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鲲鹏: 《美国打官司实录》(26) 电传事件 |
| 送交者: 方鲲鹏 2010年06月15日16:14:3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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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开场部分,作证部分,和结束部分。 开场部分,是原告,被告各自发表开庭陈词(Opening Statement),简单地从自己这一方的立场观点来陈述案情。 作证(Testimony)部分,是审判的主体部分。作证的主要形式就是盘问证人。盘问分为直接盘问(Direct Examination)和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准备呈堂的证据,一般也是在这一阶段引入和递交法庭。 直接盘问,是盘问自己一方招来的证人;交叉盘问是在直接盘问结束之后,由对方盘问己方招来的证人。 以本案为例。克莱纳女士是被告雇的律师。克莱纳女士向被告提问时,被告的身份是证人,被告对克莱纳女士问题的回答,就是被告(证人)对直接盘问的证词。克莱纳女士问被告之后是我问被告问题,这时被告对我的问题的回答,就是被告(证人)对交叉盘问的证词。因为本案的原告没有律师,原告的直接盘问部分,就是原告作自我陈述,也就是我作自我陈述。 在直接盘问时,禁止使用诱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所谓诱导性问题,是指问题中包含着暗示性答案。比如,“你5月20日晚上8点是不是在家里?”,就是一个诱导性问题,因为有“在不在家”这个暗示性答案。同样的问题如果用非诱导性方式提出,应该是:“5月20日晚上8点你在哪里?” 很多诱导性问题要求的回答为“是”或“不是”。如果你发现对方律师在作直接盘问时发出诱导性问题,你可以马上举手,并高声向法官说“反对”,这时证人就要停止回答,等待法官的裁示。如果法官同意这个问题,证人就作回答;如果法官认为这个问题不妥,律师须改用非诱导形式提问,或放弃该问题。但是,对证人的交叉盘问,不禁止使用诱导性问题。实际上,大部分交叉盘问的问题都是以“是”还是“不是”这种诱导性问题的方式提出。 在直接盘问和交叉盘问后,可以有再直接盘问(Re-Direct Examination)和再交叉盘问(Re-Cross Examination)。第二轮的盘问必须是盘问第一轮已经提出过的事件,提问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如此,理论上还可以进行第三轮、第四轮,等等。 庭审的结束部分一般是双方各自作结束陈词(Closing Statement)。结束陈词主要是从己方立场对作证阶段的论点和证据等归纳。结束陈词只能涉及庭审期间曾提出过的事件,问题,和证据,不能在结束陈词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争论,或新的证据。结束陈词一般是口头的,极少数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的审判期间,法官要求当事双方各自提交一份书面《结束陈词》。在最后一天庭审结束时,法官建议20天内交书面《结束陈词》。20天的期限已远超法律对此的一般规定,不过克莱纳女士还是还价30天,法官同意了。 具体说,2007年3月30日是本案双方向法院提交书面《结束陈词》的截止期,逾期法院应当拒收。 法院规则中有一条,凡是邮寄法庭所要求的文件,必须在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三天前寄出。 有话道,我被你骗一次,我骂你;我被你骗二次,我骂我自己。我同克莱纳女士交道打多了,自然而然从经验里学会了一些防范之道。我预计克莱纳女士在最后关头还会玩花样,所以决定这次不通过邮局寄我的《结束陈词》,而是最后一刻亲往递送。 法院和克莱纳女士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离我住处都是约40分钟的车程,但不是同一方向。3月30日下午,我先去法院送交了书面《结束陈词》,然后回到住处稍事休息。约4点来钟,正准备去克莱纳女士处送副本,一个电话进来,是克莱纳女士的秘书。她问我有没有电传机。我说有。我又说我的电话和电传是同一个电话号码,如你发电传,我的电话机会自动切换到接收电传状态。我的回答似乎使她感到有些意外,以致停顿了片刻。接着她说克莱纳女士要电传我一份文件。我问是不是《结束陈词》。她说不是,10分钟内就发出,收到就知道了。可我等到天黑,也没见电传进来。 我不知克莱纳女士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只能不变应万变地等着。到4月2日,我收到克莱纳女士的信,里面是一份她3月30日发给法官的电传复印件,在那份电传里她要求把3月30日的截止期展延到4月4日。 我马上给法官电传和邮寄一封表示反对和抗议的信,并同时把副本电传和寄给克莱纳女士。我说克莱纳女士毫无道理地一直到法庭规定的截止日才要求延期,实质上不是在要求法庭批准延期,而是在通知法庭延期,是对法官的极不尊重。更荒唐的,她居然截止日之后3天才通知对手她要延期。我指出,克莱纳女士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她算计在她提出这个延期要求时我已寄出了我的《结束陈词》,如此她可以看了我的总结性陈述后,有针对性地修改她的,以获取不当优势。我表示,克莱纳女士是350美元一小时的律师,为什么不能正大光明地同我交手,怎么总是依赖这类下三滥的把戏企图占便宜。鉴于此,我对法官说,没有收到被告的结束陈词前,不会给克莱纳女士我的《结束陈词》的复印件;我的《结束陈词》正本已经按时呈交了法庭,不可能再修改,所以这样处理于被告方无任何损失。 克莱纳女士看了我给法官的信后,迅速回应。她写信给法官说她在3月30日电传给法官的那封信,同一天也电传给了我,并向法官提交一份的她秘书在宣誓下的书面证词(Certification)作为证据,以驳斥我指她截止日之后3天才通知延期的事。秘书在该书面证词中声明,她在3月30日把克莱纳女士写给法官的信也用电传发送到我家里。 这下给我逮住狐狸尾巴了。克莱纳女士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与我的住处虽然相距不是很远,却分处在两个电话交换区,因此这两个地区的电话往来属于长途电话,每一次通话,对方电话号码,通话日期、时间及长度在电话账单上均有详细记录。克莱纳女士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是全美闻名的大型事务所,绝对不可能像我家里的电话电传机合用同一根电话线。而且大型律师事务所通讯设备一流,即使电传发送失败,电传设备上也能查到记录。 伪证的法律定义是证人在宣誓下作不实证词。于是,我再给法官写信。我宣称克莱纳女士涉嫌伙同她的秘书作伪证欺骗法庭。我要求克莱纳女士向法院提供她事务所用于电传的电话账单上3月30日的记录,或者事务所电传设备3月30日的收发记录。如果记录显示她那天向我家的电话号码发电传,即使是试图发电传但没有发送成功,我就对本案放弃一切权利,无论克莱纳女士对本案有什么要求,我都同意。我强调,我要求的是克莱纳女士举手之劳能办到的事,而她可取得的交换利益则是巨大的,因此很显然,如果她拒绝提供这些记录,就是承认伙同秘书向法院作伪证,承认3月30日没有电传给我那封信。 美国法庭对事实的认定,是通过争议双方对抗性的交锋。如果对一项指控不作回应,即认为是在承认此项指控。克莱纳女士没有应战,一声不吱,等于是承认作了伪证,而法官则对此事件也是一声不吱。 我至今仍保留着那份有克莱纳女士秘书签名的,在宣誓下的书面证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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