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藏和談自2003年開始以來,已經進行了五論會談,期間雙方進行了一系列具實質意義的討論,並對雙方間存在的分歧和存在的問題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
對這些存在的問題,達賴喇嘛特別代表嘉日洛迪在2006年11月14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的布魯金斯學會上的講話中有比較明確的說明。同時,中國政府主要向國外發行的刊物<<中國西藏>>2006年第五期刊登了一個署名『益多』的文章,毫無疑問,這篇文章並不是單純的個人觀點,他反映的應該是中國有關部門對中藏和談中存在的一些分歧和問題的立場和觀點,因此,我就『益多』的一些說法談談我自己的觀點。
達賴喇嘛的和談互利解決西藏問題的立場是一貫的
益多在文中首先談到達賴喇嘛1959年流亡印度後一直堅持西藏獨立的立場,只是到七八十年代由於美國印度等國減少對西藏的支持才「不得不改變調門,主動向中央表示願意放棄西藏獨立回國」,仿佛達賴喇嘛是由於美國等國不支持才改變立場,這顯然不是事實。首先,達賴喇嘛自始至終都主張通過和談解決存在的所有問題,簽定十七條協議是如此,1959年3月17日不得不離開諾布爾卡時也是如此,只是由於當時北京政府在意識型態狂熱和武力迷信下完全堵絕了達賴喇嘛的和談意願,面對和談無望,無數藏人死亡,寺院被摧毀,民族文化和宗教傳承慘遭滅頂之災之時,在群情激
憤相互敵視隔絕的狀態下,除了順應人民的意志主張西藏獨立而外,達賴喇嘛難道還有其它
的選擇嗎?顯然,只有當達賴喇嘛能夠為西藏人民指出其它的出路和選擇時,達賴喇嘛才能對獨立提出不同意見,否則,即使是達賴喇嘛也是無能為力的,而當時的北京政府以其意識型態的偏執和敵視完全堵絕了達賴喇嘛的任何實現其良好願望的可能。
當然,達賴喇嘛相信意識型態的偏執不可能一直長期地成為指導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政策,因此在七十年代末,雖然當時整個中國尚處於被北京當局稱為『十年浩劫』的文革末期,但達賴喇嘛已經在內部討論中確認通過和談解決西藏問題的原則,從而在事實上否定了追求西藏獨立的立場。1979年,鄧小平出山,中國開始撥亂反正,全國上下表現出一股新氣象,在這一背景下,北京政府駐香港的新華社代表主動與定居香港的達賴喇嘛的哥哥嘉羅敦珠接觸,達賴喇嘛隨即做出積極反應,從而開始了通過和談尋求和解的長達幾十年的努力。
當然,達賴喇嘛放棄獨立,尋求和談解決西藏問題的過程中,需要面對的不僅是頑固的中國政府,而且在很多時候---尤其是在初期-----需要花更多的精力來面對來自內部的激烈主張。西藏流亡藏人所處的國家是一個民主的國家,達賴喇嘛在流亡藏人中推行民主,因此,要讓流亡藏人真誠地接受達賴喇嘛的主張,放棄西藏獨立是需要時間和智慧的,這一切並不能僅僅靠達賴喇嘛崇高的個人威望就可以完全達成的,而且這也不是達賴喇嘛的行事原則和作風。即使是現在,流亡社會中仍然有一些組織(如益多列舉的『西藏青年大會』、『西藏全國民主黨』等)拒絕接受達賴喇嘛放棄獨立的主張,他們提出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達賴喇嘛的中間道路並沒有得到中國政府的積極響應,因而主張中國政府不可能成為為西藏民族謀取利益的政府,中國政府根本就沒有和談誠意,所有進行中的和談都不過是中國政府欺騙達賴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的把戲等等。每當和談不能順利進行,或者是中國政府間歇性地歇斯底里攻擊達賴喇嘛時,達賴喇嘛的和談解決西藏問題的主張便面臨着壓力和尷尬,象益多這類吹毛求疵的文章,它顯然只有利於反證激進主張的正確,卻無益於民族和解與和談的順利進行-----當然希望這不是他寫這篇文章的目的。
顯然,達賴喇嘛的中間道路的主張不可能一步到位,因為不論是局勢或人民的思想都不允許這樣做,因此,達賴喇嘛只能循序漸進地根據時局的微妙變化(比如中國政府是否真的有和談的誠意就應該是一個很重要的考慮內容,如果達賴喇嘛的苦心孤詣得不到中國政府方面積極善意的響應,則達賴喇嘛的每一個友好姿態都可能會被認為是自取其辱)以及人民對此理解的增加來逐漸推行,以尋求最終的接受和支持,比如,八十年代以來,對於西藏的未來,達賴喇嘛使用「西藏人民的幸福事業」這個概念,來代替七十年代以前使用的「西藏獨立」的概念,然後慢慢地轉向「自主自治」等,象達賴喇嘛在美國和歐洲的五點和平方案和斯特拉斯堡建議等,都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經過討論以後提出的,這些內容反映的無疑是西藏內部各種立場和觀點妥協折衷的結果,甚至可能還要考慮假如中國政府沒有和談誠意應如何自處等等。如果中國政府真的具有和談意願,就不可能不意識到,五點和平方案和斯特拉斯堡建議的真正意義在於達賴喇嘛不尋求獨立的主張第一次經過各方討論以後成為正式的共識性主張。這才是這一系列建議的重要意義之所在。如果以其中的一些內容吹毛求疵,並以此做為藉口,顯然是一種沒有誠意的表現,而且其中有許多內容已經超越西藏問題的範圍,與其說是和談建議,不如說是做為佛教徒的達賴喇嘛對世界未來遠景的理想描述。對此,正如第一個直選產生的西藏流亡政府首席部長桑東仁波且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的講話中指出的:『五點和平方案和斯特拉斯堡建議雖然表達了西藏人的一些主要期盼,但很明顯,那僅僅是具體內容需要和談解決的建議內容,而不是不容談論的最後決定。而且五點方案表達的主要是為了包括漢藏在內的整個人類的利益而需要實現的理想,對此不論漢藏和談是否成功都是一樣的,與當前西藏的政治地位與漢藏和談沒有直接的關聯是至為明顯的』。桑東仁波且其實已經非常明確地說明了這一切並非如益多渲染的那樣是「改不得的」。總之,雖然有不同的表述,但只要不是斷章取義,就不難發現,達賴喇嘛的主張始終圍繞着兩點,第一:西藏民族實現名副其實的民族自治,第二:西藏三區或者是所有藏族地區都要處於統一的行政實體中。其它所有的問題都是圍繞着這兩點進行闡述或尋求合理的解決方式。
達賴喇嘛的中間道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相牴觸?
西藏在歷史上是否是一個獨立的國家,這
點有很多不同的看法,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不論是藏文史料或許多西方國家的議會通過決議以及國際法律專家委員會的研究結論等都指出西藏至少在1950年以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且如果真的如益多在文中解釋的那樣,民族自決權僅僅屬於殖民地,則聯合國通過的有關西藏的決議都強調了西藏民族的自決原則,這是否就表明了聯合國對西藏地位的立場?
但不論如何,歷史是已經過去的無法改變的事實,同時也不是如益多想象的那樣,成為決定一個民族前途的絕對因素,如果真是這樣,這個世界的大部分國家可能就沒有存在的理由,同樣,很多歷史不長的多民族國家就不可能建立,在主權在民的現代主權觀念下,國家的存在和成立應該是基於各民族人民共同利益的結合,而不是由於歷史上王朝征服的結果。因此,西藏是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不僅僅取決於西藏在歷史上是否是中國的一部分,而是取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代表了西藏民族和其它五十六個民族的共同利益,只有這種由於各民族的共同利益而結合的國家才是真正主權在民的現代國家。因此,達賴喇嘛主張西藏的未來不應該由歷史來決定,而是由活生生的我們基於共同的利益做出互利雙贏的選擇。這當然是最明智的做法,同樣的歷史事件卻可能會被做出不同的闡釋,如果將漢藏民族未來的決定權交給歷史,交給過去紀錄的那些皇帝貴族片言隻語的考證結果,則除了強化雙方的歷史認知話語系統,或者是將一方之立場和觀點強加給另一方而外,很難會有其它的結果。而如果真的如益多主張的那樣霸道地把一方的所有觀點、立場都強加於另一方,則還有可能產生真正代表多元利益的共同體嗎?因此,達賴喇嘛主張不要用歷史定位去左右漢藏民族的未來,而是由雙方民族自己來決定未來,是基於現實和為了解決存在的問題而提出的最明智的建議。如果兩個民族真正建立起利益和命運共同體,即使以前不是一個國家也可以走道一塊,成為一個國家,從而逐漸地培養出共同的歷史認知與歷史記憶。相反,如果雙方沒有真正確立起共同的利益和命運共同體,即使是硬拼湊成一個國家也難於避免分裂的危險。因此,真正的政治原則是建立起真正的共同利益和命運共同體,而不是益多所說的在一定環境下對歷史的認知問題。
為什麼西藏人要求名副其實的自治?
達賴喇嘛確實指出目前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名不副實的,不是真正的自治,為什麼這麼說呢?根據憲法規定,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省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而且根據憲法,在憲法原則下,有權根據本地情況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有權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經濟社會建設事業;有權管理、保護和優先利用本地的自然資源;有權管理地方財政,自主安排使用本地的財政收入;有權自主發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事業,自主管理本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有權在財政、金融、稅收上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有權……。但在事實上,這一切真的得到了貫徹實施嗎?事實上自治區的自主自治權利甚至比不上一般的省份,因此,達賴喇嘛要求西藏實現真正的自治,也就是要求名(在現實中的落實)副其實(憲法賦予的自治權利)地施行自治,真正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民族自治的權利。
至於一國兩制,本來西藏是最早施行一國兩制的地方,十七條協議是漢藏民族(或中原中央政府與西藏政府)之間共同簽定的唯一一個確定雙方關係的法律文件,根據這一文件的內容,無疑應該在西藏施行一國兩制,但由於北京政府當時對意識型態的偏執,以所謂的民主改革為名的集體化運動違背和踐踏了十七條協定。而當初對協議的違背和踐踏現在又成了拒絕遵守和執行協議的理由。但從法理而言,達賴喇嘛要求按照十七條協議施行一國兩制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然而達賴喇嘛並沒有這樣提出,因為達賴喇嘛已經在流亡社會實現了民主化,同時也沒有任何一個西藏人幻想要恢復原來的社會制度。但十七條協議賦予西藏人的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並不會因此被抹殺,其實胡錦濤主席於1994年2月23日在北京會見日本新黨廣報委員張海江田時,就曾提出過再度確認十七條協議的設想。
達賴喇嘛是和平非暴力和民主思想的推崇者和實踐者,他也相信中國最終必將走向民主化,因此民主做為達賴喇嘛的理想是無可質疑的,但在現階段,達賴喇嘛更關心的是在西藏奔向現代化的進程中如何維護和宏揚西藏的民族特性與民族文化和宗教傳統等。益多在文中談到西藏流亡政府的首席部長也是由高層喇嘛擔任,這高層喇嘛指的顯然是桑東仁波且,桑東仁波且是康區(縣雲南迪欽縣)一個普通寺院的轉世喇嘛,像他這樣的喇嘛在整個西藏何止成千上萬,這「高層」兩字從何談起?而且他的首席部長也不是由達賴喇嘛任命的,而是由流亡藏人通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的,和達賴喇嘛一樣,他也是一個民主與非暴力思想的追隨者與實踐者。
藏人為什麼要求統一的行政體系
益多認為整個西藏不能統一在一個行政區域內的根據是(1)「歷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區」,(2)中國是一個「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特點。(3)分布在不同區域的藏族人即保持着共同的民族特點,特別是在宗教文化等方面有着比較密切的聯繫,又在語言、習俗等方面存在着差異,各有特色,不同區域的藏族與當地其它各族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各方面的交往非常頻繁,特別是經濟聯繫非常緊密。(4)如果中國56個少數民族都按照民族成份來成立統一的自治地方,勢必嚴重影響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繁榮發展,造成空前的民族紛爭和社會混亂,影響到國家的穩定和統一。(5)大藏族自治區的主張「背後為未來"西藏獨立"做鋪墊的政治用意」。
只要稍微了解一點西藏現狀的人都可以看出,以上說法並不是真正的理由,那不過是為了掩飾「分而治之」的民族歧視政策而拼湊的藉口。
首先,西藏民族在歷史上的大部分時期一直是一個很少受外界影響的基本上有單一民族聚居的地區,除了青海湖以東和康定一帶而外,目前的大部分藏族地區基本上都是單一民族聚居,在這些藏人地區,不僅在公元十世紀初以前都處在統一的吐蕃政權的統治下,從那以後雖然有很多地方割據,有些地方雖然不完全處在拉薩政府的管轄之下,但從來都是由西藏人自己管理的自治地方,而且這一狀況到1642年由達賴喇嘛建立的噶登頗章政權時代得到改變,從五世達賴喇嘛到七世達賴喇嘛為止,所有藏族地區基本上都處在西藏拉薩政府的統治下,對此,不說大量藏文史料的記載,即使在中文數據中也有很明確的記載,如滿清軍官年羹堯於1724年給皇帝的奏呈中寫道:「查青海、巴爾喀木、藏、衛乃唐古特四大部落」,表明當時青海(即安多)、巴爾喀木(即康)、藏、衛(即把衛藏分而為二)就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其實,1696年四川巡撫於養志就曾會同西藏地方官員(營官)查堪打箭爐(今之康定)地界,劃定了雙方的邊界(見張莉紅<<論明清川藏貿易>>,載<<中國藏學>>1993/3。),而且康定等大度河以西的都劃在西藏境內。再比如滿清皇帝於1693年寫給達賴喇嘛的一封信,其中提到:「爾喇嘛又奏打箭爐交市之事,殆欲屯戍之意也,今天下太平,並無一事,爾喇嘛與我朝往來通使有年所,何嫌何疑?爾喇嘛如設立駐防,我內地必量增戍守,中外具勞,況我內地兵丁約束甚嚴,非奉朕旨何敢私出邊境,爾喇嘛但需嚴禁屬下,有何釁可開」(見<<清史錄>>卷158、第14頁),也表明康定是當時西藏與四川的邊界,類似的記載還有很多。只是到七世達賴喇嘛時代由於內部權爭引發的一系列衝突,滿清政府才基於分而治之的原則,宣布將長江以東地區劃並甘肅、四川和雲南等省,但西藏政府並不請願接受,其後多次要求將康定以西的土地歸還西藏政府,而且一直到1904年趙爾豐占據康區為止,長江以東的大部分藏族地區都由西藏政府設立的娘榮(現新龍縣)總管行使統治。因此才有「知有藏而不知有川」的情況。(見<<川邊歷史資料>>第一輯<<錫良奏請將打鑒爐同知改設置隸廳折>>)
我指出以上的事實,除了想說明即使按照益多的歷史決定論,他的論點也無法成立而外,並不是想做為西藏民族施行區域自治的根據。因為民族區域自治是憲法賦予少數民族的一個最基本的權利,並不是可以藉口歷史原因而被剝奪的。因此,益多將歷史上的行政區劃做為民族區域自治的基礎本身就是荒謬的,因為,如果按照歷史,今天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都不可能成立,壯族和回族從來沒有在廣西和寧夏建立過本民族的地方政權,現今內蒙古自治區的地域原來屬於好幾個省份,而且都不是由蒙古族自治的地方,但是,基於憲法賦予的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而不是基於歷史),幾個省合併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於1947年5月1日成立,五十年代,綏遠省併入內蒙古,1956年阿拉善旗、額濟納旗、磴口縣和巴彥浩特市,劃歸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管轄。1949年4月21日,東北行政委員會決定,哲里木盟劃歸內蒙古自治政府管轄。1999年1月,經國務院和自治區政府批准,撤銷哲里木盟建制,設立地級通遼市。熱河省,察哈爾省)。廣西從開始的桂西壯族自治區擴大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則幾乎是無中生有地在回族聚居較為集中的地方設立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因此,如果益多想說明西藏不能享有統一的民族區域自治權利,應該從民族或法律的角度去探討,而不是從歷史的角度,因為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不是基於歷史,而是基於民族平等和保護弱小民族特殊利益的原則規劃的。
再說益多的第二個理由,不錯,中國南方的很多少數民族的狀況確實是「大雜居,小聚居」,但那並不是西藏的狀況,整個西藏(或者是青康藏)高原,處於同樣的生態環境下,五十年代初,除了邊緣的幾個縣份而外,絕大部分縣都是藏人占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絕對多數,幾乎都是純藏族聚居區,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樣,這些地區被滿清宣布劃入四川雲南甘肅等省分並不是由於「大雜居,小聚居」,因為這些地區當時幾乎只有單一的藏民族居住,這些地區所以被分割,是基於「分而治之」的政策。分而治之往往是不顧受肢解地區的自然環境、歷史背景、經濟關係、血緣關係、文化特點的情況下任意切割的過程,這一點在西藏極為明顯,在滿清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對各民族施行民族壓迫和區別對待的政策,也就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但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什麼要繼續這種建立在民族不平等基礎上的民族削弱政策呢?而且,在幾乎將所有歷史傳統都已經被改變(所謂翻天覆地)的今天,為什麼對這一最應該被消滅的歷史現象卻又情有獨衷,竟然被如此尊重呢?
益多的第三個理由更是牽強,如果以民族內部的方言和習俗劃分,則漢民族的不同方言和習俗之間的差別和繁雜較之西藏民族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為什麼就沒有按照方言建省或劃分行政區域呢?更主要的是,目前的行政劃分也並不是如益多所說的那樣,例如,具有相同方言和習慣,地域相互聯成一片的康巴藏人就被劃並在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那曲和林芝的一部分)、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縣)、青海(玉樹藏族自治州)、雲南(迪欽藏族自治州)等不同的省分,安多也一樣劃分在不同的三個省份中(甘、青、川),滿清所以將這些地區分割的支離破碎,並不是基於習慣、方言、以及與當地的所謂密切的經濟聯繫,而是「分而治之」的原則。而且,這些藏族地區至今仍是自然經濟占絕對優勢,所謂的工業根本就談不上什麼規模,跟其它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什麼密不可分的緊密聯繫,何況又不是另立他國,在一個國家內行政區劃的改變,就真的需要那麼大驚小怪地認為會給當地的自然經濟造成什麼巨大的破壞?
第四個理由則更是對問題實質的曲解,中國有五十六個民族,其中有許多民族由於各種原因,早已經形成「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面,在這些地方如果不顧客觀條件地「按照民族成份來成立統一的自治地方」,當然會造成難於預測的後果。但這種現象在西藏並不存在,因為時至今日,除了少數邊緣縣份,西藏民族在整個西藏高原基本上仍然是主體民族,讓所有西藏民族都處於統一的行政區域範圍內,並不會造成大範圍的波動和紛擾,而且即使出現一些問題也都是比較容易解決的,不像其它民族地區,存在的很多問題已經是積重難返。
一般而言,達賴喇嘛反對對西藏的移民政策,因為目前的移民政策並不是正常的人口流動,而是在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下,以弱化少數民族,稀釋少數民族的人口與社會結構,通過移民控制少數民族等為目的而構建在民族不平等基礎上的不合理的政策,因此,這種政策當然不能再繼續,而且應盡力改正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
第五個理由更是典型的「莫須有」,而且也暴露了益多從骨子裡頭對西藏民族的不信任感,從名字來看,益多似乎是藏人名字,不應該有「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狹隘民族意識,但他為什麼就不認為漢族有上億人口的省份而不需有什麼擔憂,而人口只有六百萬,不過是內地一個比較大縣份人口的西藏民族要求劃分在統一的行政區域內就一定是「背後為未來"西藏獨立"做鋪墊的政治用意」?西藏民族要求劃在同一的行政區域內以便保護的宏揚自己的民族特性和文化,是居心叵測要搞獨立。如果要求所謂的小西藏自治就不會被指責為是「背後為未來"西藏獨立"做鋪墊的政治用意」嗎?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為什麼要求整個西藏的統一與自治?
西藏民族只有六百萬左右的人口,相當於內地一個比較大的縣的人口數,這六百多萬人口分散在二百餘萬平方公里的西藏高原上,在整個高原,除了高原邊緣地帶青海湖以東和大度河沿岸的藏人與其它民族形成雜居,需要做出統籌規劃而外,在西藏高原的主體而言,根據人口統計的資料,西藏民族是占絕大多數的主體民族,其它民族不僅人數很少,而且都是散居,大部分都是基於工作調動或經商等因素移民形成的。因此,在西藏高原施行民族區域自治,不僅不會形成民族紛亂,而且有助於西藏民族共同維護其民族特性與文化、宗教傳統等,而且也便於中央政府根據西藏特殊的地理環境、自然生態和民族特性等統一管理西藏,統一制定民族政策,統一規劃發展,統一維護西藏高原獨特的生態自然環境等。
我們知道,不論是發展經濟或文化,甚至是維持一種語言的持續生存,都必定要有一定的人口基數,沒有一定的人口使用和發展,則不論一個民族的語言如何的精美,內容如何的深奧燦爛,最終都不免於衰敗消亡的命運,而保護和發展一個有着悠久歷史和燦爛內涵的文明,在當前的環境下,不僅需要一定數量的人口去使用和實踐,而且還需要政府部門運用法律和行政職能去集中和利用社會資源來推動保護和發展的工作,否則如果放任自流,在由於歷史原因而已經形成的世界文明強弱格局下,弱勢文明要想在強勢文化的擠壓滲透下延續自己的生命力是非常之困難,因此,不同於歷史上民族語言與文化等順其自然的應用和發展,在幾乎每年都有一些民族滅亡的現代社會,面對強勢文化,如何保護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已經是一個需要全民重視的問題,是關繫到一個民族存亡絕須的問題,是需要通過政府職能積極主動地集中和投入大量社會資源才能達成的一個重大課題。如果政府在掌握社會資源的同時卻不能積極主動地去維護和發展民族文化,則無異於坐視民族文化的消亡。因此,讓所有具備條件的藏人都置於統一的行政區域內,並讓他們行使充分的自治權利是維護一個民族特性與民族文化和獨特宗教的必需條件,其中的內在聯繫是再明確不過的。
保護和延續一種民族語言與文化需要一定的人口基礎和政府法律等相關部門的配合支持。還有一點就是對做為藏民族一分子的他們在同一個國家內共同享有的權利和共同具有的統一願望的尊重與否的問題。例如,併入四川的藏人總數不過一百多萬,他們所處的地理、自然環境和經濟生態以及民族、語言文字、宗教、傳統習慣、血淵關係等都與整個四川省的其它地方具有完全不同的特性,與四川也幾乎沒有任何的聯繫,同時,和這些劃入四川等其它省分的藏區山水相聯的西藏自治區卻在地理、人文、自然環境、民族宗教語言文字等等都有完全的同一性,即使僅僅從管理成本和統籌規劃統一安排的角度而言,這些藏區也沒有理由劃歸四川等省分,而且,四川做為一個人口近億的省分,怎樣保障百餘萬西藏人的利益?(在雲南和甘肅,藏人甚至只有幾十萬)最常見的情況是,四川省政府根據自己的自然環境、生活生產經驗和文化背景做出的正確決定,對於生活在高原環境下的百餘萬西藏人民而言卻極有可能是完全不適合的。即使施行特殊政策,卻不論特殊的範圍和深度不可能滿足人民的要求,更主要的是,當藏人的利益遭到損害時,弱小者的的聲音本來就微弱,要想讓高高在上的決策者從億萬人的聲音中不失真地聽到百餘萬藏民族的聲音,即使有可能也是非常困難的,類似的的例子不勝枚舉。因此,讓所有西藏人民都處於一個統一的行政體系下,根據他們共同具有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地區完全不一樣的生態環境、地理、氣候和民族人文等特點統一做出規劃,即使僅僅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也是非常必要的,況乎這還關繫到民族平等的理念與保護弱勢民族自我圖存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