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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hao:方舟子是華僑嗎?
送交者: 直言hao 2007年06月02日15:57: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方舟子是華僑嗎?

直言了,2007·06·01。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肖傳國對方舟子的侵權起訴,有一個根據說,方舟子是華僑、因而是“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因被告方是民持有美國永久居住證,並稱其長期在美國居住,且該案屬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云云。赫赫,如今華僑多了,光是美國華僑就以十萬計,為什麼方舟子是華僑就“有重大影響”了?他是啥個特殊公民?本帖不多談這事,而是提出個問題:方舟子是華僑嗎?

光明日報網透露:“方舟子畢業於著名的中國科技大學並被公派留學美國,獲生化專業博士學位”云云。按照國家規定,公派留學生須在結業後回國,不得私自改動留學國別和留學身份,否則,就按照違約處理、譬如要求當事人做出違約賠償,撤銷其資格和公派留學身份。公派資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錢,當然要公事公辦地使用,而違約就得把錢還給中國人民。

問題:既然方舟子是公派留學美國的,那麼,他是如何在結業後改變了身份、拿了綠卡而成為“長期在美國居住”的華僑了呢?那不是違約了嗎?違約是要賠償和取消公派資格的。如此,方舟子賠償了嗎?既然國家規定違約就取消公派資格,那麼,為什麼還向社會說是公派留學生?那不是作假欺騙的行為嗎?北京一中法拿華僑身份判決是否侵權的根據,本來就荒唐,而不審核被告人身份是否屬實就當判決根據,則更是荒唐。

問題:如果不是華僑,還是公派留學生,那麼,所謂“被告方是民持有美國永久居住證,並稱其長期在美國居住”,豈不是方舟子向法庭提供作假證據了嗎?欺騙法庭、提供假證據,嘿嘿,那法規是什麼懲罰,也是明文規定的。再說,證據虛假,那判決當然就不能成立了,整個案子需要重來。

問題:許多人都知道,獲得美國綠卡需要擔保人。方舟子獲得綠卡前,在美國靠中國公派留學資金過日子,誰能是他獲得綠卡的擔保人?難道是中國教育部?哈!當時呢,美國有個特別政策,即:參加過1989年動亂的中國留學生,申請綠卡不需要通常要求的擔保人。若方舟子利用那個政策而獲得了綠卡,那就說明他是1989年動亂的參與者,那他就欺騙了中國政府;而若他不是那個動亂的參與者,那就說明他欺騙了美國政府。到底哪個是真、哪個是假?

簡而言之,方舟子身份不明。在身份沒有審核確鑿的情況下,就拿了當證據、開庭前就實際上已做判決,您說那是什麼樣的執法?附後是國家有關法規。當事人方舟子和有關司法部門,應該遵紀守法,根據國家法規、對社會交代個問題:方舟子的身份到底是什麼?是華僑、還是公派留學生?幾十萬上百萬華僑中,為什麼就他一個人侵權與否就是“重要影響”了?憑什麼他是特殊公民、可以駕臨與國法之上?#

相關附件: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o12169.htm
教育部: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人員派出和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1996年)
六、留學人員在外留學期間一般不得改變留學單位和留學計劃。……留學人員變更留學國別、身份和延長留學期限的審批權在基金委。
八、留學人員若干違約情況的處理: 
4、凡未經所屬使領館同意擅自變更留學單位或留學計劃者,均按違約處理。授權使領館停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費留學資格,並報基金委備案。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留學人員不得變更留學國別和留學身份。凡擅自變更者,均按違約處理,取消其公費留學資格(對仍在留學期間者,授權使領館停發資助經費),並報基金委備案。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留學人員不得延長留學期限。凡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者,均按違約處理。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規定留學期限1個月以內抵達國內的,不作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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