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鯤鵬: 《美國打官司實錄》(26) 電傳事件 |
| 送交者: 方鯤鵬 2010年06月15日16:14:3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
審判的程序一般可以分為三個部分:開場部分,作證部分,和結束部分。 開場部分,是原告,被告各自發表開庭陳詞(Opening Statement),簡單地從自己這一方的立場觀點來陳述案情。 作證(Testimony)部分,是審判的主體部分。作證的主要形式就是盤問證人。盤問分為直接盤問(Direct Examination)和交叉盤問(Cross Examination)。準備呈堂的證據,一般也是在這一階段引入和遞交法庭。 直接盤問,是盤問自己一方招來的證人;交叉盤問是在直接盤問結束之後,由對方盤問己方招來的證人。 以本案為例。克萊納女士是被告雇的律師。克萊納女士向被告提問時,被告的身份是證人,被告對克萊納女士問題的回答,就是被告(證人)對直接盤問的證詞。克萊納女士問被告之後是我問被告問題,這時被告對我的問題的回答,就是被告(證人)對交叉盤問的證詞。因為本案的原告沒有律師,原告的直接盤問部分,就是原告作自我陳述,也就是我作自我陳述。 在直接盤問時,禁止使用誘導性問題(leading question)。所謂誘導性問題,是指問題中包含着暗示性答案。比如,“你5月20日晚上8點是不是在家裡?”,就是一個誘導性問題,因為有“在不在家”這個暗示性答案。同樣的問題如果用非誘導性方式提出,應該是:“5月20日晚上8點你在哪裡?” 很多誘導性問題要求的回答為“是”或“不是”。如果你發現對方律師在作直接盤問時發出誘導性問題,你可以馬上舉手,並高聲向法官說“反對”,這時證人就要停止回答,等待法官的裁示。如果法官同意這個問題,證人就作回答;如果法官認為這個問題不妥,律師須改用非誘導形式提問,或放棄該問題。但是,對證人的交叉盤問,不禁止使用誘導性問題。實際上,大部分交叉盤問的問題都是以“是”還是“不是”這種誘導性問題的方式提出。 在直接盤問和交叉盤問後,可以有再直接盤問(Re-Direct Examination)和再交叉盤問(Re-Cross Examination)。第二輪的盤問必須是盤問第一輪已經提出過的事件,提問不能超出這個範圍。如此,理論上還可以進行第三輪、第四輪,等等。 庭審的結束部分一般是雙方各自作結束陳詞(Closing Statement)。結束陳詞主要是從己方立場對作證階段的論點和證據等歸納。結束陳詞只能涉及庭審期間曾提出過的事件,問題,和證據,不能在結束陳詞裡提出新的問題,新的爭論,或新的證據。結束陳詞一般是口頭的,極少數採用書面形式。 本案的審判期間,法官要求當事雙方各自提交一份書面《結束陳詞》。在最後一天庭審結束時,法官建議20天內交書面《結束陳詞》。20天的期限已遠超法律對此的一般規定,不過克萊納女士還是還價30天,法官同意了。 具體說,2007年3月30日是本案雙方向法院提交書面《結束陳詞》的截止期,逾期法院應當拒收。 法院規則中有一條,凡是郵寄法庭所要求的文件,必須在規定期限最後一天的三天前寄出。 有話道,我被你騙一次,我罵你;我被你騙二次,我罵我自己。我同克萊納女士交道打多了,自然而然從經驗里學會了一些防範之道。我預計克萊納女士在最後關頭還會玩花樣,所以決定這次不通過郵局寄我的《結束陳詞》,而是最後一刻親往遞送。 法院和克萊納女士工作的律師事務所離我住處都是約40分鐘的車程,但不是同一方向。3月30日下午,我先去法院送交了書面《結束陳詞》,然後回到住處稍事休息。約4點來鍾,正準備去克萊納女士處送副本,一個電話進來,是克萊納女士的秘書。她問我有沒有電傳機。我說有。我又說我的電話和電傳是同一個電話號碼,如你發電傳,我的電話機會自動切換到接收電傳狀態。我的回答似乎使她感到有些意外,以致停頓了片刻。接着她說克萊納女士要電傳我一份文件。我問是不是《結束陳詞》。她說不是,10分鐘內就發出,收到就知道了。可我等到天黑,也沒見電傳進來。 我不知克萊納女士葫蘆里賣的什麼藥,只能不變應萬變地等着。到4月2日,我收到克萊納女士的信,裡面是一份她3月30日發給法官的電傳複印件,在那份電傳里她要求把3月30日的截止期展延到4月4日。 我馬上給法官電傳和郵寄一封表示反對和抗議的信,並同時把副本電傳和寄給克萊納女士。我說克萊納女士毫無道理地一直到法庭規定的截止日才要求延期,實質上不是在要求法庭批准延期,而是在通知法庭延期,是對法官的極不尊重。更荒唐的,她居然截止日之後3天才通知對手她要延期。我指出,克萊納女士這樣做的根本目的是,她算計在她提出這個延期要求時我已寄出了我的《結束陳詞》,如此她可以看了我的總結性陳述後,有針對性地修改她的,以獲取不當優勢。我表示,克萊納女士是350美元一小時的律師,為什麼不能正大光明地同我交手,怎麼總是依賴這類下三濫的把戲企圖占便宜。鑑於此,我對法官說,沒有收到被告的結束陳詞前,不會給克萊納女士我的《結束陳詞》的複印件;我的《結束陳詞》正本已經按時呈交了法庭,不可能再修改,所以這樣處理於被告方無任何損失。 克萊納女士看了我給法官的信後,迅速回應。她寫信給法官說她在3月30日電傳給法官的那封信,同一天也電傳給了我,並向法官提交一份的她秘書在宣誓下的書面證詞(Certification)作為證據,以駁斥我指她截止日之後3天才通知延期的事。秘書在該書面證詞中聲明,她在3月30日把克萊納女士寫給法官的信也用電傳發送到我家裡。 這下給我逮住狐狸尾巴了。克萊納女士工作的律師事務所與我的住處雖然相距不是很遠,卻分處在兩個電話交換區,因此這兩個地區的電話往來屬於長途電話,每一次通話,對方電話號碼,通話日期、時間及長度在電話賬單上均有詳細記錄。克萊納女士工作的律師事務所是全美聞名的大型事務所,絕對不可能像我家裡的電話電傳機合用同一根電話線。而且大型律師事務所通訊設備一流,即使電傳發送失敗,電傳設備上也能查到記錄。 偽證的法律定義是證人在宣誓下作不實證詞。於是,我再給法官寫信。我宣稱克萊納女士涉嫌夥同她的秘書作偽證欺騙法庭。我要求克萊納女士向法院提供她事務所用於電傳的電話賬單上3月30日的記錄,或者事務所電傳設備3月30日的收發記錄。如果記錄顯示她那天向我家的電話號碼發電傳,即使是試圖發電傳但沒有發送成功,我就對本案放棄一切權利,無論克萊納女士對本案有什麼要求,我都同意。我強調,我要求的是克萊納女士舉手之勞能辦到的事,而她可取得的交換利益則是巨大的,因此很顯然,如果她拒絕提供這些記錄,就是承認夥同秘書向法院作偽證,承認3月30日沒有電傳給我那封信。 美國法庭對事實的認定,是通過爭議雙方對抗性的交鋒。如果對一項指控不作回應,即認為是在承認此項指控。克萊納女士沒有應戰,一聲不吱,等於是承認作了偽證,而法官則對此事件也是一聲不吱。 我至今仍保留着那份有克萊納女士秘書籤名的,在宣誓下的書面證詞。 |
|
![]() |
![]() |
| 實用資訊 |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一周回復熱帖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 2009: | 誰在點燃的軍車旁手舞足蹈 | |
| 2009: | 毛澤東的改革與鄧小平的改革 | |
| 2008: | 改革總是把好的東西改掉了 | |
| 2008: | 反對教育部開除范美忠。不能搞因言獲罪 | |
| 2007: | 十萬佳麗下嶺南,百萬嫖客上東莞 | |
| 2007: | 母親之重哀 | |
| 2006: | 中共間諜與言論自由 | |
| 2006: | 再談。四五天安門運動與89運動,有“本 | |
| 2005: | 關於天壇網友對共產和民主的一些觀點 | |
| 2005: | 哀莫大於心死,樂莫大於新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