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的紅軍旅長黃克功殺美女一枚,立被拘捕。黃以資格老辣,人脈深廣,得大量高級人物到毛澤東處說項。毛澤東一拍桌子,說殺。黃一縷孤魂,飄然而去。
然而,毛澤東不是殺黃的劊子手,說情的人才是。如果所有人不說話,或者一致說殺,毛澤東反而很可能會赦免黃克功。因為赦免黃的人情會非常大,而且是毛澤東獨得。多人說項,赦免黃克功,所有的恩情將歸於說項的人,毛澤東不但落不到好,反而會成為惡人。
最高決策者通常有特赦之權。美國州長就可以赦免死刑。小布什當州長,就因為一個死刑都不赦免而遭到批評。通常一個是非分明的案子交到了最高決策者手裡,最高決策者就一言定乾坤。並無說項之餘地。大量人說項,實際顯示對毛澤東決策能力的不信任。令毛澤東感到自己剛從遵義會議取得,用半欺騙手段被共產國際勉強肯定的領導地位不穩固。從鞏固權力和樹立威信的角度,毛澤東必須殺黃。
有人舉出毛澤東在邊區法院院長雷經天的請示信上的大段批語,想證明毛澤東是從依法辦事的角度決定必須殺黃的。這也是錯誤的。毛澤東的批語說,黃是個老黨員,高級幹部,立過大量戰功,正因如此,更要殺他。這是違背法治精神的。法治的精神是就事論事,不允許扯其他。在法庭上,經常可以聽到律師提出抗議,說對方陳述與本案無關。就是這個道理。黃克功的功,既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他的罪過。毛說黃的功勞使得黃更該殺,這不是違背法治精神麼。
可見毛澤東殺黃克功不是出於依法辦事, 而主要是出自政治考慮。大量人說項,只促使了毛澤東決心殺黃。反之則可能赦免黃。
歷史上毛澤東曾多次力排眾議,法外施恩。例子一。毛澤東赦許世友。許世友犯的罪行是拖槍拖人離開隊伍。舊軍隊逃亡就是殺頭之罪。薛岳領導長沙之戰時,到任就槍斃了一個逃亡的師長,就是個例子。赦許時,紅軍力量很單薄,林彪羅瑞卿等都主張殺許。所有人都主張重罰。但毛澤東從政治考慮,不殺反赦。得到了一位終身效死的大將。若依法,則許世友最輕也要撤掉一切職務。
例子二。毛澤東1944年,在住宅旁發現一位警衛團的戰士因當逃兵被處罰。不查軍法條款,也不核查罪犯的年齡,當場強令該部隊的連長赦免他。理由是“還是個孩子嘛。”若依法,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沒有因為看着年輕點就免於處罰的道理。
例子三。1966年。上將肖華到葉劍英府上避難。強姦了葉的美女護士。毛澤東只拍案說“肖華啊肖華,你真是爛泥扶不上牆”。就沒了下文。若依法,雖說當時軍外已經打倒了公檢法,但軍內還是有法的。這就是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根據該法第七條,肖華不槍決也要撤除一切職務,永不敘用。但是因為肖華創作長征組歌頌毛有功。毛澤東就將其功抵其過,法外施恩了。
毛澤東治國期間,中國一共就發布了一部憲法,和一部婚姻法。他發動文化大革命時,廢除了公安六條之外的一切法律。直接宣布,我這個人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毛澤東的法治素養在拿破崙之下。拿破崙打遍歐洲,卻並沒有吹噓他的武功,只對他制定的拿破崙法典津津樂道。可見他真懂法律的重要。
殺黃克功,不是因為毛澤東想依法辦事,而是因為他認識到,多人說項已經使他喪失了特赦黃能夠得到的政治利益。是說項使黃喪失了唯一的赦免可能性,給黃的判決蓋上了最後的大印。只有主張殺黃,才會給黃製造最大的活命機會。
表面看,毛澤東做事喜歡反其道而行之。但進一步的分析卻表明他考慮問題比一般人深。正是這個能力使他能脫穎而出,成為共產黨第一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