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教會可否聘請律師 為自己辯護? 文/朱西納 生命季刊專稿 音頻為暖暖姊妹朗讀: 編者按:本刊發表了陳約翰牧師的部分系列文章《信仰?政治?》,該系列文章旨在從聖經中有關政教關係的教訓中,找到今日教會當如何面對逼迫的原則。本刊也收到身為基督徒律師的朱西納弟兄的文章,該文提出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受逼迫的教會,是否可以請律師為其辯護?本刊願意發表此文,以期在聖經真理的規範下,使政教關係這個問題得到更深入的討論。祈禱教會在聖經原則指導下,面對逼迫,持守信仰,作鹽作光,成為主的見證。 在我們的主內肢體受逼迫之際,基督徒律師根據法律,為其提供辯護,則是合神心意的善舉。因此,我們應當既要為受逼迫的家庭教會傳道人及信徒禱告,也為那些蒙神呼召,以良知和勇氣為受逼迫之基督徒辯護的基督徒律師代禱。願主彰顯祂的主權與公義,願主的名,得着祂當得的榮耀!
近日,在和一位牧者交流時,他提到被行政拘後留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結果遭到了老家教會的集體排斥。我聽到這個消息,感到非常遺憾。另一間教會,十幾位同工被刑事拘留,教會堅持不發聲、不請律師,卻讓弟兄姊妹上街遊行示威,至今消息全無。另有一間教會有好幾位同工被拘,也是不請律師,覺得不屬靈,私下卻去找關係準備行賄。 作為律師,我常會聽到一種聲音,認為在面對逼迫時,教會不應當找律師辯護,應任憑處置。我無意於參與神學辯論,畢竟我的主要工作,是在案件發生時為教會極力爭辯。 在看守所,我看見很多弟兄姊妹不肯苟且得釋放,立志對主至死忠心。在法庭上,旁聽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為弟兄們的見證豎大拇指,法警也會感動到流淚。當明明無罪的弟兄姊妹被判刑時,我們也深深地感到無奈。當他們出來時,合城都歡呼。辯護的過程伴隨着許多艱難,有假弟兄混在其間,也有律師為了名利不斷激化矛盾,人所做的工也不完全,看似也沒有成效,但總體而言,我認為為受逼迫的肢體辯護是有價值的,也是符合聖經的。 我們先看一段經文:“23若一女子是處女,已經許配了人,有男子在城裡遇見她,與她同寢, 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那城的城門口,用石頭打死他們。處死女子是因為她雖然在城裡, 卻沒有喊叫;處死男子是因為他玷污了鄰舍的妻子。這樣,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25若有男子在野地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抓住她與她同寢,只要處死那與女子同寢的男子。 26不可對女子處刑,這女子沒有該死的罪。這案件就好比人起來攻擊鄰舍,把他殺了一樣。 27因為男子是在野地遇見她,這已經許配了人的女子雖然喊叫,卻沒有人救她。”(申22:23-27) 
從現代法治的觀念來看,被害人是不應受到懲罰的,所以我開始不能理解為何第24節經文要處死那個女子。但仔細思考,會得到一個非常清楚的原則:“條件允許之時,被害人要抵制惡行,否則一同有罪。”我們暫且稱之為“被害人求救義務”。 有位師母輔導被性侵的肢體,她注意到一個現象。當歐美的女性被性侵後,她們會到處宣講、控訴,讓惡人得到應有懲罰。而中國的女性,很多都會選擇沉默。這種性犯罪,如果不被追責,往往會成為慣犯,禍害更多的人。在教案方面,教會習慣性沉默的後果也是很嚴重的。反之,一間教會的發聲,可能讓其他教會免遭其害。 聖經幾乎沒有記載病人被醫生治好的例子,更多記載了基督、先知、使徒們醫病趕鬼的見證。因為聖經啟示的是神的國和神的義,要顯明基督的權能,而不是醫學教科書。基督從來沒有批評那些人去找醫生,路加本身就是醫生。宣教士為了愛神愛人,在中國建立那麼多的醫院,功德無量。難道他們都屬乎血氣嗎?如果牧者因此建議基督徒不去就醫,那將導致多少悲劇?而當我們看到教會被查封、牧者被拘禁、甚至信徒被傷害,為什麼替他們發聲、辯護,就好像成了一種罪過呢? 神並不甘心選民的受苦,管教是暫時的,拯救卻是永恆的。神可以隨其美意用各種方式拯救人,人不能限定。不同的處境下,神拯救的方式也不同。 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四百年,神沒有任憑法老繼續苦待以色列人,而是興起摩西拯救他們。為何猶太人沒有在法老面前以法律爭辯?因為猶太人此時是奴隸,他們沒有訴權,而法老就是最高的立法者。現代意義的行政訴訟制度是在19世紀晚期的歐洲建立的,而律師作為一種職業,則是在古羅馬才有的。我們不能說因為摩西沒有坐過汽車,所以我們今日就只能以步代車。 
被擄時期,亞哈隨魯王起初受到欺騙,頒布諭令允許殺戮猶太人,猶太人是否就是完全任憑君王處置?不,他們是全族人哭泣、禁食,王后冒死覲見,設宴讓君王明白過來,亞哈隨魯王遂讓末底改下新旨賜給猶太人權力自衛並反擊襲擊者,猶太人因此得以脫離滅族之災。所以,他們不是引頸受戮,也不是一味咒罵埋怨。他們相信神的拯救,也積極地改變政策,而不是任惡政泛濫。 因為但以理和他的朋友的見證,尼布甲尼撒最終通令全國不得謗瀆但以理的神,猶太人重新擁有了敬拜神的自由。這種政策的改變,也體現了神的拯救大能。 綜上,神用了不同的方法拯救以色列人。哪怕是以色列人被管教的時候,神也不喜悅外邦人過重的轄制他們。以色列人沒有以反叛、暴力革命的方式去爭取自由,而是以悔改、順服神的方式獲得解救。但對於神的順服,並不意味着就完全任憑君王處置,或是面對異族的屠殺也無動於衷。以斯帖的行為肯定是合神心意的。古代君王的權力也不是今日國家領袖可以同日而語。 
而中國家庭教會當前是處在一個無神甚至是反神的政治權勢的逼迫和限制之下,既不像流落外邦的以色列人,也不像進入應許之地被本族君王治理的以色列人。與初代教會的處境也有類似之處。 初代教會面對猶太人和羅馬人的雙重逼迫。彼得被關時,是天使直接領他出監牢。保羅卻是以另一種方式獲救。他被打時,抗爭說人是羅馬人,還沒有定罪就打他,有這個例嗎?這個“例”就是今日的法律法規。結果千夫長也害怕了,說了好話,趕緊將保羅放了。 
保羅上告於凱撒,這顯然是透過司法來爭辯。保羅在書信中,明明地提到要給律師西納和亞波羅送行(多3:13)。保羅在書信中極少提到信徒的職業,這裡顯然是以示強調。合理的推斷是,西納不一定是亞波羅的教牧同工,但很可能提供了法律上的服事。保羅對於法律職業是尊重的,對於羅馬的法律體系,他是熟悉並且運用的。那麼,其他使徒為什麼沒有這麼做?因為其他使徒不是羅馬人,沒有這些司法救濟權。那為何保羅被砍頭時,為何沒有再用法律抗辯?因為這個命令是經過凱撒同意的。在當時,這已經是最高的法律裁決,沒有了其他的救濟渠道。說明基督徒可以用法律,但最終不能靠法律。 為何基督和使徒們沒有批評奴隸制,保羅更是勸為奴時蒙召的弟兄姊妹要尊重他們的主人?我們再次強調說,聖經的啟示指向的是神的國和神的義,不是針對某一社會現象的討論。奴隸制當然是殘酷的,悲慘的,但這些苦難是人自己的罪造成的,神許可人淪落至此,所以奴隸制在當時有其深刻的原因。而解決罪的唯一方式就是“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聖經提到,無論是自主的、為奴的,在主裡面都同為一。使徒們沒有直接批評奴隸制,但福音包含了廢除奴隸制的種子。對這一點,歷史也予以了證明。基督教在羅馬傳開後,漸漸消除了角鬥士、棄嬰等惡習。黑格爾更是直言,人們總是討論為什麼奴隸制率先在歐洲被擯棄,其實原因不複雜,就是基督教的傳播,更新了人和人的關係(參黑格爾的《哲學史講演錄》)。奴隸制在歐洲的廢除,不是通過斯巴達克斯這樣流血的方式實現的,是以福音的廣傳、善法的治理來完成的。這個過程,需要無數宣教士、法學家、政治家的努力。 屬靈的長輩們在早年用生命和血見證了信仰之道,作了美好的榜樣。很多新興的教會如果沒有很好地傳承這種屬靈遺產,將是巨大的虧損。但是,長輩們當年的處境與今天不同。那個時代,對教會的逼迫是絕對的(在鐵桶一樣的封閉中沒有教會發聲、申訴的機會),是通過“政治運動”及行政命令實施的,執政者的聲音壓倒一切,根本沒有以法律辯護的可能性。長輩們的時代無法辯護,不代表今日為受逼迫的肢體辯護就是錯誤的。今天的政權對教會的逼迫是相對的(有機會申訴和爭辯),因為畢竟,我們現在擁有了司法制度、互聯網、自媒體等條件,這些也是神的恩賜,我們可以予以善用,不能輕看和排斥。 我先舉幾個例子吧。第一個,是河南某縣的民宗局擬對一個農民姊妹罰款一萬元,我替姊妹起草了一份聽證申請書交給民宗局,後者隨後放棄了處罰。第二個,是西部某省的兩位長老,被控詐騙罪。當時的量刑起點高達十年以上。律師們辯護了兩年四個月,最後兩位長老都被判緩刑。該省其他以詐騙罪名義被捕的傳道人也相繼被釋放。第三個是一位牧者在平日裡告訴會眾,如果有一天他被捕,不要為他請律師。可等他被捕之後,又傳話出來,要趕緊為他請律師。會眾一時感到茫然。而這位牧者可能此前並不知道,被刑事拘留以後,除了律師,連家屬也不能進入看守所會見。實際上,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家屬不聘請律師,那官方也會指派律師來“辯護”,辯護席上是不可能空缺的。 請弟兄姊妹注意: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本來是目前國家司法部門的一個正常的、必須的步驟,是每一個被告人的權利。傳道人、基督徒受逼迫,請基督徒律師來辯護,是正當的,合法的;你若不這樣做,政府部門會指派一個律師為你辯護。 還有一個山西的姊妹,她丈夫被行政拘留了。她說相信神有會帶領,但面容卻是憂愁的。我告訴她行政拘留的期限最多就是十五天。那一刻,她臉上的愁雲掃清了大半。知識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護我們,使我們免受無謂的苦難和恐懼。我們在內蒙辦理一起案件中,檢察院開始對牧者建議量刑十五年,後來經過極力的抗辯,量刑降到了五年以下。 
這樣的故事還有很多很多。我不否認,在辯護的過程中,有些人是懷着別樣的動機。但這麼多的教會、律師在一線努力,也有美好的果效和見證,如同雲彩一樣環繞。我們怎麼能一言斷定,這些工作就都是屬血氣的、不合神心意的? 
天國好像一粒芥菜種,起初微小,漸漸長成後,飛鳥也要宿在其上。耶穌基督要更新一切,這並不是要教會參與具體的社會治理,而是在福音中,我們有了新的看見和生命去進入世界,減少苦難的日子。 至於個案中如何做、如何爭辯,就需要一事一議了。但不能說教會聘請律師就是不符合神心意的。只要出於愛神愛人的原則,出於聖經所支持的公平與公義的原則,包括法律在內的萬物皆可以為我們所用,不必拘泥。不要動不動給人定罪,以免轄制他人的良心和自由。 朱西納 基督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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