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錢:一次車禍(續) |
| 送交者: 老錢 2013年12月14日08:46:47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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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11
翻譯成中文大意如下。
“駕駛員2(DRIVER#2是指我)說,由於,他放慢了速度讓過一隻過街的烏龜。然後繼續慢行到一處可以轉彎的地方,去撿起烏龜。當他在一個新建小區前做左轉時,駕駛員1從他的左邊超車,並撞擊到他的車。 駕駛員1說,她行駛在後。當前車移向右邊道,再調回頭時,撞上了。 我不能決定誰錯。但是,路上的碎片與駕駛員2說的相符。”
過去雖 然經歷過不少事故,但無糾紛,我還沒有認真讀過警官報告。其實,都沒有去要過報告。這份警官報告說,他無法決定誰錯。這讓我不能理解他為什麼這麼說。是不是強調,相撞時,他沒有看到,很少有警察會看到事故發生的過 程的。如果有警察在場,絕大多數事故也就不會發生了。(也有列外,作為笑話,順便提一下。我有一個朋友恰恰是看到前面有警察在處理事故而心裡緊張,偏偏就去撞警察去了)。但是警官最後一句是極其關鍵的,他說:地 上的碎片和駕車者#2的陳訴是一致的。其實警官要表達的是,不僅僅指地上的碎片,而是指現場,包括車輛位置,和我的陳訴都是一致的。因為警官在報 告上還畫了一幅圖。這幅圖很清楚地畫着,我的整個車停在左轉道內,車頭略微偏向左邊,頂多10度,正是向左轉的準備姿態。同時,這幅圖也準確地畫着,肇事 車緊靠在我的車的左邊(就是在反向道上了),車頭轉向右邊,其後部接觸着我車的左前部。在這幅圖中,我的車位置是警官看到的現場事實,她的車的位置,是警官根據雙方描述和現場的痕跡的判斷。 所有警官要說地上的碎片和我的陳訴是一致的(“Debris in the roadway was consistent to driver#2 story。”) 寫本文時,這份警官報告,我已交給了
警察畫的示意圖和我這張照片完全符合,證實我的描述是事實。根本不是肇事者所說的,我在做U-TURN。如果她撞 上我的車時,是我車攔她的車頭,強行左轉的話,我的車身必須有一個較大的角度向左。否則U-TURN的說法不能成立。頂多只能叫左轉而已。如果是U-TURN的話,我的車應該正在U-TURN後一半之中,她的車應該是左前部撞上我車的左側。如果我的車正在U-TURN的前一半之中,她的車應該是右前部撞上我 車的左側。或者是,我車左部碰她車右部。最起碼,在碰撞的時刻,我的車頭必須是大角度地向左偏。否則,怎麼說我的車在做U-TURN呢?
說千道萬都沒用。最根本的,當時是我正行駛在一條不可超車的單車道地段的主道上(我的道位正確);而她車在反向道上(道位不正確)。她指控的大前提就不成立了。 在正常情況下,不管她的想像我在做什麼,她不能從我的左邊超我的車;她只有減速,直至停下來等。因為這是單行道。除非,她的車,能像007的一樣地飛。那就找其他適用的法律來了。在不可超車區,超車就是錯了。由此引起的事故責任就在她。
在雙向單車道道路上,要超車只有從左面的反向車道上超車。從反向車道上超車在一定條件下是許可的。其法規條件是:分隔線必須是黃色虛線。在從技術,從安全的角度來說,這個條件就是:不在轉彎地段,而且超車者的前方 視野開闊,並有足夠長明視距離。這樣的條件給超車者能做出一個有十足把握的判斷:目前,前方沒有來車,這段距離給我足夠的時間作加速,從左邊超過去並且能 夠迅速安全地回到正向車道;即使前方後來出現來車,我的全部動作/Moves已經安全完成。在這種道路情況下,道路中間的黃色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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