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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候選院士狀告方舟子敗訴的啟示
送交者: 魏文彪 2007年06月02日15:57: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候選院士狀告方舟子敗訴的啟示

魏文彪
2007年05月30日北京青年報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湯姆網談學術腐敗和科學打假問題時,對參選中
科院院士的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泌尿外科主任肖傳國進行了批
評,從而引發了一場備受社會關注的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5月28日,北京市一中
院一審駁回了肖傳國要求方舟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
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因為“在湯姆網有關學術打假的訪談節目中,方舟子雖然使
用了諸如‘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詞語,但該種用語僅屬於一般性
過激言辭,訪談中並未出現侮辱、誹謗用語。”(5月29日《北京晨報》)

  法院的這一判詞給人以這樣的啟示,即在對人物進行評價或輿論監督過程中,
難免會夾帶一些帶有主觀性的用語,也可能會令被評價或監督者感到刺耳,但只
要沒到足以損傷其人格尊嚴的程度,就不應當被判定侵權、追究法律責任,否則
正常的人物評價與輿論監督工作就會無法開展。

  法院還認為,作為知名教授、科學院院士候選人,應接受學術界及社會對其
學術水準所發出的質疑之聲,即便言論有所過激,亦應保持一定的寬容度,以保
持正常的爭鳴氛圍。儘管“名人也是人”,但是公眾人物具有一般人所沒有的社
會影響力,如果奢求與普通人相等的名譽權與隱私權,則社會對他們的監督工作
就可能很難進行,甚至可能使得他們因此而逃脫社會的監督,所以公眾人物的名
譽權與隱私權應該有所受限,這是社會對公眾人物進行輿論監督的必要條件。其
實,在西方一些國家比如美國,公眾人物主張名譽權還受到被告須有“主觀惡意”
條件的制約,而且證明被告有“主觀惡意”,還須由原告負責舉證,否則即可能
敗訴。

  除在不同領域存在一定影響的公眾人物之外,政府官員的名譽權與隱私權同
樣應當適度受限。民眾與新聞媒體對其進行監督乃至於批評,也是防止權力被濫
用之所必需。肖傳國狀告方舟子一案的判詞,其實也適用於類似的政府官員訴民
眾與媒體正常監督侵權的案件。近來少數政府官員將正常開展監督及反映情況的
公民及媒體訴諸公堂,卻得到了當地司法機關的支持,這顯然不利於公民權利的
保障,不利於正常輿論監督的開展,不利於制約官員權力氛圍與力量的形成。

  對於公民批評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以及新聞媒體進行正常輿論監督的權利,
司法機關尤其是法院應當發揮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只有法律與司法機關能做公眾
與媒體正常監督活動的堅強後盾,積極而有益的社會監督才能成為制約權力與名
氣濫用的不可忽視的力量,社會公平與正義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呵護。這是肖傳
國狀告方舟子敗訴給人們最大的啟示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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