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中國最大的特務組織——政法委 |
送交者: 自由台灣 2007年06月30日16:23:1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中國最大的特務組織——政法委 (山東)呂耿松
中國的政法委員會制度是一種非正式的制度,一些學者稱其為“隱性司法制度”,但這個“隱性司法制度”對老百姓的生死予奪起着決定性的作用,而在檯面上的“顯性司法制度”,祇不過是個擺設而已。中國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要向公安部長周永康作工作匯報,這在外國肯定是個笑話,但在中國卻絕對是個嚴肅的政治問題,因為周永康雖然是個公安部長,但他是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而肖揚祇是個委員,他當然要聽周永康的。在民主國家,最高法官的權力幾乎是和總統或首相相等的,但在中國卻要受制於一個警察頭子,這不能不說是中國司法的悲哀。共產黨的各項政策迄今成為司法工作的援引依據,有關重大的刑事案件則受到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的實際操控,而各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就是共產黨在司法系統的代言人。中國的司法機關稱為政法機關,也是中國司法受制於黨的明顯標誌。
1951年底,由於中共建政初期財政經濟困難,為爭取財政經濟狀況基本好轉,需要精簡政府及軍隊方面的人員,當時中央提出能夠合署辦公的就合署辦公,有些機關應裁的裁,應並的就並。這個背景下,中央政法委採取合署辦公的辦法,即將中央政法委五個機關: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聯合辦公。由於合署辦公,五機關將多餘人員分為四個組到各大行政區去進行調查研究。從派出去的人員提交的視察報告中,聲稱發現司法機關裡面的隊伍中存在着嚴重的組織不純和思想不純。於是這些情況被反映到黨中央,不久就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司法改革運動。這個所謂的司法改革運動,以意識形態作為選擇司法人員的標準,將不符條件的人員清除出去,這樣導致了司法人員數量和質量上的嚴重不足,於是政法委員會又訓練共產黨認為政治上可靠的政法工作人員。通過一清洗一訓練,政法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威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 在考察政法委這一制度時,我們必須注意“政法”這一詞的含義。“政法機關(政法系統)”是中國特定歷史時期所產生的概念。與西方法治的司法、行政、立法功能分立不同,中國有專門的政法系統。起先在政法委裡面,不僅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等機關,還包立法機關(法制委員會),此外,社會事務(救災救濟等)工作也列入政法委的管理系統。而在這個組織系統,最高層就是中央政法工作領導小組,這個中央政法工作領導小組的真正的領導者還是共產黨的第一把手。政法系統具有強烈的政治服務的傾向,其根本任務是鞏固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即中國共產黨的獨裁統治。 政法委員會原來屬於國家機關性質,但後來則演變成為共產黨的職能部門。作為國家機關的政法委員會什麼時候撤銷的,無從考證,大體上是上世紀50年代末或60年代初期。而在60年代初,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政法工作領導小組,這一小組在文革時發揮的作用最大,延續到80年代初中共中央成立政法委員會為止。政法委員會繼承了中央政法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能,成為黨內的正式機構。政法委員會的性質從國家機關演化為黨的專門機構,使其進一步特務化。
按照“新中國”成立時的政務院副總理、政法委員會主任董必武的說法,政法委員會祇是在大行政區和省一級政府設立的,省以下不設政法委員會。但政法委員會演化為黨的專門機構後,省以下市、縣兩級也都設立了政法委員會。據云南省紅河州金平縣的一位政法委副書記在《縣委政法委員會職能和地位的初步探討》一文透露,中共黨委政法委員會名稱的演變一直相當混亂。就金平縣來說,黨委政法委員會名稱的演變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前後變更十多次。第一階段:從“解放”初期到文化大革命,當時的機構名稱先後叫社會部、政府政法委員會、政府政法黨組、黨委政法黨組、黨委政法領導小組等等。第二階段是文革時期,當時的機構名稱叫人民保衛部、革委會政法黨組等等。第三階段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八十年代末,開始的機構名稱叫黨委政法領導小組。1981年至1988年改稱政法委員會。1988年機構改革,政法委員會被撤銷,恢復政法領導小組,保留辦公室,人財物以及日常管理劃歸黨委辦公室。第四階段是1990年6月以後,按照中央和省州黨委的要求,恢復成立政法委員會,設立了辦公室(副科級機構),後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立後掛靠政法委員會,又設立了一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辦公室(副科級機構)。1990至今,政法委員會這個機構才被確立和延續下來。2001年機構改革時按照上級黨委的要求,在黨委政法委員會內又設立了維護社會穩定辦公室(副科級機構)、政工科(副科級機構)和執法監督室(副科級機構)。按照行政級別來看,縣級政法委應當是個科局級的機構,但由於政法委書記是由縣委副書記或縣委常委(通常是公安局長)擔任的,所以政法委員會是個副縣(處)級機構。由此往上推,市政法委是個副市(廳)級機構,它比同一層次的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安全等機構地位要高。在實際運作中,政法委的權力比人大還要大。在中國的公檢法系統中,祇知有政法委而不知有人大。 據金平縣的那位政法委副書記稱,縣政法委代表縣委履行以下12個具體的職能:(1)對政法各部門的領導職能;(2)對政法各部門的管理職能;(3)對政法各部門執法工作的監督職能;(4)對政法各部門重大、疑難案件的協調職能;(5)對政法各部門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職能;(6)對政法各部門隊伍建設的指導職能;(7)對縣管政法幹部和政法各部門中層領導幹部的協管職能;(8)對大要案件的督促職能;(9)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職能;(10)對社會矛盾糾紛和群體性違法事件(或行為)的排查、調處職能。概括起來就是12句話、48個字:領導職能、管理職能、組織職能、協調職能、監督職能、督促職能、協管職能、排查職能、調處職能、查處職能、推動職能、指導職能。從政法委的12 大職能來看,政法委對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安(全)系統的控制無孔不入,嚴密得像鐵桶一樣。在這樣的條件下,中國的司法獨立不啻是個夢囈。
政法委的另一宗大的罪孽是破壞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民主政治的主要標誌。中國共產黨的喉舌口口聲聲說中國的司法是獨立的,《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也都有相關司法獨立的內容,以此說明中國是個實行“社會主義民主”的國家。但由於政法委的存在,這些東西都成了笑料,所謂的社會主義民主成了專制的代名詞。按照司法獨立的原則,公檢法三機關是相互獨立的,但政法委偏要把這三家揉在一起,搞所謂聯合辦案。政法委員會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就是案件協調製度,即通常是召開“小三長”(涉案的三方負責人)和“大三長”(法院院長、檢察長和公安局長)聯合會議來解決重大刑事疑難案件。從法理上講,顯然是和司法獨立相違背的。這樣做的後果是:警方根據檢察院起訴的需要來搜集證據;檢察院又根據法院判決的需要來起訴,而這一切都是圍繞着“黨的利益”來進行的,這在政治性案件中表現尤為明顯。今年杭州的陳樹慶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兩次,明顯是檢察院雞蛋裡面找骨頭,一定要給陳樹慶羅織罪狀。這個案子的邏輯關係是:政法委(共產黨)要給陳樹慶定罪-讓法院來判決-法院讓檢察院起訴-檢察院讓公安局去搜集證據。但是警方沒有搜集到證據,檢察院無法起訴,於是退回“補充”偵查,但警方還是沒有搜集到證據,於是又退回“補充”,否則它就無法起訴,法院無法判決,無法完成“黨交給的任務”。陳樹慶案件,是公檢法三家默契的“聯合辦公”,政法委在背後指揮三家。 政法委有時操縱公檢法三家或公檢法司安五家來破壞司法獨立,有時則通過法院或其他機關一家來破壞司法獨立。筆者手頭有一份文件(複印件),是杭州市政法委破壞司法獨立的鐵證。這份文件是2003年4月29日杭州市錢江新城指揮部頭目王光榮寫給杭州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於輝達的請示報告和於輝達的批示。錢江新城指揮部因徵地拆遷問題向江干區法院起訴了被拆遷的村民。在起訴前的4月1日,該指揮部專門向杭州市中級法院主要領導作了匯報。村民因拆遷違法,表示如果一審敗訴,肯定會上訴。錢江新城指揮部“為確保二審不出意外,要求市中級法院給予全力支持。”於輝達在收到王光榮的這份請示報告後,於4月30日作出如下批示:“請中級法院基信(即杭州市中級法院院長王基信——筆者注)同志閱。法院應依法全力支持市重點工程。於輝達/4月30日”。這份材料表明,開發商在案子還在一審的時候,就已經向市政法委遞交了要求終審勝訴的報告,而政法委竟然支持這一無理要求!有這樣一個政法委存在,老百姓還打得贏官司嗎?
在體制外,有更多的人主張廢除政法委這個禍國殃民的特務制度。半個多世紀以來,政法委這個特務組織帶中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廢除它已是刻不容緩了。◆ 轉自"北京之春"2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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