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问二: |
送交者: 定理 2009月05月15日18:53:1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回 答: 定理:民审团机制的目的不是社会公正 由 定理 于 2009-05-15 09:35:21 |
alexwt:
你引错老夫咧。。进来再看看 你说:“更有了alexwt关于民审团机制,即使在美国,也是弊端多多之说。” 老夫原话是:同学:要做个人的决定,而且担当可能的结果,其实狠难。 就说美国, 学校里,年度评估系主任和院长的时候,参评比例在大多数情况下狠低,一半都不 会到。。。为什么?。。。。而社会就不一样。。。美国的社会是高度“独立”的, 就算“政府”或者“警察”“法院”还是什么机构要整你,也不容易。。。公司啦 啥更不容易。。。所以可以实行一些制度。 老夫的意思是:民审团与否,要看社会具体情形。。。美国的社会,各个COMPONENTS高 度独立。。。所以有实行“民审团”的基础。。。而中国社会,目前更象美国社会 里的一个公司或者学校,不太适合那样的体制。。 ------------ 定理答, 若如此,对不起。 不过,这对敝帖的论证没有影响。 对你所说的,一个大公司或学校内不能容纳“民审团”,我有存疑。我想你知道,学校里有的是committees. 很多决策是分工到committees内让其中的成员决定的。committees当然有别于民审团,但它们的决策还是有一定程度的独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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