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原則上講:財產意外損失是國民收入中的意外損耗,其相關的保險理賠不但不應該加入GDP, 反而應該從GDP中扣除。一個企業也是這樣,正常情況下,財產損失應該從當年收入中扣除。當然,如果有部分保險理賠,那麼損失僅限於未被保險合同覆蓋的那部分(即:initial deduction 和超過 理賠額度上限的那部分) 。當然,對接受理[賠得公司而言,理賠降低了損失額度,但對保險公司而言,每一項理賠則增加了它的營業成本。因此,對一個國家而言,無論有否理賠,財產意外損失都代表國民收入的損失部分。 話雖如此,在具體GDP核算細則上,每個國家的做法和這個總原則有少許出入。甚至同一個國家,不同年份的規定也有不同。以美國為例。以2008年元月一日為分界線,GDP有關財產損失即理賠的核算細則有所變動。具體如下: A)未被保險覆蓋的財產損失部分。2008年前:不直接計入GDP的損失,但作為固定資產的折舊損耗間接計入GDP。2008年起:直接從GDP中扣除。
B) 被保險覆蓋的財產損失部分。2008年前後都一樣:不計入GDP
C) 保險理賠(claim payout). 2008年前:直接從GDP中扣除。2008年起:不計入GDP。
偶本人對C) 中2008年起的新規則表示異意。因為不管是否理賠,對國民收入而言,財產損失意味着淨損耗,即使理賠了,也應該從GDP中扣除。制定規則的宏觀經濟學家的解釋牽強附會,實難苟同。偶就不贅述了。
至於你提到的意外生命損失及有關理賠費用,對美國國民而言代表着國民收入淨損耗,原則上應該從GDP中扣除。如果不扣除,偶準備上DC裸奔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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