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傅瑞姆和霍頓都比較了解,我擁有和通讀了傅瑞姆四卷本神學,堪稱宏篇巨著。我也讀過霍頓的一些作者,包括他和阿民念神學家關於鬱金香救恩論的辯論,現在我還是他的《當代改革宗神學》雜誌的訂戶。
我個人意見,二人的反對“反律主義”和反對“反律主義”,都沒有到那種程度,完全不顧律法或者認為律法是得救的條件,如果這樣,他們連基督徒都成問題,更別說是改革宗了。
比如說,福音就是福音,沒有律法什麼事,所以保羅說得救是靠着通過信心,不是靠遵守律法,難道改革宗可以不顧這個根本原則?
還有反律主義,難道基督徒可以任意違背十誡?違背十誡的罪犯,許多世俗法律都不允許存在,何況基督徒,更何況改革宗?改革宗是在基督徒大家庭里更追求歸正,而不是脫離基督徒的普遍要求。而不犯罪就是這個普遍要求的內容之一。
關於律法,我個人的基本認知是,律法是防止人出圈的,不是制定最高標準引人向更高標準看齊的。正如保羅強調,愛這樣的事情,沒有律法可以制止,這說明神的標準,不是律法禁止的,也不是律法條文規定你怎麼做,比如法利賽人清規戒律。在這個認知下,其實四大信經的功能和律法近似,比如四面牆,是防止人跌入圈外,如同犯了十誡,必須趕出會幕。
只是根據第一項內容的簡單分析而已,不想多花時間,我的感覺是,志勇牧師的分析很有幫助,但是程度如何和二位神學家的實質是不是吻合,就要自己判斷了,我想這也是王牧師初衷。
同時,我要說一下霍頓和傅瑞姆的教育背景。二人都是哲學專業,所以二人的神學論著都富有哲理性,絲絲入扣,讀起來引人入勝;不是冷冰冰的概念羅列,看的人腦仁疼。可能的區別是,傅瑞姆沒有拿到哲學博士學位,霍頓卻完成了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