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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克敦信經是於主後451年召開的第四次教會會議中制定的。當時有不同的基督論產生,造成了東方教會的混亂,其中尤其以聶斯托利(Nestorians)及猶提乾(Eutyches,380-456)為最主要的困惑;前者宣稱基督具有神人二性並雙重位格,乃是為了要保持基督人性的完整。後者則站在相對的地位,宣稱基督只有一個位格,但也只有一個神性,因為他的人性已被神性遮蓋,就如同一滴醋落在大海里而消逝一般。其中的聶斯托利已在431年召開的以弗所會議中被定為異端,故猶提乾是迦克敦議會最主要的背景。
此信經的重點有二:一則它極力維護基督單一位格的完整,二則它全然強調基督神人二性的分別。基督從神性而言與父神同質,但就他的人性而言,他與人類同質,而此二性“不相混亂,不相交換,不能分開,不能離散”,並且此二性是存在於一位格之內。因此,猶提乾派被定為異端。迦克敦信經並未解釋基督神人二性的奇特性,但是它制定了一正統的模範,並顯出救恩之所以可能,正是因為基督是神也是人;因此,這一信經成為決定論正統的準則。
迦克敦信經奠定了耶穌基督的神人二性,使耶穌基督作為神人之間的唯一中保的教義得以完全確定。任何人類組織,不管是國家、教會、學校、家庭,還是政黨、教派等等,都不能枉自尊大,僭取救世主的地位。只有基督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是天地之間唯一的中保。人類的一切權力,不管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都是派生的,必須降服於上帝的主權下,才具有最終的合法性。唯有基督可以宣告:“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28:18)在歷史上,迦克敦信經成為西方社會自由的根基,“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轄制。”(加5:1)因着聖經中的這一宣告,任何人類組織的權力都受到了限制。 -雷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