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
原罪的教義是要解答亞當犯罪後,罪如何臨到所有的人,使得每個人都有了罪性的問題。
這牽涉到神如何處置(用聚會所的語言說,就是經綸)亞當犯罪的問題。
也就是罪的歸算,首先的亞當與末後的亞當的問題。參羅5:12,14-16,18-19。林前15:22。
參考以下的聖經辭條:
罪 (摘自聖經新辭典):
Ⅳ 歸罪
亞當所犯的最先的罪對全人類有獨特的重要性(羅五12、14-19;林前十五22)。這裡持續強調,因一人的過犯,罪、定罪及死亡就臨到全人類。這罪被稱為「亞當的過犯」、「一人的過犯」、「一次的過犯」、「一人的悖逆」,而所指的無疑是亞當第一次的過犯;因此,羅五12的「眾人都犯了罪」一句是指眾人〔因在亞當裡面〕有分於他的罪。這句經文不可能是指所有人實際上的罪行,更不可能是指影響所有人的遺傳罪性,因為第12節中「眾人都犯了罪」這一句是回答「死就臨到眾人」這個問題的,並且接的經文又提到「一人的過犯」(第17節)是死在普世作王的原因。倘若保羅並非指同一項罪,那末他便是在同一段經文中用同一個主題來聲明兩件不同的事情了。因此,這句話的兩種說法的唯一解釋便是,眾人都有分於亞當的罪。我們從林前十五22的「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也可以得到同樣的推論:若所有人在亞當里都死了,那是因為所有人在亞當里都犯了罪。
根據聖經,由於亞當與全人類是一體的,因此所有人都有分於他的罪,這種一體的關係也是基督與連於祂的人的關係。羅五12-19和林前十五22、45-49將亞當與基督並列,指明在這兩個情況中相同的關係;因此,基督與屬祂的人之間的關係如何,亞當與人類之間的關係也如何,我們毋須假定二者有更深一層的關係。基督是屬祂的人之首及代表,這種關係已足以解釋,為何眾人一同在亞當的罪上有分。我們說亞當的罪歸給了眾人,意思只是說,因為亞當是全人類之首及代表,所有人就都在他的罪中有分。
根據有關經文,亞當的罪歸給眾人是即時的後果,並且定他罪的審判也同樣臨到了在他裡面的眾人,這審判是公正和適當的,可從每人後來的道德經驗獲得印證。例如,當保羅還未討論到亞當的罪歸給眾人之前,他在羅三23所說「世人都犯了罪」的事實,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證明,就是猶太人及外邦人具體而明顯的罪行(羅一18-三8)同理,聖經普遍指出,人在神面前受最後的審判,是與他的「行為」達不到神的標準有關(參:太七21-27,十三41,廿五31-46;路三9;羅二5-10;啟廿11-14)。
否定這個教義便是拒絕接受有關經文的見證,也反映人未能了解,那個支配亞當與我們之間關係的原理,與神施行救贖的原理有密切關係。亞當是首先的人,基督是末後的亞當,這個類比表明了在基督里救恩得以成全的原理,正是與我們成為罪人和死亡的後嗣的原理相同。人類歷史最終可歸入兩組情況:罪──定罪──死亡;公義──稱義──生命。前者源於我們與亞當的聯合,後者則源於我們與基督的聯合。我們是在這兩條軌道之內生活和運行。神管治人也是依據這兩種關係。若我們不與亞當認同,我們就無法正確地了解基督。所有死的人是在亞當里死,而所有復活的人是在基督里復活。
Ⅴ 罪性
罪永不會僅是一個自發的犯罪行為。意志上的每一個決定均來自一些比意志本身更深層的東西。一項邪惡的行動發自一顆邪惡的心(參:可七20-23;箴四23,廿三7)。因此,罪必定包括內心、思想、意向和意志的敗壞。如上所述,這點可見於第一次犯罪的事例;這也同樣適用於所有的罪行。因此,當亞當的罪歸與其後裔時,他們也必定同時有分於他的敗壞,若他沒有這種敗壞,他的罪便變為毫無意義,而罪歸眾人也只會是一個不可能的抽象概念。保羅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羅五19)。因此,既然我們在亞當的罪中與他聯合,這就直接意味,隱含於他的罪中的敗壞,也必然成為人類與生俱來的敗壞。我們在自然的繁殖過程中成為人,身為一個人,我們在有生之年永不能脫離亞當的罪──也算是我們的罪。因此,詩人寫道:「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十一5);我們的主也說:「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三6)。
對於這種罪性的普遍,聖經的證據是清晰明確的。創六5及八21乃是定論,後一節經文清楚顯示,這個指控不單限於洪水審判之前的時期。這在神啟示的話語中一早便作出的有力聲明,是不容忽視的,而且聖經後來的評估也是一樣(參:耶十七9-10;羅三10-18)。不論由甚麼角度來看人,人都欠缺了合神心意的本質。從較正面的角度來說,所有人都已經離開神的道路,變得敗壞了。在羅八5-7,保羅提到〔體貼〕肉體的心思,此處的肉體具有道德上的意義,指人那種受罪支配管轄的本性(參:約三6)。再者,根據羅八7:「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再沒有任何定罪的判斷比這個更強烈的了,因為這意味屬肉體的人的思想是受抵擋神的敵意所約束和控制的。事實上,這些經文的清楚含意不啻宣判人類全然敗壞,亦即是說,在人類的生命中,沒有任何一方面或範疇能夠倖免於墮落的幽暗影響,因此,在神和祂的律法面前,人沒有任何立足之地可供他自稱為義。
然而,罪性並沒有使所有人都顯出同樣多的罪行;世上有許許多多約束罪的因素。神並沒有任憑所有人都沈溺於污穢的事。卑劣的心思,和不正當的行為(羅一24、28)。全然敗壞(「全然」在此的意思是指罪性的影響遍及人的每一部分)並非不能與人發揮天然的美德和促進社會公義並存的。尚未重生的人仍獲賦予良心,並且律法的功用也刻在他們心裡,以致他們或多或少在某些方面都會達到律法的要求(羅二14-15)。然而,按照有關罪性的教義,他們這些行為雖然在外表上符合神的命令,但在神的眼中,卻並不是好的,也不是合神心意的,因為神的審判是根據一套完全、終極的標準──看看人是否以愛神為奮發的動機,以神的律法為指導的原則,以神的榮耀為主導的目的(羅八7;林前二14;參:太六2、5、16;可七6-7;羅十三4;林前十31,十三3;多一15,三5;來十一4、6)。
Ⅵ 無能
人類的無能是與罪性所引致的無能力有關的。倘若敗壞是全然的,即影響人本質的每一方面和每個範疇的話,那麼,人自然也在各方面都無能行善和討神喜悅。
我們不能改變自己的性格,也無法背乎自己的性格行事。在了解事情方面,屬血氣的人不能領會神的靈的事,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在順服神的律法方面,屬血氣的人不僅不服,也是不能服(羅八7)。屬肉體的人不能討神的喜歡(羅八8)。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太七18)。上述每個情況的不可能性均是無可否認的。我們的主也肯定地說,若非天父的恩賜和吸引,連相信祂這件事也沒有人能夠做到(約六44-45、65)。主在這裡的見證,其效用相等於祂的堅持──除了藉水和聖靈重生外,沒有人能夠正確了解或進入神的國(約三3、5-6、8;參:約一13;約壹二29,三9,四7,五1、4、18)。
人需要像重生這樣重要而徹底的改變及再創造,這證明了聖經整體上的教導:罪的奴役和人類沉溺罪中的絕望景況。這奴役暗示屬血氣的人在心理、道德及靈性上均沒有能力接受聖靈的事,沒有能力愛神和作討祂喜悅的事,也沒有能力相信基督以致靈魂得救。就是這種奴役成為了福音的大前提,而福音的榮耀正在於它能夠使人從罪的捆綁及奴役中得釋放。對無助的人來說,這是恩典及權能的福音。
Ⅶ 罪債
由於罪是得罪神,故此祂不能姑息罪或對之視若無睹。祂必然對罪有負面反應,具體來說就是向它發出忿怒。聖經中經常提到神的忿怒,使我們無法不正視其真實性及意義。
舊約使用了不同的希伯來字來表達神的忿怒。一個常用的字是 ~ap{,意即「怒氣」,加強語氣的形式為 h@ro^n ~ap{,表示「神怒氣的猛烈」(參:出四14,卅二12;民十一10,廿二22;書七1;伯四十二7;詩廿一9;賽十5;鴻一6;番二2);he{ma^ 也是常用字(參:申廿九23;詩六1,七十九6,九十7;耶七20;鴻一20); `eb[ra^ (參:詩七十八49;賽九19,十6;結七19;何五10)及 qes]ep{ (參:申廿九28;詩卅八1;耶卅二37,五十13;亞一2)也頗常出現,值得一提; za`am 同樣常見,表達義憤的觀念(參:詩卅八3,六十九24,七十八49;賽十5;結廿二31;鴻一6)。可見舊約對神的忿怒墨甚多。通常這些字眼會不止一個地同時出現,用以加強及肯定所要表達的意思。這些字眼本身及有關的句子結構均能傳達不悅、激烈的義憤及神的報仇等概念。
表達忿怒的希臘字為 orge{ 及 thymos,前者在新約中經常用於神的忿怒(參:約三36;羅一18,二5、8,三5,五9,九22;弗二3,五6;帖前一10;來三11;啟六17),後者則較少這種用法(參:羅二8;啟十四10、19,十六1、19,十九15;見:來十27的 ze{los)。
因此,神的*忿怒是真實的事,聖經的遣詞造句和教導且刻意突顯其嚴厲程度。有三點特別值得一提:第一、不可將神的忿怒理解為我們人類發怒時常有的一時衝動。神的忿怒其實是一種有意而堅決的不悅,是當祂的聖潔受到侵犯時的必然後果。第二、不可將神的忿怒視為報復,應把它看作神聖潔的義憤,內中並沒有任何惡意存在。神的忿怒是出自公義的厭惡,不是惡意的憎恨。第三、不可將神的忿怒簡化為祂要施刑罰的意欲。神的忿怒是祂不滿意的積極表現,一如討神喜悅的事令祂心滿意足一樣的確實。我們不應將情感排除於神之外。神的忿怒跟人心中的忿怒有相似之處,並在耶穌身上得到最完全的表達(參:可三5,十14)。
因此,罪債的體現是神聖潔的忿怒。罪永不會與人〔譯註:英文作 'person',指「有位格者」〕無關,罪其實存在於人裡面,且是由人行出來的,因此,神的忿怒是向我們發出的不悅,我們乃是這不悅的對象。我們所遭受的刑罰之苦就是神忿怒的彰顯。我們的罪疚感和良心所受的折磨,正是在我們的知覺中反映了神的不悅。就本質而言,最終的沉淪就是遭受神的義憤(參:賽卅33,六十六24;但十二2;可九43、45、48)。
Ⅷ 罪的征服
雖然罪這個主題是如此慘澹,但當聖經談到罪時卻從未完全失去盼望和樂觀的語調,因為聖經的主旨是要見證神如何大有能力地向罪進攻,祂透過耶穌基督──末後的亞當、永恆的聖子、罪人的救主──來成就祂在歷史中的救贖大計。藉基督的一切事工(包括祂奇妙的出生、完全順服的生命,最重要的是祂死在十字架上和從死里復活、升到天父的右邊、祂在歷史中的統治,以及祂榮耀的再來),征服了罪。罪那背逆神和意圖篡奪的權柄被征服,其荒謬的聲稱被揭露,其污穢的陰謀被揭穿及推翻,亞當墮落的惡果被抵銷和解除,神的尊榮得到彰顯,祂聖潔的要求得到滿足,祂的榮耀得到伸張。
在基督里,神征服了罪──這就是聖經的大好消息。這個征服已在神的子民身上彰顯出來,他們因信基督和祂所成就的工作,已經從罪咎及罪應受的審判之下獲得釋放,並且藉與基督聯合,已在某種程度上體驗到罪的權能被征服的果效。到世界的末日,這個過程將達到高潮,那時候,基督會在榮耀中再臨,聖徒會全然成聖,罪會被驅逐出神創造的美好宇宙,新天新地會降臨人間,有義居在其中。(參:創三15;賽五十二13-五十三12;耶卅一31-34;太一21;可二5,十45;路二11,十一14-22;約一29,三16-17;徒二38,十三38-39;羅:到處可見;林前十五3-4、22-23;弗一3-14,二1-10;西二11-15;來八1-十25;彼前一18-21;彼後三11-13;約壹一6-二2;啟廿7-14,廿一22-廿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