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對華人大遊行,應該集資請律師團上訴至最高法院 |
| 送交者: 老豆子 2016年02月19日11:39:58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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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無論如何比中國更是個法律社會, 為一個案子搞大遊行的做法違反法制精神,儘管在美華人有可以向當地警察局申請遊行而實施遊行示威的權力, 但法律問題更應該通過法律途徑。 我更主張在美國的同情梁警官的華人集資請律師團上訴,一直上訴到最高院,除非梁警官自己放棄上訴的權力。
據我看新聞報道,梁警官負有過失致死的責任。 比如您在後院擦槍走火,打死了鄰居,儘管本意完全沒有殺人的意圖,但按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海洋法傳統的國家的法律,一定要負過失殺人的責任。 所以梁警官的槍即使是不小心走火(事實上比不小心嚴重,是主動開槍)子彈從牆上彈殺,也是負有責任的。 大遊行和示威,顯示的是族裔的力量,而非正義的力量。 除非有相當比例的黑人、白人和其他族裔的人參加。 而顯示族裔的力量,更應該在審判之前搞集會遊行和示威,讓紐約地方法院的法官知道梁警官背後一大批人支持他。 事實上沒有這樣的審判前的示威遊行和集會,那麼說明大家尊重(至少是承認)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而等到審判後再搞大遊行,這讓人感到一種情緒性和投機性,我覺得有失面子,大有小孩子氣。 事前不吭聲,事後大吵大鬧,大媽作風,缺乏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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