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简体 繁体 手机版
分类广告
版主:纳川
万维读者网 > 天下论坛 > 帖子
方鲲鹏: 《美国打官司实录》(26) 电传事件
送交者: 方鲲鹏 2010年06月15日16:14:3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审判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开场部分,作证部分,和结束部分。

 

开场部分,是原告,被告各自发表开庭陈词(Opening Statement),简单地从自己这一方的立场观点来陈述案情。

 

作证(Testimony)部分,是审判的主体部分。作证的主要形式就是盘问证人。盘问分为直接盘问(Direct Examination)和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准备呈堂的证据,一般也是在这一阶段引入和递交法庭。

 

直接盘问,是盘问自己一方招来的证人;交叉盘问是在直接盘问结束之后,由对方盘问己方招来的证人。

 

以本案为例。克莱纳女士是被告雇的律师。克莱纳女士被告,被告的身份是证人,被告对克莱纳女士问题的回答,就是被告(证人)对直接盘问的证词。克莱纳女士问被告之后是我问被告问题,这时被告对我的问题的回答,就是被告(证人)对交叉盘问的证词。因为本案原告没有律师,原告的直接盘问部分,就是原告作自我陈述,也就是我作自我陈述。

 

在直接盘问时,禁止使用诱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所谓诱导性问题,是指问题中包含着暗示性答案。比如,“你520日晚上8点是不是在家里?”,就是一个诱导性问题,因为有“在不在家”这个暗示性答案。同样的问题如果用非诱导性方式提出,应该是:“520日晚上8点你在哪里?”

 

很多诱导性问题要求的回答为“是”或“不是”。如果你发现对方律师在作直接盘问时发出诱导性问题,你可以马上举手,并高声向法官说“反对”,这时证人就要停止回答,等待法官的裁示。如果法官同意这个问题,证人就作回答;如果法官认为这个问题不妥,律师须改用非诱导形式提问,或放弃该问题。但是,对证人的交叉盘问,不禁止使用诱导性问题。实际上,大部分交叉盘问的问题都是以“是”还是“不是”这种诱导性问题的方式提出。

 

在直接盘问和交叉盘问后,可以有再直接盘问(Re-Direct Examination)和再交叉盘问(Re-Cross Examination)。第二轮的盘问必须是盘问第一轮已经提出过的事件,提问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如此,理论上还可以进行第三轮、第四轮,等等。

 

庭审的结束部分一般是双方各自作结束陈词(Closing Statement)。结束陈词主要是从己方立场对作证阶段的论点和证据等归纳。结束陈词只能涉及庭审期间曾提出过的事件,问题,和证据,不能在结束陈词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争论,或新的证据。结束陈词一般是口头的,极少数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的审判期间,法官要求当事双方各自提交一份书面《结束陈词》。在最后一天庭审结束时,法官建议20天内交书面《结束陈词》。20天的期限已远超法律对此的一般规定,不过克莱纳女士还是还价30天,法官同意了。

 

具体说,2007330日是本案双方向法院提交书面《结束陈词》的截止期,逾期法院应当拒收。

 

法院规则中有一条,凡是邮寄法庭要求的文件,必须规定期限最后一天三天寄出。

 

有话道,我被你骗一次,我骂你;我被你骗二次,我骂我自己。我同克莱纳女士交道打多了,自然而然从经验里学会了一些防范之道。我预计克莱纳女士在最后关头还会玩花样,所以决定这次不通过邮局寄我的《结束陈词》,而是最后一刻亲往递送。

 

法院和克莱纳女士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离我住处都是约40分钟的车程,但不是同一方向。330日下午,我先去法院送了书面《结束陈词》,然后回到住处稍事休息。约4点来钟,正准备去克莱纳女士处送副本,一个电话进来,是克莱纳女士的秘书。她问我有没有电传机。我说有。我又说我的电话和电传是同一个电话号码,如你发电传,我的电话机会自动切换到接收电传状态。我的回答似乎使她感到有些意外,以致停顿了片刻。接着她说克莱纳女士要电传我一份文件。我问是不是《结束陈词》。她说不是,10分钟内就发出,收到就知道了。可我等到天黑,也没见电传进来。

 

我不知克莱纳女士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只能不变应万变地等着。到42日,我收到克莱纳女士的信,里面是一份330日发给法官的电传复印件,在那份电传里她要求把330日的截止期展延到44日。

 

我马上给法官电传和一封表示反对和抗议,并同时把副本电传和寄克莱纳女士。我说克莱纳女士毫无道理地一直到法庭规定的截止日才要求延期,实质上不是在要求法庭批准延期,而是在通知法庭延期,是对法官的极不尊重。更荒唐的,她居然截止日之后3天才通知对手她要延期。我指出,克莱纳女士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她算计在她提出这个延期要求时我已寄出我的《结束陈词》,如此她可以看了我的总结性陈述后,有针对性修改她的,以获取不当优势。我表示,克莱纳女士是350美元一小时的律师,为什么不能正大光明地同我交手,怎么总是依赖这类下三滥的把戏企图占便宜。鉴于此,我对法官说,没有收到被告的结束陈词前,不会给克莱纳女士我的《结束陈词》的复印件;我的《结束陈词》正本已经按时呈交法庭,不可能再修改,所以这样处理于被告方无任何损失。

 

克莱纳女士看了我给法官的信后,迅速回应。她写信给法官说她在330日电传给法官的那封信,同一天也电传给了我,并向法官提交一份她秘书在宣誓下的书面证词(Certification)作为证据,以驳斥我指她截止日之后3天才通知延期的事。秘书在该书面证词中声明,她在330日把克莱纳女士写给法官的信用电传发送到我家里。

 

这下给我逮住狐狸尾巴了。克莱纳女士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与我的住处虽然相距不是很远,却分处在两个电话交换区,因此这两个地区的电话往来属于长途电话,每一次通话,对方电话号码,通话日期、时间及长度在电话账单上均有详细记录。克莱纳女士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是全美闻名的大型事务所,绝对不可能像我家里的电话电传机合用同一电话线。而且大型律师事务所通讯设备一流,即使电传发送失败,电传设备上也能查到记录。

 

伪证的法律定义是证人在宣誓下作不实证词。于是,我再给法官写信。我宣称克莱纳女士涉嫌伙同她的秘书作伪证欺骗法庭。我要求克莱纳女士向法院提供她事务所用于电传的电话账单上330日的记录,或者事务所电传设备330日的收发记录。如果记录显示她那天向我家的电话号码发电传,即使是试图发电传但没有发送成功,我就对本案放弃一切权利,无论克莱纳女士对本案有什么要求,我都同意。我强调,我要求的是克莱纳女士举手之劳能办到的事,而可取得的交换利益则是巨大的,因此很显然,如果她拒绝提供这些记录,就是承认伙同秘书向法院作伪证,承认330日没有电传给我那封信。

 

美国法庭对事实的认定,是通过争议双方对抗性的交锋。如果对一项指控不作回应,即认为是在承认此项指控。克莱纳女士没有应战,一声不吱,等于是承认作了伪证,而法官则对此事件也是一声不吱。

 

我至今仍保留着那份有克莱纳女士秘书签名的,在宣誓下的书面证词。

0%(0)
标 题 (必选项):
内 容 (选填项):
实用资讯
回国机票$360起 | 商务舱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炉:海航获五星
海外华人福利!在线看陈建斌《三叉戟》热血归回 豪情筑梦 高清免费看 无地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