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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主權”與法律事實
送交者: 徐明旭 2008年03月25日09:36:1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口頭主權”與法律事實

整個民國年間﹐中國政府並沒有在西藏駐軍設官﹐這是事實。《天葬》因此認為﹐中華民國對西藏只有“口頭主權”﹐“西藏從本世紀的1912年到1951年40年間﹐實現並保持了完全的獨立。無論中國人怎麼狡辯那段時間它對西藏實行了何種主權﹐都只能被歸於牽強附會。從這個角度評論﹐那是足以使西藏獨立事業自豪的40年”(33)。這裡所謂的“完全獨立”並不符合事實。在這期間﹐西藏的土地上有英國﹑印度﹑尼泊爾的駐軍﹐那三國人在西藏享有治外法權與免稅特權﹐那三國駐西藏的代表還可以干涉西藏的內政(詳見後文)﹐西藏實際上已淪為那三國的半殖民地﹐所以也不那麼足以使藏人自豪。

當然那時中國確實沒有對西藏行使主權管轄﹐那麼中國對西藏的主權還存不存在呢﹖如果清朝從來沒有對西藏頒佈章程﹑駐軍設官﹑實行過主權管轄﹐如果清朝與民國曾經在任何一個國際條約裡放棄過對西藏的主權﹐那麼中國確實不再擁有對西藏的主權。可惜歷史不是這樣。雖然在清代﹐沒有一個國際條約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但也沒有一個國際條約否認過這一點﹐更無一國承認過西藏獨立。民國年間也一樣。儘管英國千方百計圖治鞑丞o卻始終不得不以中國政府(清朝﹑民國)為交涉對象﹐這就意味著它也不得不承認西藏是中國領土。1906年《中英續訂藏印條約》第二款規定﹕“英國應允不佔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亦應允不准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等於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這種對中國在西藏主權的承認與對西藏獨立的不承認在清代就構成了國際法上的法律事實﹐只要沒有新的國際條約去推翻這一法律事實﹐它就會繼續有效。迄今為止﹐還沒有出現過這樣的條約﹐所以誰也無法否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1919年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聲明“尊重中國為五族共建之國家”。1948年8月2日美國國務院中國事務處副處長富里曼(Freeman)告訴自稱獨立的西藏噶廈政府派出的商務代表團說﹕“我聲明﹐雖然在西藏存在很大程度的自治﹐但是美國政府從前承認並且還將承認中國對西藏所享有的合法主權。(34)”1997年4月17日美國駐華大使尚慕杰(James Sasser)在訪問拉薩時說﹕“美國政府從孫中山時期就承認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5)”1995年美國國務院聲明﹕“從歷史上看﹐美國一貫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至少從1966年起﹐美國的政策明確承認西藏自治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西藏自治區成立於1965年----引者)。這一長期不變的政策是符合整個國際社會﹐包括中國所有的鄰國的觀點的﹕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承認西藏是個主權國家。由於我們不承認西藏是個獨立國家﹐所以美國也不和自稱的‘西藏流亡政府’建立外交關係。(36)”美國總統克林頓(Bill Clinton)1998年7月27日在北京與中國主席江澤民聯合舉行記者招待會時也說﹕“我同意西藏為中國的一部分﹐為中國的一個自治區之一。(37)”這就叫做法律事實。有了這個法律事實﹐中共進軍西藏就是合法(國際法)的行為﹐是中國的內政(改朝換代)﹔沒有這個法律事實﹐中共進軍西藏就是一國侵略另一國。

還有人說西藏那時是事實獨立(38)﹐這話就其不受中國政府管轄而言不算錯。不過“事實獨立”在國際法上沒有什麼意義。早在1974年﹐塞浦路斯的土耳其人就把政府軍趕走並宣佈獨立了﹐至今只有土耳其一國承認它﹐聯合國和世界上其他國家都不承認它。波斯尼亞的塞爾維亞人也早就把政府軍趕走並宣佈獨立了﹐國際社會至今不予承認﹐聯合國還授權北大西洋公約集團派飛機﹑導彈和軍隊去禁止他們獨立﹐這是聯合國與西方民主大國處理“事實獨立”問題的最新示範﹐即case law。格魯吉亞的阿布哈茲﹑莫爾多瓦的“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國”﹑俄國的車臣也是如此。外蒙從1924年起就事實獨立了﹐為何斯大林還要在1945年逼中華民國承認﹖就因“事實獨立”並無法律(國際法)意義。何況那時中國沒有在西藏駐軍設官﹐是因為英國的非法干涉﹐把英國非法干涉的後果說成是西藏獨立的合法借口﹐那還有什麼公理可言﹖滿族能以日本侵華期間建立過“滿洲國”而要求獨立嗎﹖

范普拉赫和《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又說清朝不是中國﹐中華民國無權繼承清朝對西藏的主權。清朝是否中國﹐前文已經作過論述﹐這裡只引一條史料。1913年5月2日美國總統威爾遜(Wilson)致電袁世凱﹐承認中華民國﹐電文云﹕“是以美國政府及人民皆以余代表美國政府及我美人民歡迎新中國加入萬國一家內(39)。”根據語義邏輯﹐“新中國”是對“舊中國”而言﹐威爾遜也認為清朝是舊中國﹐而不是中國之外的另一個國家。中華民國宣佈繼承清朝的所有條約義務﹐西方列強無一國表示異議﹐並繼續按照他們與清朝簽訂的條約與中華民國打交道﹐無一國要求重新締約。

退一萬步說﹐國際法上還有一條﹐某個政府對某個無主(或主權有爭議)地區的有效管轄超過50年﹐那個地區就可屬於該國。可惜西藏事實獨立的時間只有38年﹐還差12年。到2001年﹐中國政府與西藏噶廈政府簽訂《十七條協議》並得到現世達賴喇嘛的擁護就滿50年了﹐那時達賴喇嘛還有什麼話說﹗

注釋﹕

(33)《天葬》﹐89﹑99頁。

(34)Goldstein, Melvyn C.,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1991), p.592.

(35)中央社拉薩1997年4月17日電﹐《世界日報》﹐1997年4月18日。

(36)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Tibet, (Washington, DC: State Depart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1995).

(37)《江澤民克林頓記者招待會》﹐《北京之春》﹐1998年8月號。

(38)范普拉赫﹐《西藏的地位》﹔《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國際法學家委員會報告《西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西藏﹕人權和法治》(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Tibet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 Tibet: Human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 1960; 1997, Geneva)﹔曹長青﹐《事實獨立﹕民國時期的西藏地位》﹐《中國之春》﹐1997年11月號。

(39)《中華民國政府公報》355號﹐191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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