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钱:一次车祸(续) |
| 送交者: 老钱 2013年12月14日08:46:47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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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11
翻译成中文大意如下。
“驾驶员2(DRIVER#2是指我)说,由于,他放慢了速度让过一只过街的乌龟。然后继续慢行到一处可以转弯的地方,去捡起乌龟。当他在一个新建小区前做左转时,驾驶员1从他的左边超车,并撞击到他的车。 驾驶员1说,她行驶在后。当前车移向右边道,再调回头时,撞上了。 我不能决定谁错。但是,路上的碎片与驾驶员2说的相符。”
过去虽 然经历过不少事故,但无纠纷,我还没有认真读过警官报告。其实,都没有去要过报告。这份警官报告说,他无法决定谁错。这让我不能理解他为什么这么说。是不是强调,相撞时,他没有看到,很少有警察会看到事故发生的过 程的。如果有警察在场,绝大多数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也有列外,作为笑话,顺便提一下。我有一个朋友恰恰是看到前面有警察在处理事故而心里紧张,偏偏就去撞警察去了)。但是警官最后一句是极其关键的,他说:地 上的碎片和驾车者#2的陈诉是一致的。其实警官要表达的是,不仅仅指地上的碎片,而是指现场,包括车辆位置,和我的陈诉都是一致的。因为警官在报 告上还画了一幅图。这幅图很清楚地画着,我的整个车停在左转道内,车头略微偏向左边,顶多10度,正是向左转的准备姿态。同时,这幅图也准确地画着,肇事 车紧靠在我的车的左边(就是在反向道上了),车头转向右边,其后部接触着我车的左前部。在这幅图中,我的车位置是警官看到的现场事实,她的车的位置,是警官根据双方描述和现场的痕迹的判断。 所有警官要说地上的碎片和我的陈诉是一致的(“Debris in the roadway was consistent to driver#2 story。”) 写本文时,这份警官报告,我已交给了
警察画的示意图和我这张照片完全符合,证实我的描述是事实。根本不是肇事者所说的,我在做U-TURN。如果她撞 上我的车时,是我车拦她的车头,强行左转的话,我的车身必须有一个较大的角度向左。否则U-TURN的说法不能成立。顶多只能叫左转而已。如果是U-TURN的话,我的车应该正在U-TURN后一半之中,她的车应该是左前部撞上我车的左侧。如果我的车正在U-TURN的前一半之中,她的车应该是右前部撞上我 车的左侧。或者是,我车左部碰她车右部。最起码,在碰撞的时刻,我的车头必须是大角度地向左偏。否则,怎么说我的车在做U-TURN呢?
说千道万都没用。最根本的,当时是我正行驶在一条不可超车的单车道地段的主道上(我的道位正确);而她车在反向道上(道位不正确)。她指控的大前提就不成立了。 在正常情况下,不管她的想像我在做什么,她不能从我的左边超我的车;她只有减速,直至停下来等。因为这是单行道。除非,她的车,能像007的一样地飞。那就找其他适用的法律来了。在不可超车区,超车就是错了。由此引起的事故责任就在她。
在双向单车道道路上,要超车只有从左面的反向车道上超车。从反向车道上超车在一定条件下是许可的。其法规条件是:分隔线必须是黄色虚线。在从技术,从安全的角度来说,这个条件就是:不在转弯地段,而且超车者的前方 视野开阔,并有足够长明视距离。这样的条件给超车者能做出一个有十足把握的判断:目前,前方没有来车,这段距离给我足够的时间作加速,从左边超过去并且能 够迅速安全地回到正向车道;即使前方后来出现来车,我的全部动作/Moves已经安全完成。在这种道路情况下,道路中间的黄色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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