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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中國關於迴避利益衝突的規則
送交者: 比較政策 2013年02月14日09:06:4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第一條:目的

本利益衝突迴避規則制定目的是為了在進入一項可能使本組織負責人或理事獲得私人利益或導致超額利益的交易或業務安排時能夠保護本免稅組織的利益。本規則旨在補充而非替代任何規範非盈利和慈善組織利益衝突問題的州及聯邦法律。

第二條:定義

1、利益關係人:理事、負責人、與下款所述利益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理事會授權之委員會的成員,均為利益關係人。

2、財務利益:因經營、投資或家庭而與以下利益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人,為財務利益相關人:

a. 對本組織與之從事交易或有業務安排的組織或單位擁有所有權或投資;

       b. 與本組織與之從事交易或有業務安排的組織或單位之間有酬勞安排;

c. 對本組織與之洽談交易或業務的組織、單位或個人擁有潛在所有權、投資或與之有潛在酬勞安排。

酬勞包括直接或間接酬金以及並非無足輕重的禮物或優惠。

財務利益並非都是衝突利益。根據第三條第二款,僅當理事會或委員會認定存在利益衝突,財務利益相關人才有利益衝突。

第三條:程序

1、披露義務:如與任何現實的或潛在的利益衝突相關,利益關係人必須、同時也有這樣的權利要求,向理事會和理事會授權處理提議交易或業務安排的委員會披露該財務利益的存在和所有事實。

2、利益衝突是否存在的認定:財務利益和所有事實披露後,並與利益關係人商談後,在理事會或委員會討論及投票認定是否存在利益衝突時,利益關係人須離開會議現場。其餘理事會或委員會成員須決定是否存在利益衝突。

3、利益衝突解決程序:

a. 利害關係人可在理事會或委員會會議上發言,但之後在討論與潛在利益衝突有關的交易或業務安排及投票時必須離開會議現場;

       b. 如有必要,理事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可指定一位非利益關係人或一個非利益關係委員會對已提議交易或業務安排調查替代方案;

       c. 盡職調查後,理事會或委員會須決定經由合理努力本組織是否能從不發生利益衝突的個人或組織獲得更有利的交易或業務安排。

       d. 在不造成利益衝突情況下,如果不存在更有利的合理交易或業務安排,理事會或委員會的非利益關係成員應當投票並經多數票認定就本組織自身利益而言該交易或業務安排是否符合本組織最佳利益並且是否公平合理。根據前述結果,理事會或委員會應作出是否進行該交易或業務安排的決定。

4、違反利益衝突規則:

       a. 如理事會或委員會有合理因由認為某成員未披露其現實的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則應當通告該成員此事並給予其解釋為何未披露的機會。

       b. 如在聽取該成員解釋並作條件允許的進一步調查後,理事會或委員會認定該成員未盡披露現實或潛在利益衝突的義務,則應當採取相應懲戒矯正舉措。

第四條:會議紀錄

理事會以及所有理事會授權之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a. 主動披露或被發現持有現實或潛在利益衝突之財務利益的人員的名字;該財務利益的性質;用於檢查是否存在利益衝突的任何舉措;理事會或委員會關於利益衝突是否事實上存在的決定。

       b. 出席相關交易或業務安排的討論及投票的人員的名字;包括關於代替已提議交易或業務安排的任何其他方案的討論內容;相關投票紀錄。

第五條:酬勞

       a. 直接或間接從本組織獲得勞務報酬的理事會表決權成員,不得參加與其酬勞有關事宜的投票;

       b. 管轄權限包括酬勞事宜和直接或間接從本組織獲得勞務報酬的任何委員會表決權成員,不得參加與其酬勞有關事宜的投票;

       c. 管轄權限包括酬勞事宜以及(無論直接或間接、單獨或集體)從本組織獲得勞務報酬的理事會或委員會表決權成員,不得被禁止向任何委員會提供其酬勞相關信息。

第六條:年度聲明

每一位理事會成員、負責人以及授權之委員會的成員須每年簽署聲明確認其本人:

       a. 已收到一份利益衝突規則文本;

       b. 已閱讀並理解該規則;

       c. 已同意遵從該規則;

       d. 理解本組織的慈善性質、為保持聯邦免稅資格本組織應當主要從事一項或多項符合其免稅宗旨的活動。

第七條:定期審查

為確保本組織的運營符合慈善宗旨並且不從事可能危害其免稅資格的活動,應定期對其運營活動實行審查。定期審查應至少包含以下項目:

       a. 基於職位調查信息和正常商業價格談判,酬勞安排和津貼是否合理;

       b. 合夥、合資經營以及與管理組織的業務安排是否符合本組織的各書面方針,是否有適當紀錄,是否能反映對商品和服務的合理投資及合理支付,是否深化慈善宗旨且不導致個人獲越軌利益或造成超額利益交易。

第八條:外部專家聘用

當進行第七條所述之定期審查時,本組織可以但並非必需聘用外部顧問。如聘用外部專家,該聘用不免除理事會應確保實行定期審查的責任。

 

2007525日由理事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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