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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鯤鵬: 《美國打官司實錄》(26) 電傳事件
送交者: 方鯤鵬 2010年06月15日16:14:3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審判的程序一般可以分為三個部分:開場部分,作證部分,和結束部分。

 

開場部分,是原告,被告各自發表開庭陳詞(Opening Statement),簡單地從自己這一方的立場觀點來陳述案情。

 

作證(Testimony)部分,是審判的主體部分。作證的主要形式就是盤問證人。盤問分為直接盤問(Direct Examination)和交叉盤問(Cross Examination)。準備呈堂的證據,一般也是在這一階段引入和遞交法庭。

 

直接盤問,是盤問自己一方招來的證人;交叉盤問是在直接盤問結束之後,由對方盤問己方招來的證人。

 

以本案為例。克萊納女士是被告雇的律師。克萊納女士被告,被告的身份是證人,被告對克萊納女士問題的回答,就是被告(證人)對直接盤問的證詞。克萊納女士問被告之後是我問被告問題,這時被告對我的問題的回答,就是被告(證人)對交叉盤問的證詞。因為本案原告沒有律師,原告的直接盤問部分,就是原告作自我陳述,也就是我作自我陳述。

 

在直接盤問時,禁止使用誘導性問題(leading question)。所謂誘導性問題,是指問題中包含着暗示性答案。比如,“你520日晚上8點是不是在家裡?”,就是一個誘導性問題,因為有“在不在家”這個暗示性答案。同樣的問題如果用非誘導性方式提出,應該是:“520日晚上8點你在哪裡?”

 

很多誘導性問題要求的回答為“是”或“不是”。如果你發現對方律師在作直接盤問時發出誘導性問題,你可以馬上舉手,並高聲向法官說“反對”,這時證人就要停止回答,等待法官的裁示。如果法官同意這個問題,證人就作回答;如果法官認為這個問題不妥,律師須改用非誘導形式提問,或放棄該問題。但是,對證人的交叉盤問,不禁止使用誘導性問題。實際上,大部分交叉盤問的問題都是以“是”還是“不是”這種誘導性問題的方式提出。

 

在直接盤問和交叉盤問後,可以有再直接盤問(Re-Direct Examination)和再交叉盤問(Re-Cross Examination)。第二輪的盤問必須是盤問第一輪已經提出過的事件,提問不能超出這個範圍。如此,理論上還可以進行第三輪、第四輪,等等。

 

庭審的結束部分一般是雙方各自作結束陳詞(Closing Statement)。結束陳詞主要是從己方立場對作證階段的論點和證據等歸納。結束陳詞只能涉及庭審期間曾提出過的事件,問題,和證據,不能在結束陳詞裡提出新的問題,新的爭論,或新的證據。結束陳詞一般是口頭的,極少數採用書面形式。

 

本案的審判期間,法官要求當事雙方各自提交一份書面《結束陳詞》。在最後一天庭審結束時,法官建議20天內交書面《結束陳詞》。20天的期限已遠超法律對此的一般規定,不過克萊納女士還是還價30天,法官同意了。

 

具體說,2007330日是本案雙方向法院提交書面《結束陳詞》的截止期,逾期法院應當拒收。

 

法院規則中有一條,凡是郵寄法庭要求的文件,必須規定期限最後一天三天寄出。

 

有話道,我被你騙一次,我罵你;我被你騙二次,我罵我自己。我同克萊納女士交道打多了,自然而然從經驗里學會了一些防範之道。我預計克萊納女士在最後關頭還會玩花樣,所以決定這次不通過郵局寄我的《結束陳詞》,而是最後一刻親往遞送。

 

法院和克萊納女士工作的律師事務所離我住處都是約40分鐘的車程,但不是同一方向。330日下午,我先去法院送了書面《結束陳詞》,然後回到住處稍事休息。約4點來鍾,正準備去克萊納女士處送副本,一個電話進來,是克萊納女士的秘書。她問我有沒有電傳機。我說有。我又說我的電話和電傳是同一個電話號碼,如你發電傳,我的電話機會自動切換到接收電傳狀態。我的回答似乎使她感到有些意外,以致停頓了片刻。接着她說克萊納女士要電傳我一份文件。我問是不是《結束陳詞》。她說不是,10分鐘內就發出,收到就知道了。可我等到天黑,也沒見電傳進來。

 

我不知克萊納女士葫蘆里賣的什麼藥,只能不變應萬變地等着。到42日,我收到克萊納女士的信,裡面是一份330日發給法官的電傳複印件,在那份電傳里她要求把330日的截止期展延到44日。

 

我馬上給法官電傳和一封表示反對和抗議,並同時把副本電傳和寄克萊納女士。我說克萊納女士毫無道理地一直到法庭規定的截止日才要求延期,實質上不是在要求法庭批准延期,而是在通知法庭延期,是對法官的極不尊重。更荒唐的,她居然截止日之後3天才通知對手她要延期。我指出,克萊納女士這樣做的根本目的是她算計在她提出這個延期要求時我已寄出我的《結束陳詞》,如此她可以看了我的總結性陳述後,有針對性修改她的,以獲取不當優勢。我表示,克萊納女士是350美元一小時的律師,為什麼不能正大光明地同我交手,怎麼總是依賴這類下三濫的把戲企圖占便宜。鑑於此,我對法官說,沒有收到被告的結束陳詞前,不會給克萊納女士我的《結束陳詞》的複印件;我的《結束陳詞》正本已經按時呈交法庭,不可能再修改,所以這樣處理於被告方無任何損失。

 

克萊納女士看了我給法官的信後,迅速回應。她寫信給法官說她在330日電傳給法官的那封信,同一天也電傳給了我,並向法官提交一份她秘書在宣誓下的書面證詞(Certification)作為證據,以駁斥我指她截止日之後3天才通知延期的事。秘書在該書面證詞中聲明,她在330日把克萊納女士寫給法官的信用電傳發送到我家裡。

 

這下給我逮住狐狸尾巴了。克萊納女士工作的律師事務所與我的住處雖然相距不是很遠,卻分處在兩個電話交換區,因此這兩個地區的電話往來屬於長途電話,每一次通話,對方電話號碼,通話日期、時間及長度在電話賬單上均有詳細記錄。克萊納女士工作的律師事務所是全美聞名的大型事務所,絕對不可能像我家裡的電話電傳機合用同一電話。而且大型律師事務所通訊設備一流,即使電傳發送失敗,電傳設備上也能查到記錄。

 

偽證的法律定義是證人在宣誓下作不實證詞。於是,我再給法官寫信。我宣稱克萊納女士涉嫌夥同她的秘書作偽證欺騙法庭。我要求克萊納女士向法院提供她事務所用於電傳的電話賬單上330日的記錄,或者事務所電傳設備330日的收發記錄。如果記錄顯示她那天向我家的電話號碼發電傳,即使是試圖發電傳但沒有發送成功,我就對本案放棄一切權利,無論克萊納女士對本案有什麼要求,我都同意。我強調,我要求的是克萊納女士舉手之勞能辦到的事,而可取得的交換利益則是巨大的,因此很顯然,如果她拒絕提供這些記錄,就是承認夥同秘書向法院作偽證,承認330日沒有電傳給我那封信。

 

美國法庭對事實的認定,是通過爭議雙方對抗性的交鋒。如果對一項指控不作回應,即認為是在承認此項指控。克萊納女士沒有應戰,一聲不吱,等於是承認作了偽證,而法官則對此事件也是一聲不吱。

 

我至今仍保留着那份有克萊納女士秘書籤名的,在宣誓下的書面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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