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则上讲:财产意外损失是国民收入中的意外损耗,其相关的保险理赔不但不应该加入GDP, 反而应该从GDP中扣除。一个企业也是这样,正常情况下,财产损失应该从当年收入中扣除。当然,如果有部分保险理赔,那么损失仅限於未被保险合同覆盖的那部分(即:initial deduction 和超过 理赔额度上限的那部分) 。当然,对接受理[赔得公司而言,理赔降低了损失额度,但对保险公司而言,每一项理赔则增加了它的营业成本。因此,对一个国家而言,无论有否理赔,财产意外损失都代表国民收入的损失部分。 话虽如此,在具体GDP核算细则上,每个国家的做法和这个总原则有少许出入。甚至同一个国家,不同年份的规定也有不同。以美国为例。以2008年元月一日为分界线,GDP有关财产损失即理赔的核算细则有所变动。具体如下: A)未被保险覆盖的财产损失部分。2008年前:不直接计入GDP的损失,但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损耗间接计入GDP。2008年起:直接从GDP中扣除。
B) 被保险覆盖的财产损失部分。2008年前后都一样:不计入GDP
C) 保险理赔(claim payout). 2008年前:直接从GDP中扣除。2008年起:不计入GDP。
偶本人对C) 中2008年起的新规则表示异意。因为不管是否理赔,对国民收入而言,财产损失意味着净损耗,即使理赔了,也应该从GDP中扣除。制定规则的宏观经济学家的解释牵强附会,实难苟同。偶就不赘述了。
至於你提到的意外生命损失及有关理赔费用,对美国国民而言代表着国民收入净损耗,原则上应该从GDP中扣除。如果不扣除,偶准备上DC裸奔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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