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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多次警民案件結果非常不一致。同樣的或者類似的事情,有些重判,有些都進入不了審判程序就銷案。陪審團是造成不一致的重要原因。法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結果的一致性。如果類似案子,今天判生明天判死,還有什麼法律可言。所以不少律師都告誡案子最好別上陪審團審判。結果沒確定性。這是信任危機。
陪審人士都是從三教九流的民眾裡頭挑出來的。很多是些高中水平或者甚至更低的洋人。美國教育水平低,特別中學畢業者,這些人平均智力水平上個超市還要手拿計算器,半天按不清楚。不少都是月月超支,半破產的社會底層人士。要他們做邏輯分析基本是緣木求魚。蘇格拉底反對民主案就是陪審團判的。他只是一個自由思想者,就因為持不同政見,第一次投票數百陪審判他有罪,第二次判他喝毒藥而死。這樣的制度怎麼能相信。
具體看梁老弟案。巡視的樓梯間那麼危險,迴旋空間那麼小,視界那麼狹窄,而且是半夜11點,不久剛發生襲警,樓梯間的燈還壞了。他和藍道進入八樓樓梯間之前,用電筒隔窗反覆照射,都看不到裡面情形。進入這種高危區域,是必須冒生命危險的。不是警察,誰肯冒這個險?最糟心的是門還特別緊一開始打不開,他們猶豫再三才進去,能不緊張麼?這種情況下抽槍在手,並沒有超出一個警員合理的自我防護。進入黑暗的樓梯間之後,並沒有看到敵人。所以,故意傷害的動機完全不存在。在空氣都可以聞到敵情的情況下,手扣扳機,準備擊發,出於緊張走火,以百萬分之一的概率,傷害黑兄弟。完全是意外的不幸事件。
開槍走火傷人之後的細節,如先匯報上級,什麼人工呼吸,都屬於事故發生後的,不影響結果的糾纏。不過凸顯陪審團一定要找理由把梁老弟入罪,同時顯示他們智力的缺失。我看了對事件的法庭描述(皮膚提供),走火之後,老弟根本就沒有馬上意識到傷了人。直到三層之下的五樓傳來了呻吟,他才知道出了事,而且也還不知道跟他走火有何關聯。他怎麼可能第一時間衝過去救助?及至他到達現場,那黑兄弟的女友已經在911直接指揮下做CPA,這說明不但已經報警,而且已經在救助,他又能做什麼,跟GF一起給黑兄對嘴呼吸?以開槍和不救助為理由重判梁老弟,是陪審制度,大陪審團,和審判陪審團的判斷錯誤和失職,律師的無能,和檢方的錯誤三個因素的綜合結果。
陪審制度的初衷是鄉人斷案。但是鄉人不但缺乏專業性,而且受到社會,種族,政治,文化教育素質各方面的偏見限制。低教育者易受檢方或者辯方善辯律師的誤導,造成偏頗的結果,嚴重社會代價如遊行,暴亂,和對制度的信任危機。不通過專家的民主,多半結果都是不好的。我希望華人通過案件,用挑剔的眼光審視陪審制度,問它幾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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