被金錢權勢影響的可能性就大為減少。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隨之而來的就是出現了如何影響評審團的專業人員。大家有當過陪審員經驗的都知道,控辨雙方在正式審訊前的陪審員挑選過程中都是全力以赴的,成敗關鍵就在於你能不能選到一個立場可能同情於你方的陪審員,律師花大錢僱傭一些專門負責挑選陪審員的專家也是這個目的。當然,你選了一個明顯傾向於你的陪審員,對方也會反對。如果大家不能同意的話就選不上。所以最後選出來的都是些沒有明顯立場的溫吞水,妥協的結果。這個過程就變成儘可能不選出一些對自己有敵意惡意的陪審員就算成功料。所以所謂“民審團來自民間,部分地代表了衝突的雙方的立場”,更準確的是“民審團來自民間,儘可能不代表衝突的雙方的立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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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答:
是借鑑,而不是照抄。你理想化了美國的制度。
如果你把你所說的民審團‘背後的哲學’作為設立民審團機制的必要條件,那麼自然會有人指出這條件在中國不具備。
借鑑,不等於要照單全收,不經自己大腦過慮一下。大麗花還是掉進了非黑即白的思維里了。
你的第二段,太理想化了民審團機制,以為它真是代表甚麼社會公正。在一個黑人區里審OJ Simpson,與在一個白人區里審OJ Simpson,結果會一樣麼?民審團的成員的篩選,是經訴訟雙方(的律師)把最不代表己方的立場的人篩掉,剩下的就是某種程度的雙方立場的拉鋸均衡點。但這並不是你所說的,“民審團儘可能不代表衝突的雙方的立場”,他們代表,只是在理想狀態里能不極端地明顯地傾向於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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