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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
送交者: 诚之 2008年04月16日15:07:02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同意。

原罪的教义是要解答亚当犯罪后,罪如何临到所有的人,使得每个人都有了罪性的问题。
这牵涉到神如何处置(用聚会所的语言说,就是经纶)亚当犯罪的问题。
也就是罪的归算,首先的亚当与末后的亚当的问题。参罗5:12,14-16,18-19。林前15:22。

参考以下的圣经辞条:
罪 (摘自圣经新辞典):
Ⅳ 归罪
  亚当所犯的最先的罪对全人类有独特的重要性(罗五12、14-19;林前十五22)。这里持续强调,因一人的过犯,罪、定罪及死亡就临到全人类。这罪被称为「亚当的过犯」、「一人的过犯」、「一次的过犯」、「一人的悖逆」,而所指的无疑是亚当第一次的过犯;因此,罗五12的「众人都犯了罪」一句是指众人〔因在亚当里面〕有分于他的罪。这句经文不可能是指所有人实际上的罪行,更不可能是指影响所有人的遗传罪性,因为第12节中「众人都犯了罪」这一句是回答「死就临到众人」这个问题的,并且接的经文又提到「一人的过犯」(第17节)是死在普世作王的原因。倘若保罗并非指同一项罪,那末他便是在同一段经文中用同一个主题来声明两件不同的事情了。因此,这句话的两种说法的唯一解释便是,众人都有分于亚当的罪。我们从林前十五22的「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也可以得到同样的推论:若所有人在亚当里都死了,那是因为所有人在亚当里都犯了罪。
  根据圣经,由于亚当与全人类是一体的,因此所有人都有分于他的罪,这种一体的关系也是基督与连于祂的人的关系。罗五12-19和林前十五22、45-49将亚当与基督并列,指明在这两个情况中相同的关系;因此,基督与属祂的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亚当与人类之间的关系也如何,我们毋须假定二者有更深一层的关系。基督是属祂的人之首及代表,这种关系已足以解释,为何众人一同在亚当的罪上有分。我们说亚当的罪归给了众人,意思只是说,因为亚当是全人类之首及代表,所有人就都在他的罪中有分。
  根据有关经文,亚当的罪归给众人是即时的后果,并且定他罪的审判也同样临到了在他里面的众人,这审判是公正和适当的,可从每人后来的道德经验获得印证。例如,当保罗还未讨论到亚当的罪归给众人之前,他在罗三23所说「世人都犯了罪」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就是犹太人及外邦人具体而明显的罪行(罗一18-三8)同理,圣经普遍指出,人在神面前受最后的审判,是与他的「行为」达不到神的标准有关(参:太七21-27,十三41,廿五31-46;路三9;罗二5-10;启廿11-14)。
  否定这个教义便是拒绝接受有关经文的见证,也反映人未能了解,那个支配亚当与我们之间关系的原理,与神施行救赎的原理有密切关系。亚当是首先的人,基督是末后的亚当,这个类比表明了在基督里救恩得以成全的原理,正是与我们成为罪人和死亡的后嗣的原理相同。人类历史最终可归入两组情况:罪──定罪──死亡;公义──称义──生命。前者源于我们与亚当的联合,后者则源于我们与基督的联合。我们是在这两条轨道之内生活和运行。神管治人也是依据这两种关系。若我们不与亚当认同,我们就无法正确地了解基督。所有死的人是在亚当里死,而所有复活的人是在基督里复活。
Ⅴ 罪性
  罪永不会仅是一个自发的犯罪行为。意志上的每一个决定均来自一些比意志本身更深层的东西。一项邪恶的行动发自一颗邪恶的心(参:可七20-23;箴四23,廿三7)。因此,罪必定包括内心、思想、意向和意志的败坏。如上所述,这点可见于第一次犯罪的事例;这也同样适用于所有的罪行。因此,当亚当的罪归与其后裔时,他们也必定同时有分于他的败坏,若他没有这种败坏,他的罪便变为毫无意义,而罪归众人也只会是一个不可能的抽象概念。保罗说:「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五19)。因此,既然我们在亚当的罪中与他联合,这就直接意味,隐含于他的罪中的败坏,也必然成为人类与生俱来的败坏。我们在自然的繁殖过程中成为人,身为一个人,我们在有生之年永不能脱离亚当的罪──也算是我们的罪。因此,诗人写道:「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五十一5);我们的主也说:「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约三6)。
  对于这种罪性的普遍,圣经的证据是清晰明确的。创六5及八21乃是定论,后一节经文清楚显示,这个指控不单限于洪水审判之前的时期。这在神启示的话语中一早便作出的有力声明,是不容忽视的,而且圣经后来的评估也是一样(参:耶十七9-10;罗三10-18)。不论由甚么角度来看人,人都欠缺了合神心意的本质。从较正面的角度来说,所有人都已经离开神的道路,变得败坏了。在罗八5-7,保罗提到〔体贴〕肉体的心思,此处的肉体具有道德上的意义,指人那种受罪支配管辖的本性(参:约三6)。再者,根据罗八7:「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再没有任何定罪的判断比这个更强烈的了,因为这意味属肉体的人的思想是受抵挡神的敌意所约束和控制的。事实上,这些经文的清楚含意不啻宣判人类全然败坏,亦即是说,在人类的生命中,没有任何一方面或范畴能够幸免于堕落的幽暗影响,因此,在神和祂的律法面前,人没有任何立足之地可供他自称为义。
  然而,罪性并没有使所有人都显出同样多的罪行;世上有许许多多约束罪的因素。神并没有任凭所有人都沈溺于污秽的事。卑劣的心思,和不正当的行为(罗一24、28)。全然败坏(「全然」在此的意思是指罪性的影响遍及人的每一部分)并非不能与人发挥天然的美德和促进社会公义并存的。尚未重生的人仍获赋予良心,并且律法的功用也刻在他们心里,以致他们或多或少在某些方面都会达到律法的要求(罗二14-15)。然而,按照有关罪性的教义,他们这些行为虽然在外表上符合神的命令,但在神的眼中,却并不是好的,也不是合神心意的,因为神的审判是根据一套完全、终极的标准──看看人是否以爱神为奋发的动机,以神的律法为指导的原则,以神的荣耀为主导的目的(罗八7;林前二14;参:太六2、5、16;可七6-7;罗十三4;林前十31,十三3;多一15,三5;来十一4、6)。
Ⅵ 无能
  人类的无能是与罪性所引致的无能力有关的。倘若败坏是全然的,即影响人本质的每一方面和每个范畴的话,那么,人自然也在各方面都无能行善和讨神喜悦。
  我们不能改变自己的性格,也无法背乎自己的性格行事。在了解事情方面,属血气的人不能领会神的灵的事,因为这些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在顺服神的律法方面,属血气的人不仅不服,也是不能服(罗八7)。属肉体的人不能讨神的喜欢(罗八8)。坏树不能结好果子(太七18)。上述每个情况的不可能性均是无可否认的。我们的主也肯定地说,若非天父的恩赐和吸引,连相信祂这件事也没有人能够做到(约六44-45、65)。主在这里的见证,其效用相等于祂的坚持──除了藉水和圣灵重生外,没有人能够正确了解或进入神的国(约三3、5-6、8;参:约一13;约壹二29,三9,四7,五1、4、18)。
  人需要像重生这样重要而彻底的改变及再创造,这证明了圣经整体上的教导:罪的奴役和人类沉溺罪中的绝望景况。这奴役暗示属血气的人在心理、道德及灵性上均没有能力接受圣灵的事,没有能力爱神和作讨祂喜悦的事,也没有能力相信基督以致灵魂得救。就是这种奴役成为了福音的大前提,而福音的荣耀正在于它能够使人从罪的捆绑及奴役中得释放。对无助的人来说,这是恩典及权能的福音。
Ⅶ 罪债
  由于罪是得罪神,故此祂不能姑息罪或对之视若无睹。祂必然对罪有负面反应,具体来说就是向它发出忿怒。圣经中经常提到神的忿怒,使我们无法不正视其真实性及意义。
  旧约使用了不同的希伯来字来表达神的忿怒。一个常用的字是 ~ap{,意即「怒气」,加强语气的形式为 h@ro^n ~ap{,表示「神怒气的猛烈」(参:出四14,卅二12;民十一10,廿二22;书七1;伯四十二7;诗廿一9;赛十5;鸿一6;番二2);he{ma^ 也是常用字(参:申廿九23;诗六1,七十九6,九十7;耶七20;鸿一20); `eb[ra^ (参:诗七十八49;赛九19,十6;结七19;何五10)及 qes]ep{ (参:申廿九28;诗卅八1;耶卅二37,五十13;亚一2)也颇常出现,值得一提; za`am 同样常见,表达义愤的观念(参:诗卅八3,六十九24,七十八49;赛十5;结廿二31;鸿一6)。可见旧约对神的忿怒墨甚多。通常这些字眼会不止一个地同时出现,用以加强及肯定所要表达的意思。这些字眼本身及有关的句子结构均能传达不悦、激烈的义愤及神的报仇等概念。
  表达忿怒的希腊字为 orge{ 及 thymos,前者在新约中经常用于神的忿怒(参:约三36;罗一18,二5、8,三5,五9,九22;弗二3,五6;帖前一10;来三11;启六17),后者则较少这种用法(参:罗二8;启十四10、19,十六1、19,十九15;见:来十27的 ze{los)。
  因此,神的*忿怒是真实的事,圣经的遣词造句和教导且刻意突显其严厉程度。有三点特别值得一提:第一、不可将神的忿怒理解为我们人类发怒时常有的一时冲动。神的忿怒其实是一种有意而坚决的不悦,是当祂的圣洁受到侵犯时的必然后果。第二、不可将神的忿怒视为报复,应把它看作神圣洁的义愤,内中并没有任何恶意存在。神的忿怒是出自公义的厌恶,不是恶意的憎恨。第三、不可将神的忿怒简化为祂要施刑罚的意欲。神的忿怒是祂不满意的积极表现,一如讨神喜悦的事令祂心满意足一样的确实。我们不应将情感排除于神之外。神的忿怒跟人心中的忿怒有相似之处,并在耶稣身上得到最完全的表达(参:可三5,十14)。
  因此,罪债的体现是神圣洁的忿怒。罪永不会与人〔译注:英文作 'person',指「有位格者」〕无关,罪其实存在于人里面,且是由人行出来的,因此,神的忿怒是向我们发出的不悦,我们乃是这不悦的对象。我们所遭受的刑罚之苦就是神忿怒的彰显。我们的罪疚感和良心所受的折磨,正是在我们的知觉中反映了神的不悦。就本质而言,最终的沉沦就是遭受神的义愤(参:赛卅33,六十六24;但十二2;可九43、45、48)。
Ⅷ 罪的征服
  虽然罪这个主题是如此惨澹,但当圣经谈到罪时却从未完全失去盼望和乐观的语调,因为圣经的主旨是要见证神如何大有能力地向罪进攻,祂透过耶稣基督──末后的亚当、永恒的圣子、罪人的救主──来成就祂在历史中的救赎大计。藉基督的一切事工(包括祂奇妙的出生、完全顺服的生命,最重要的是祂死在十字架上和从死里复活、升到天父的右边、祂在历史中的统治,以及祂荣耀的再来),征服了罪。罪那背逆神和意图篡夺的权柄被征服,其荒谬的声称被揭露,其污秽的阴谋被揭穿及推翻,亚当堕落的恶果被抵销和解除,神的尊荣得到彰显,祂圣洁的要求得到满足,祂的荣耀得到伸张。
  在基督里,神征服了罪──这就是圣经的大好消息。这个征服已在神的子民身上彰显出来,他们因信基督和祂所成就的工作,已经从罪咎及罪应受的审判之下获得释放,并且藉与基督联合,已在某种程度上体验到罪的权能被征服的果效。到世界的末日,这个过程将达到高潮,那时候,基督会在荣耀中再临,圣徒会全然成圣,罪会被驱逐出神创造的美好宇宙,新天新地会降临人间,有义居在其中。(参:创三15;赛五十二13-五十三12;耶卅一31-34;太一21;可二5,十45;路二11,十一14-22;约一29,三16-17;徒二38,十三38-39;罗:到处可见;林前十五3-4、22-23;弗一3-14,二1-10;西二11-15;来八1-十25;彼前一18-21;彼后三11-13;约壹一6-二2;启廿7-14,廿一22-廿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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