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傅瑞姆和霍顿都比较了解,我拥有和通读了傅瑞姆四卷本神学,堪称宏篇巨著。我也读过霍顿的一些作者,包括他和阿民念神学家关于郁金香救恩论的辩论,现在我还是他的《当代改革宗神学》杂志的订户。
我个人意见,二人的反对“反律主义”和反对“反律主义”,都没有到那种程度,完全不顾律法或者认为律法是得救的条件,如果这样,他们连基督徒都成问题,更别说是改革宗了。
比如说,福音就是福音,没有律法什么事,所以保罗说得救是靠着通过信心,不是靠遵守律法,难道改革宗可以不顾这个根本原则?
还有反律主义,难道基督徒可以任意违背十诫?违背十诫的罪犯,许多世俗法律都不允许存在,何况基督徒,更何况改革宗?改革宗是在基督徒大家庭里更追求归正,而不是脱离基督徒的普遍要求。而不犯罪就是这个普遍要求的内容之一。
关于律法,我个人的基本认知是,律法是防止人出圈的,不是制定最高标准引人向更高标准看齐的。正如保罗强调,爱这样的事情,没有律法可以制止,这说明神的标准,不是律法禁止的,也不是律法条文规定你怎么做,比如法利赛人清规戒律。在这个认知下,其实四大信经的功能和律法近似,比如四面墙,是防止人跌入圈外,如同犯了十诫,必须赶出会幕。
只是根据第一项内容的简单分析而已,不想多花时间,我的感觉是,志勇牧师的分析很有帮助,但是程度如何和二位神学家的实质是不是吻合,就要自己判断了,我想这也是王牧师初衷。
同时,我要说一下霍顿和傅瑞姆的教育背景。二人都是哲学专业,所以二人的神学论著都富有哲理性,丝丝入扣,读起来引人入胜;不是冷冰冰的概念罗列,看的人脑仁疼。可能的区别是,傅瑞姆没有拿到哲学博士学位,霍顿却完成了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