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簡體 繁體 手機版
分類廣告
版主:諍友
萬維讀者網 > 教育學術 > 帖子
萬聖節新到資料
送交者: ipku 2008年11月01日14:52:01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信譽死(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喪心病狂的尋正 ·方舟孑·   一直在為楊佳殺害7名警察叫好,認為中國警察就該殺的尋正,搖身一變又 成了法學家,剛剛在“新語絲讀者網”的博客上刊登一篇奇文《勿以關注論是 非》,居然指責《海內外知識分子關於肖傳國訴方舟子案的公開信》違背了司法 獨立原則,是刑事犯罪:   “《公開信》是方先生試圖用輿論來左右正在進行的審判結果,這當然也是 簽署公開信的所有學者的良願,但在一個現代法制體系中,卻是對司法的干涉, 是司法受‘個人利益’的影響的直接表現。《公開信》中宣稱,‘武漢市江漢區 法院…判決罔顧事實、偏袒一方,令人震驚…指鹿為馬、顛倒是非,從而破壞了 法律的尊嚴…此案審判過程中明顯存在的枉法裁判和地方保護主義問題’。我全 心地維護《公開信》對該法院的指責,希望不要有人以為我意欲偏向我從來就瞧 不起的肖傳國。但是這樣的公開信卻違背了現代法制中的司法獨立原則,在英國、 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這些大英國體系的法律中,該公開信已經是刑事犯罪, 有着極大的後果。在美國,我相信如果真有此類試圖干涉在審案件的輿論,另一 方也可以申請法官下禁口令,或者法官基於公開信對法院的攻擊而下禁口令,甚 至以藐視法庭而判罪。”   我不知道尋正生活在哪一個美國,莫非生活在真空中,從來沒有聽說過還有 一個憲法第一修正案,否則怎麼會對美國社會如此無知,讓法庭審理和判決享有 了不可批評的特權?美國媒體、公眾對法院判決的批評還會少見嗎?我舉一個例 子,在2002年Michael Newdow一案中,美國上訴法庭判決國旗誓詞中的“在上帝 之下”一語違憲,輿論大嘩,為抗議該判決,100多名美國國會議員在國會大廈 前集體宣讀國旗誓詞,報刊、電視上更是充斥了對該判決的批評、攻擊和嘲諷, 迫於輿論,做出判決的法官下令暫停執行判決等待法庭其他法官的審核。在尋正 看來,這些美國國會議員、媒體、公眾全都是在干涉司法獨立,藐視法庭、刑事 犯罪了?再比如,在輪子在美國狀告趙致真時,魔術師蘭迪等人都給法庭寫公開 信,要求不要審這個案子,難道這也是在干涉司法獨立,藐視法庭、刑事犯罪?   無知無畏倒也罷了,但是尋正這回的胡言亂語已超出了我能容忍的程度。把 公開信稱為刑事犯罪(而且還是“已經是刑事犯罪”,審都不必審),將公開信 簽名者視為刑事犯罪分子,這是對600多名國內外簽名者和刊登這封公開信的新 語絲網站的誹謗,與新語絲利益存在根本的衝突,這種言論,不可以出現在有新 語絲名號的地方,否則,還有請尋正擔任顧問的“新語絲讀者網”改名,從此與 新語絲不存在任何關係,想幹嘛幹嘛去。 附此前兩篇相關文章 尋正要來教我邏輯? ·方舟子·   我對一些人整天鼓譟楊佳案感到不解的是:“沒有人認為楊佳不該有公正的 審判,讓人奇怪的是在不公正審判遍地的時候,為什麼獨獨對這個案件的審判是 否公正如此感興趣,如此興奮?”   段海新反駁說:“造假普遍存在,新語絲為什麼對個人或個案感興趣?比如 引進人才造假普遍存在的情況下,為什麼諸位對施一公特別感興趣呢?”   我回答說:“我沒有說不能對個人或個案感興趣,問的是為什麼對這麼個案 件特別感興趣。正因為我們無法去管所有的案件,所以才需要更慎重地選擇所針 對的個人、個案,比如引進人才造假,就重點針對那些造假最為嚴重、社會危害 比較大或影響比較惡劣的案件。所以問題又回到了:在冤假錯案遍地的今天,你 為什麼特別對一個沒有證據表明有大的冤屈、惡性殺人事實被公認、僅僅是和其 他中國案件一樣在程序上可能有些問題的案件如此感興趣,為之鳴不平?即便法 院承認楊佳曾經被打,就能使其殺人有了正當理由?即便一切程序都公正,把案 件放到美國去審,有可能改變判決結果嗎?(在美國,殺警察也是能被判死刑的) 難道特赦楊佳就能促進中國司法公正?尋正至少在這一點上有其自恰,因為他為 楊佳的行為叫好,所以要為他鳴冤。而這些號稱不贊成楊佳行為的人,卻特別對 這個案件的程序感興趣,缺乏自恰,因為在中國有無數被告在行為上無錯的冤案 更值得關注。”   尋正在《為什麼要關注楊佳》中給了我為何關心這個案件的一堆可能的理由 和尋正本人為何關注的理由,回答了我的問題,卻說我的邏輯不自洽,這是什麼 邏輯?連“是否要關注個案”和“是否要關注某個特定的個案”的區別都弄不明 白的人,好意思來教我邏輯?我說“重點針對那些造假最為嚴重、社會危害比較 大或影響比較惡劣的案件”,尋正就說楊佳案就屬於此類,那簡直是搞笑,把惡 性殺人的社會危害、影響偷換成了案件審判的社會危害、影響。如果人不是楊佳 殺的,他被冤枉了,那還算得上我說的標準。玩偷換概念的人,也好意思來教我 邏輯?   當然,我說過了,尋正因為欣賞楊佳的暴力、認為中國警察都該殺,所以要 為楊佳鼓與呼,自洽得很,其他不敢明言欣賞楊佳的人,就很不自洽,即使他們 曾經也關注過其他案件,仍然無法說明為何要特別關注這個案件。   楊佳案本來與我的案件毫無可比性,卻偏偏有人要扯到一起談,好像我在妒 忌楊佳受關注似的。比如有人說他也“關心過方舟子的官司”,但是那應該是對 學術造假泛濫、造假者惡人先告狀、枉法法官亂判的氣憤,恐怕不會是因為泛泛 的關注“司法程序公正”。那些號稱只關心“司法程序公正”的偽自由主義者, 是不會關心 “方舟子的官司”是否公正的,還巴不得讓方舟子吃點官司的苦頭。 西風獨自涼也配教邏輯? ·方舟子·   不僅尋正要來教我邏輯,西風獨自涼也要跟着來給我上邏輯課(《方舟子, 尋正怎麼就不能教你邏輯?》),雖說“只要言之有理,即便販夫走卒教你也沒 啥好奇怪的”,但思維極其混亂的人也滿口邏輯甚至還要氣勢洶洶地給人上邏輯 課,就很奇怪,比如能說出“楊佳說自己沒有精神病,就象醉酒的人愛說自己沒 有醉一樣,恰恰表明楊佳嚴重缺乏自知力(人對自身精神狀態的認識能力),無 法正確判斷自身的精神狀態,表現出精神病人的典型症狀”(西風獨自涼《楊佳 是否該判死刑》)這麼弱智的話的人,不僅沒有資格教人邏輯,甚至連被人教邏 輯的資格都沒有。不信,我就順手從西風獨自涼的這個邏輯教材中舉一個例子:   “ 大陸紙媒對這一轟動全國的大案業已保持沉默,凱迪、天涯等大型社區 也被迫停止討論相關話題,一些網站的討論,連楊佳都以“楊+”代替。我也奇 怪,為什麼您對媒體大範圍的可怕、可恥的沉默不感到憤怒或驚訝,卻對小範圍、 傳播有限的討論感到奇怪?這點可憐的聲音也算鼓譟?方舟子不但邏輯功夫了得, 遣詞造句亦有過人之處。”   在西風看來,媒體就必須持續地關注、炒作楊佳案,網站就必須讓發表鼓吹 暴力、美化殺人的言論,否則就是“可怕、可恥的沉默”,不一直報道、評論下 去就是“沉默”,“沉默”就等於“可怕、可恥”,這是什麼邏輯?我本來就不 贊成炒作這個殺人案,當然不會覺得這樣的“沉默”有什麼大不了的,當然也就 反感有人在我所在的小範圍內天天鼓譟這件事,把好端端的一個網站搞得和糞青 網站一樣的烏煙瘴氣,西風卻奇怪我對“可怕、可恥的沉默不感到憤怒或驚訝, 卻對小範圍、傳播有限的討論感到奇怪”,這又是什麼邏輯?我不憤怒或驚訝, 我奇怪,我反感,“干卿何事?”   斷言楊佳曾經被打,以此說明其殺人的正當性,這種評論多得是,在讀者網 也多得是,西風欣賞的尋正就反覆宣揚過,西風卻來質問我“楊佳的殺人動機是 解開案件迷團的第一關,誰說要以此證明‘殺人有了正當理由’?您是別人肚子 里的蛔蟲?”這不是邏輯的問題,而是選擇性失憶的問題。但由此能扯到什麼判 決過程的重要性,就是邏輯的問題了。學了幾個名詞,一腦子漿糊,東拉西扯一 番就來教訓我“方舟子顯然沒弄明白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關係,以及前者對後 者的重要性。”你是我“肚子裡的蛔蟲 ”?   西風從一個連“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都不懂、一個在法庭上觀察了楊佳就 斷言其有精神病的政治律師的“有道理”的分析中,以“敏銳的觀察力”發現了 有證據表明楊佳有大的冤屈(人不是他殺的?或不是他一個人殺的?現場錄像是 偽造的?),看來接下去可以去創建一門楊佳案陰謀論了。“程序不公正就有冤 枉的重大可能”,但是不等於就有冤枉,否則全中國的案件都是冤案,程序公正 也不意味着所有的細節都必須搞清楚,“這麼簡單的彎子也繞不過來?”可別把 自己給繞成了像一些陰謀論者一樣的精神病,到時候記住不要說自己不是精神病, 因為那是“精神病人的典型症狀”。 (XYS20081101) ◇◇信譽死(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0%(0)
0%(0)
  野鬼節!不是你娘的聖!你再壞,也不應尊鬼為聖!  /無內容 - 野雲 11/02/08 (118)
    野雲? 我看你是野雞!  /無內容 - ipku 11/03/08 (86)
標 題 (必選項):
內 容 (選填項):
實用資訊
回國機票$360起 | 商務艙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爐:海航獲五星
海外華人福利!在線看陳建斌《三叉戟》熱血歸回 豪情築夢 高清免費看 無地區限制
一周點擊熱帖 更多>>
一周回復熱帖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2007: 江蘇中青年首席科學家在浙江大學遇害
2006: 我們那出來的牛人
2006: 向國內瞎吹的人太多了
2005: 家園, 科大, 北大清華, 出國 (1)
2005: 家園, 科大, 北大清華, 出國 (2)
2004: 從對施一公的攻擊說起
2004: 知識分子要有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