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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讀者網 > 天下論壇 > 跟帖 版主:納川
答問二:
送交者: 定理 2009月05月15日18:53:1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定理:民審團機制的目的不是社會公正定理 於 2009-05-15 09:35:21
alexwt:

你引錯老夫咧。。進來再看看
你說:“更有了alexwt關於民審團機制,即使在美國,也是弊端多多之說。”

老夫原話是:同學:要做個人的決定,而且擔當可能的結果,其實狠難。 就說美國,
學校里,年度評估系主任和院長的時候,參評比例在大多數情況下狠低,一半都不
會到。。。為什麼?。。。。而社會就不一樣。。。美國的社會是高度“獨立”的,
就算“政府”或者“警察”“法院”還是什麼機構要整你,也不容易。。。公司啦
啥更不容易。。。所以可以實行一些制度。

老夫的意思是:民審團與否,要看社會具體情形。。。美國的社會,各個COMPONENTS高
度獨立。。。所以有實行“民審團”的基礎。。。而中國社會,目前更象美國社會
里的一個公司或者學校,不太適合那樣的體制。。

------------

定理答,

若如此,對不起。
不過,這對敝帖的論證沒有影響。

對你所說的,一個大公司或學校內不能容納“民審團”,我有存疑。我想你知道,學校里有的是committees. 很多決策是分工到committees內讓其中的成員決定的。committees當然有別於民審團,但它們的決策還是有一定程度的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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