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江青要求请史良、刘大杰、周建人等人作她的辩护人。答复是,这些人不可能担任辩护工作,要江青接受“特别法庭”的安排好的律师。一位是“特别法庭辩护组组长”张思之,另一位是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刑法专家朱华荣。江青表示愿意和律师谈谈,然后考虑是否委托。
1980年11月13日早上8时,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司长王汝琪作为“两案”律师组领导成员,乘一辆苏式吉姆牌高级轿车来到律师组住处国务院第一招待所,来接律师并陪同他们到秦城监狱去会见被告人,可谓十分郑重。车行大约两个小时,到达秦城监狱大门外。只见冬季里一片荒凉的田野上孤零零地矗立着一座极为封闭的建筑物——监狱,背靠荒山,肃穆森严。大门内的传达室用电话联系后,监狱的王政委出来相迎,他早已得到通知,也未看出示的介绍信就直接引律师一行进入休息室交谈,王司长将两位律师情况向王政委介绍后,王政委说道:“江青早就希望会见律师了,提出来好几次了。”并简略地介绍了江青在羁押期间的生活和表现后,就向律师提出:是否请律师多休息一会时间,因为江青在早餐一个多小时后有小睡一下的习惯,她现在正在小睡。等她醒后再去会见比较适宜。律师表示同意。王政委就利用这个时间,让律师参观江青的羁押地,以熟悉被告人的情况。只见一栋很高的大楼空荡荡的,只关押着江青一人。会见室安排在离江青羁押室不到百米的一个房间里,摆好了桌椅、茶具,在向着房门对面两米多远处,设置了一张长方形桌子,桌后并排放着两把靠椅,显然是供律师使用的;在桌子前面约1米处放有一把椅子,是准备给江青的。
张思之赤裸裸刁难攻击江青,企图剥夺她的律师辩护权
江青随着两位女法警进入会见室,两法警随即退出,江青微微地前倾了一下上身,尔后理了一下头发,所以并不抢先说话。于是张思之宣布:我们两人是律师,特别法庭向我们介绍,你要求请律师辩护,有什么要求或者问题,凡是跟你的案子有关系的,可以同我们说。她应声道:“噢,你们是律师。我向特别法庭提过,我要委托史良作我的律师,还有周建人和刘大杰,法庭有什么理由不同意呢?”张思之回答她:“特别法庭的意见,我们没听到;但我们作为律师,可以告诉你,你的要求很不恰当。史良、周建人现在不是律师,年事已高,不可能为你辩护。” 她说。” “我请史良,是因为,我想,她敢替我辩护。至于你们,检察人员不止一次对我说,‘谁敢替你辩护呢?’。我问你们,敢不敢为我辩护?” 于是律师解说他们的责任:对于我们,不发生敢或不敢的问题。
“替我这个案子辩,你们得学‘九大’的报告,‘五一六通知’,还有‘十六条’。” 江青说。
张思之挑衅说:“你扯得太远了。律师办案子,哪些文件应当学,哪些不必看,我们自会安排。现在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你必须明确表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
江青说:我是想请律师的,我打算请史良,我认识她。还打算请刘大杰教授,过去主席接见他时认识的。还想请周建人。我也打算请李敏。李纳被邓一伙逼成精神病,不行了。我对法律还不很精通,加上在法庭上一激动会说不出话来,想请一位法律顾问,替我说话。一个人不可能对什么事都精通。
张思之大声说:“这个要求,没有法律根据。替你说话,不是律师的职责。你的要求出格了!”
朱华荣律师一看,这样下去,双方会僵持,就转移了话题,问江青有什么不清楚的法律问题,需要他们帮助解答。于是,江青向他提出一连串问题:什么叫公诉?公诉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朱华荣律师一一作了答复。“那好,现在请你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公诉?我的案子是谁起诉的?”江青说。朱华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向她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确凿,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就会作出起诉决定,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按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你的案情特别重大,所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专门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江青说:“检察人员还没有和我把事情说完哩,怎么就起诉了?这本来是党内的事情,怎么会起诉?”
张思之立即说:现在你的问题不是什么党内问题了,而是经审查核实你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反革命罪而被起诉了。江青道:“起诉我是反革命,谁是反革命?我要控诉公安部,对我搞‘突然袭击’,他们哪里是侦查,是法西斯‘绑架’,把我扔在地下室水泥地上,6个小时没人管,6个小时”。
张思之威胁到: “关于你所说的‘控告’,在你没有正式委托,也没有请求特别法庭指定我们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以前,我们不能作出回答,甚至可以说,我们的谈话也将难以继续下去。”
江青说:按照宪法、国法、党纪,我都没有罪!你们作为律师,是要替我跟邓小平、叶剑英辩,不是让你们代表他们跟我辩!
张思之大声喊说:“你这通儿话,离题太远了!”
朱华荣跟着说:“现在就请你把你的结论告诉我们,请律师,还是不请。”江青说:“我是想请个顾问,但不是以犯人身份委托。” 朱华荣说:“你对起诉书的意见,你的其他意见,我们只有与你建立委托关系之后才能考虑。” 她说:“你要是相信他们那个起诉书,怎么能替我辩护呢?” 朱说:“这是第二步的事。” 她说:“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作我的律师!” 张思之立即回了一句:“那好,你的意思是,不请我们作你的律师了。对吧?” 江青说考虑一下。朱华荣最后说:“希望能尽快一点儿作出决定,因为离开庭的时间不多了,要做好辩护还会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 张思之威胁说:“你必须在今天下午3点钟之前答复我们。” 江青回绝:“那不行,我还要午睡!” 张坚持:“不行。我们只能等到3点。”
王汝琪司长和王政委都在等候消息,大家坐下来交谈会见情况。谈完要点,谁也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朱华荣向王政委问道:以前听说江青戴假发,现在看见江青一头乌发,是否戴的假发?王政委说:江青头上的乌发是真的,没有戴过假发套,并讲道:江青很会保养身体,这样年纪,头发还这么好,也很少见。说毕表示要为律师安排房间午休,律师们认为不必,王政委随即离去。约莫半个多小时后,他又回转来告诉王汝琪司长,江青还是想请律师作辩护人,但她不想要姓张的,说“那是个什么‘长’字号的,态度不好。是叶、邓的人”。表示想要姓朱的。王汝琪司长说:“这事只能回去汇报后由上面来做决定了。”
傅志人、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再次寻找剥夺她的辩护权的借口
"特别法庭"为了互相监督,重新指派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律师为江青的辩护人。1980年11月16日,律师第二次到秦城监狱会见江青。上午8时30 分,傅志人、朱华荣两位律师已就座在秦城监狱的一间宽敞的会议室里。会见的地点与上次相比有所不同,房间专门装修过,设备也较齐全。来之前就听看守所传去的信息说:最近几天,江青每天好几次催促要会见律师。两位律师在会见室坐定后,警卫人员就将江青带来。江青身着黑色可体的服装,乌黑浓密的头发富有光泽,白皙的脸庞没有一丝皱纹。从外表看,谁也不会相信这她是66岁高龄,身陷囹圄多年。
江青客气地向律师点头致意,走到墙角,从小桌上拿起暖水瓶倒了两杯开水,放在两位律师面前。出于礼貌,傅律师在接水时,向她点了点头。这个举动表现江青的礼貌素养,近谈话双方的情感距离。
谈话从朱律师向江青介绍傅律师开始。听完朱律师的介绍,江青说:“今天我聘请你们,不是以犯人的身份。我认为由我以个人身份聘请更好些。这样更主动一些,对外也更好一些。当然,我请你们作律师,不是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给我包打赢官司,我要求你们给我辩护,帮我说话。我写了很多东西,也要给我的律师看。”
在江青的开场白后,朱华荣律师也阐明了来意:“律师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进行辩护的。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想对起诉书中所列事实,听听你的看法。另外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要咨询的,也可以提出来,我们尽力帮助。”
江青说:“我的问题,要从‘*’来谈。我同主席结婚时,主席就不让我管社会上的事,给主席当秘书,每天给他报告国际上的事情,当然也研究一些政策问题。主席和我结婚时所说‘党和行政你不要管’,我一直是遵守的。我管社会上的事,主要是‘*’。‘*’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三分错误就是打倒一切,全面内战。毛主席作了结论,并自己承担了错误的责任,很伟大,也不追究下面。我在‘*’中是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按照*主义办事的。希望你们学习一下‘九大’政治报告和‘十大’文件。‘九大’政治报告虽然是*作的,实际上不是*写的,*写的没有用,叫*念,*不愿意,后来勉强念了,把字念错了好几处。” 江青讲了很多。
因为特殊身份,朱律师不得不插话:“对不起,你讲的这些话,是不是离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太远了。还是请你针对起诉书来谈,你看好不好。”
江青听后,说道:“我要指出,你们要是那个司令部里边的,那就不能作我的辩护人,所以你不要打断我。”又说:“起诉书将我和*列在一起,真有点不伦不类,*是*我的,我是反对*的。”“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说我的罪,都基本上是‘*’中发生的。‘*’经过两次重大路线斗争。在这些斗争中,我是执行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的。在执行中,工作上有毛病,只能算错误,不能算犯罪。”
“你这样讲太抽象,太不具体,是不是讲具体点。”律师想让她根据起诉书进一步谈具体问题。
江青话,“那个起诉书完全否定了毛主席对无产阶级*的科学总结: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七分成绩了不得啦,任何运动也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现在给我加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他们把‘*’的缺点错误突出夸大,掩盖一切。按照他们的立场,什么罪都可以定。但我认为我是没罪的,我认为真理在我这里,我要经受这种考验,我要保持我的晚节,我认为我是遵照马恩列斯毛主席的教导来做事的,我是捍卫毛泽东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现在追究责任,责任问题是毛主席自己估价过的,他自己承担责任。现在又来追究责任,怎么办呢?就扣到我的头上。但是,错误的责任都是主席的,可以说我没什么责任。1966年12月,有一次我在人民大会堂讲话,是我一生唯一一次写了稿子叫毛主席批准的,内容是合法的。当时一些群众组织揪住不放的人,是我救了他们。以前的材料中有这件事,而这回在起诉书中就没有了。”她继续说道。
“起诉书上没有的,就不要说了。没有控告你的,你不要去管它。”
“你们知道,我的立场与他们的立场是不一样的,要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
“这个我们知道。”两位律师同时说。
“按照宪法、国法,党的纪律,我都没罪。这个,你不要打断我,侦察人员、检察人员不许说是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也不许说,那只有把嘴封上,由你来定罪好了。”
“*、江青成了一个集团,目的是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这个案子不能成立。‘*’是毛主席决定的,‘五一六’通知中提出要反对不读书不看报的那些人。这样就不伦不类,好像党的缔造者伟大领袖毛主席自己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听到这儿,朱律师想乘机把话题拉回,说:“你这个理解是不妥的,没有人这样评价毛主席,都是你笼统分析的,你最好还是针对起诉书来讲,这对你有好处。”
“我不要这样的好处!” 为缓和气氛,朱律师解释道:“作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进行辩护,所以请你把谈话落在起诉书上,看你在事实上以及法律上有什么意见。事实是客观的,谁也不能否认,谁也不能改变,谁也不能捏造。”
“起诉书上都是捏造!” 江青说道。
“那好,你就说哪些是捏造的,说具体点儿。”朱律师顺水推舟。
这时江青用手指划着起诉书逐行地阅览着,她的这本起诉书上用铅笔密密麻麻地写了不少地方,然后指着起诉书第3页上关于她诬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央副主席刘少奇的指控,对“*把雷英夫写的信和诬陷刘少奇的材料送给江青‘酌转’毛泽东主席”这段话中的‘酌转’两字提出意见说:“‘酌转’不能说明我有罪。”
接着江青又对起诉书第5页中,指控江青、康生密谋诬陷、**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一节中关于“1968年7月21日,康生亲笔写了一封绝密信。信封上署名:‘要件即呈江青同志亲启’。信中说:‘送上你要的名单’……有88名被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党分子’”等一段指控提出意见说道:“康老写材料‘呈’我,这是一种习惯用法,并不是把我当成上级或有什么特殊关系,把这也作为罪状,是没有常识的作法,就想拿这些小玩意来整倒我!”
朱华荣律师听后,就向她提示和解释道:“当然,‘酌转’或‘呈江青’这只是说明你同*、或和康生有过联系,还不能证明你有罪。但是,关键要看你替* ‘酌转’的材料内容是什么?以及康生给你写的信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将这些材料交给你‘酌转’,康生又为什么写信给你,而你的态度是什么?其中很多问题与你有关。你要辩护,就必须面对这些问题才行。如果只抓住‘酌转’或‘呈江青同志’这些小地方来进行辩护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江青说到:“我不要什么‘好处’。”
朱华荣感到也许用“好处”两字引起了江青误会,于是改变表达方式说:“这样辩护是没有抓住重点,没有说服力的,必须要面对其中有关联的重要问题。”
江青考虑了一下,说:“康老写给我的八大中央委员的名单,是他自告奋勇写给我的,我并未向他要过,当时我正在筹备召开党的九大会议,我对八大中央委员情况不很熟悉,曾向总理要过名单,康老知道了,因他熟悉情况,就写了两份材料,一份交给了周总理,另一份交给我了。我收到这信很紧张,我交给毛主席,主席拒绝看,我就问,是否找总理,主席答应了。我就去找总理,总理正在人民大会堂有事。我见到总理说:康老有一封信给我,总理看后说:给我的信,内容也是一样的。我问:你怎样处理?总理说:去问一下康老并当着康老的面,烧掉!我俩就一起去了。这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关系,谈不上犯罪。况且,‘*’要打倒一批人,这是中央决定的,而从起诉书上看起来都是我一个人干的。中央成立了专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并不是我,而看起来好像全是我。如果你们完全相信他们这种说法、这种指控,怎么能帮我辩护、替我说话呢?比如说,说我同*一起谋害毛主席,你们相信吗?!”
9时50分,江青要去卫生间。
利用江青去卫生间这段时间,两位律师交换了一下看法。江青对这次审判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显:她认为她只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执行者,有错,无罪。因此她坚决回避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罪行。如果在接下来的谈话中没有新进展,就适时结束这次会见。
半个多小时以后,江青回来。傅志人说我们无法做到帮你辩护。于是最终否定了江青寻找律师辩护的可能性。
(本文按照网络文章编辑整理。希望朱,傅等人为历史负责,为中国人民负责,写出真实回忆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