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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一些国家及我国院士制度之比较
送交者: 李真真 2006年05月16日14:09:54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文/李真真 李宏

  院士制度诞生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现在院士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科学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士团体一般由科技界各专业领域中的精英组成,他们在学术上具有很高声望,为科技界的权威。尽管各国院士制度具有共同特点和制度基础,但由于历史背景及社会结构的差异,各国院士制度都具有某些相对独特的安排。

  历史传承

  17世纪,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从事科学研究人数的增加,使得通过科学家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科学发展日益成为科学家的现实要求。这种需求拉动下,1660年英国成立了“伦敦皇家自然知识促进学会”,即英国皇家学会的前身。在科学的建制史上,英国皇家学会是历史最为悠久且具有很高声望的会员或院士制度。

  英国皇家学会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科学团体。它由对自然知识感兴趣的科学家并愿意赞助科学研究的人员(称为会员Fellow)组成,没有研究实体,科学研究和咨询等职能主要通过指定研究项目、资助研究、制订研究计划、通过会员与工业界交流关系获得实现。学会具有国家科学院的作用及功能,政府为学会经营的科学事业提供财政资助。

  与英国皇家学会制度模式不同,1666年成立的法国皇家科学院形成了另一种制度模式。法国皇家科学院由法国政府批准成立,设有研究实体,并以皇家名义招聘全国优秀科学家到科学院从事科研工作,并给以薪俸。他们成为世界上第一批国家科学院院士(Member)。所以说,它开拓了以皇家名义,集中全国乃至国际上在各学科领域享有很高声誉的优秀科学家的先河。

  历史地讲,欧洲大陆国家大多效仿法国,成立有研究实体的科学院。属英联邦系统的国家则多效仿英国,成立没有研究实体的“academy”。我国的科学院效仿的是法国和俄罗斯科学院体制,无论是1927年成立的中央研究院还是1949年成立的中国科学院,均设有研究实体。(但1994年成立的中国工程院采取的则是英美的体制,没有研究实体。)

  共同特点

  虽然各国科学院及其院士制度历史渊源和现实背景各不相同,但是,各国基于近似的科学目标和组织观念建立起来的科学院及其院士制度,有着诸多的相同特点:

  (1)国家科学院是代表国家的最高学术机构,院士是国家最高学术机构的正式成员。“院士”首先是对从事科学研究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的奖励,是一种学术性荣誉称号,而作为一种奖励,它具有保持科学纯洁性之功能。院士团体作为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代表并影响着科学界的荣誉,因此,各国科学院都设有独立而严密的院士选举制度,包括一套选举的规范及程序。其原则是保障院士对院士候选人的举荐权和选举权,其最终结果一般取决于全体院士的投票表决。

  (2)国家科学院是各国政府的重要科技咨询机构之一。各国科学院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为政府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通过调研报告等方式为政府制订科技政策和有关科技的社会政策提供真实的信息和依据,从而减少国家政策的盲目性。

  (3)欧美等西方国家的科学院在经济上独立于政府,也可以说科学院独立于政府。但微观地讲,独立程度又有差异:美国国家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均属民间机构,它们在行政上完全独立于政府机构,政府不干预科学院的工作;法国科学院和日本学士院虽然名义上隶属于政府,但是由于主要向政府提供咨询,职能也相对独立。

  (4)院士组织一般由若干学部和专门委员会构成。院士一般参与本学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根据需要进入某个专门委员会,或参与某个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评议活动。

  (5)院士是学术荣誉称号,不是专职工作岗位的职务或职称。院士当选后,除继续从事科学研究,还要参与科学院组织的咨询和评议活动,承担科技咨询和评议的职责。但是,院士参与科学院组织的咨询和评议活动,均是“兼职”的。

  (6)各国科学院的院士均实行终身制。所谓“院士终身制”,一般是院士荣誉和权利的终身制,而绝非职业的终身制。当选院士的科学家,其职业生涯与其是否有“院士”称号无关,而是与所在国家的劳动法规及制度密切相关。在我国,“院士终身制”概念一直是被泛化地理解和应用的,尽管我国对劳动者退休年龄有明确规定,但“院士终身制”却事实地使院士成为一个例外。

  选举制度

  院士选择制度是各国科学院的重要制度之一。各国科学院的院士选举具有共同的制度基础,但微观层面却存在差异。

  俄罗斯科学院每年增选一次院士。根据院士选举程序,每一个学部成立鉴定委员会。首先,经各学部鉴定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推荐本学部院士候选人。其次,在科学院院长在场的情况下向学部委员介绍鉴定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并与学部委员协调并达成基本一致意见,以避免空缺和投票过于分散。第三,进入院士选举程序后一般需经过讨论几轮投票,最后由俄罗斯科学院全体院士会议批准当选者。

  法兰西科学院每年增选一次院士。首先由院办公室组织会议,秘密征求意见,研究决定院士增选计划。院士、外国合作院士和通讯院士候选人必须首先要有1或1位以上法兰西科学院院士的举荐。通讯院士只对通讯院士候选人有推荐权,其他只有建议权。最有力的是科学院内部的群体举荐。其次,各学部增选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正式院士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分三个序列,科学院委员会推荐的列入第一、二序列,其他列入第三序列。列入第一序列的一般是额定入选者。然后召开院士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对院士和外国合作院士的投票法定人数,要求有60%的院士到会,通讯院士的选举是50%,获参会者半数以上选票的入选。对入选的院士和外国合作院士需经总统批准。

  美国国家科学院每年增选一次院士,每年不超过60名,由理事会决定分配各学部增选名额。院士增选程序分三个阶段:(1)院士候选人资格提名建议阶段。只有院士有提名建议权,院士可以通过学部、部际(跨学部)、志愿提名小组(20名院士组成)、若干临时提名小组和NAS理事会等5个渠道按规定提名候选人,另外,还包括过去3年曾被提名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落选候选人。(2)学部选举阶段。一般采取通信投票形式:第一次通信投票时,选票按候选人姓名字母排序,由本学部院士圈选,产生非正式选举结果。第二次通信投票时,选票上注明候选人在前次非正式选举中的结果,凡得到投票人数2/3以上票数者,获得本学部院士候选人的正式提名资格。(3)全体院士大会终选阶段。召开全体院士大会年会,对获得各学部院士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达到投票人数2/3的候选人即当选为新院士。

  中国科学院院士每两年增选一次,每届不超过60人。增选程序分推荐、资格审查、学部评审和院士选举4个阶段:(1)推荐阶段。院士候选人有院士推荐和归口部门的推荐与初选两种途径,不受理个人申请。院士候选人一般不超过65岁。(2)资格审查阶段。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后,经学部主席团审议确认为有效候选人,并将有效候选人名单及其相关材料向社会公布。(3)学部评审阶段。分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通信评审确认初步候选人名单并对被投诉的初步候选人进行调查核实;会议评审选举正式候选人。(4)选举阶段。在各学部会议评审的基础上选举院士。当选院士名单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完成院士的增选过程。

  院士权利

  各国科学院的院士一般包括多种类型与称谓,类型不同所享有的院士权利也存在差异。

  英国皇家学会的成员分为皇家会员、会员、外籍会员3类,其中皇家会员只产生于皇族,为不定期选举,目前只有4人,不算责任会员,纯属荣誉称号。会员和外籍会员拥有极高的社会荣誉,享有院士权利并履行院士责任。

  俄罗斯科学院含院士和通讯院士等。较之院士,通讯院士的权利是有所限制的,如对院士候选人只有建议权,没有推荐权和选举权,但通讯院士可以当选院士。院士有很高的声誉,很多院士担任着科学院重要研究所所长、著名军事研究单位首长及大学校长,也有院士出任政府高层官员、部长及国会议员等。

  根据规定,法兰西科学院的院士总数为150人左右。后来又设立通讯院士,总数为200名左右。通讯院士没有选举权和作为科学院领导机构成员的被选举权,只有通过再次选举才能当选为院士。由于只有现任院士去世才能补选新院士造成院士老龄化和院士团体缺乏活力,以及一些人达到院士水平而不能当选院士的局面,科学院又设立资深院士,年龄定为80岁。资深院士不占院士名额,但享有推荐权和选举权。目前法国科学院正在酝酿修订院士章程,主要包括:(1)考虑将通讯院士和院士合并,统称为院士;(2)将资深院士的年龄由80岁提前到75岁,同时取消其推荐和选举院士资格的权利。

  美国国家科学院的章程规定:院士本人可以提出请求解除其“在职院士”职责,并经内务秘书核准即可转为“荣誉退休院士”(Member Emeritus)。荣誉退休院士不交会费,不参加科学院院士和官员的选举,也不得在选举文件上署名,但仍可参加科学院的会议。荣誉退休院士在其辞职4年后才能申请恢复院士资格。此外,连续三年拖欠会费的院士也将被内务秘书自动转成荣誉退休院士。

  瑞典皇家科学院的院士总人数也有限制。但面对越来越严重的院士老龄化问题,20世纪70年代初,瑞典皇家科学院进行了改革,规定:院士超过65岁为法定“退休”(retire)年龄,即超过65岁的院士不再占院士名额,可增补一名新院士。这一规定与瑞典法律规定的65岁为可享有全额退休金的退休年龄相吻合。“退休”院士不占院士名额,但保留院士荣誉身份和全部权利。

  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总人数上没有限制。院士享有院士候选人的推举权和选举权,并对院士制度建设负有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院士的身体健康,1998年国务院决定中国科学院设立资深院士,规定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是否履行院士权利由其本人根据自身精力及身体情况决定。

  院士待遇

  各国科学院的院士待遇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英美传统,一般没有院士津贴;二是欧洲大陆传统,给予一定数额的院士津贴。具体如下:

  美国国家科学院不仅在市场经济运作中形成了自己的“资产”,更建立了从社会吸纳经费的稳定渠道。另外,院士每年要向科学院缴纳会费,数额由理事会决定。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不担任科学院的全日制工作,但科学院一般邀请和鼓励院士参加院里的活动。对自愿参加科学院工作的院士,科学院只提供食宿费和差旅费,不给予报酬。美国政府对科学院的资助经费主要为项目咨询的专项拨款,承担任务的院士可以从这些专项中获取他们的应得收入。

  与美国国家科学院相类似,英国皇家学会的会员没有固定的工资或津贴,但可以从所承接的国家政策咨询任务中获得他们应得收入。

  瑞典皇家科学院除常务秘书一人专职处理日常事务外,包括院长在内的所有院士都为兼职,而且院士参与科学院工作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科学院的院士大多是瑞典各大学的教授,平均月工资为6万瑞典克朗左右,是普通工人收入的3倍。但是,瑞典是一个崇尚科学和知识的社会,院士备受尊重,社会地位很高。同时由于诺贝尔奖的缘故,瑞典皇家科学院的院士在国际上也享有极高的声誉,他们在国内外谋求职位,申请项目,争取资助,都比较容易成功。

  法兰西科学院经费来源一半为政府拨款,另一半为团体和私人捐赠。在法国皇家科学院时代,院士享有国王赠予的年薪俸禄。随着越来越多的院士在其所从事职业岗位获取工资,年薪俸禄被取消,不过法兰西科学院仍给院士们一定津贴,作为参加例行活动的交通伙食补助,数额是每人每月2000-2500法郎,相当于院士从业工资收入的1/10-1/20。

  依照法国科学院模式移植的日本学士院,在院士待遇上,给每个院士发放终身年金,具体数额由日本文部省大臣根据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和领取年金人员数量决定。近年的年金额度规定为350万日元,几乎相当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年收入。

  与西方国家的科学院不同,俄罗斯科学院的绝大部分资金仍来源于政府拨款,除职务工资外,每位院士还享有每月4000卢布(2001年标准)的国家津贴,称为“学位工资”,相当于普通劳动者2个月的工资。通讯院士为每月2000卢布。

  中国科学院的院士除职务工资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每月给予每位院士200元津贴,除此之外,院士享受部长级干部待遇,使院士在医疗、住房和用车等方面均享受着特殊优待。除了国家给予院士的各种优惠待遇外,为吸引院士到本地区或本部门工作,近年来各地区或部门均出台了各种院士优惠政策,包括院士特殊津贴、研究津贴、助手配备,以及住房和用车等方面。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各部门经济效益间差异,也使院士待遇出现较大差距。

  院士咨询制度

  为政府提供科技咨询是各国科学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的科技咨询机构,科学院凭借自身崇高学术威望和人才优势为政府提供咨询,深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20年来,英国皇家学会利用自己独特的优势,在向政府和社会提供独立的、权威的科技政策咨询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业绩。皇家学会的科技政策咨询工作已经与政府、社会公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皇家学会在政策咨询方面具有明确的原则,即针对有关科学和工程问题向政府提供独立且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在公众辩论中提供科学依据。政策咨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对政府有关科技的宏观政策提供咨询;(2)对公共政策中有关科技的方面进行咨询。皇家学会一直致力于就当前社会和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提供独立的专家意见,如近年来的转基因作物、贫铀武器使用后果的研究等等。

  虽然法国没有咨询方面的立法,但从共和国总统、政府部门到社会公众均非常重视科学院的咨询工作。科学院的咨询项目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委托和自主选题。一般咨询程序为:咨询项目确定后,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项目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体协调,组织专家写出初稿,最后经科学院“执行办公室”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报有关部门或公开出版。如1997年1月,希拉克致函当时法兰西科学院院长,要求就信息、环境及生命科学三个方面组织研究,为法国未来科学的发展指明道路。为此,科学院组织由11位著名科学家领导的3个专家小组展开研究,并于2000年向总统提交题为《21世纪科学》的报告,受到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多年来,法兰西科学院各应用委员会和研究报告委员会的工作特别引人注目,它们曾就欧洲科技合作、法国科技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提出过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或带有权威性的参考意见。

  美国国家科学院在有关科学问题上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它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影响政府的政策:(1)通过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行政管理预算局及其它联邦政府机构,在一些有争议的重大政策问题上提供权威性咨询和政策指导。(2)发表调研报告和提出一些新的重大问题,以引起政府的重视。(3)接受联邦政府委托,就重大科技方针和方向性问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然后作为咨询性意见向政府、国会提交报告。美国国家科学院仅为咨询机构,不直接参与决策,使得科学院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提供科学方面的建议,他们以科学院名义提供的咨询报告,对国会立法和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对“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原因的调查报告,指导并监督了国家宇航局重新设计固体推进器及审查其安全管理程序。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咨询工作已形成严格的标准程序,以保证各个项目咨询委员会在不受政治因素和资助者及其它有兴趣团体施加不适当影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咨询服务对象主要是国会和联邦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受理其它单位提出的项目,除非该项目对国家政策或国家利益有重大关系。

  根据中国科学院的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1995年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成立院士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从而促进了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咨询的制度化建设。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咨询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院士个人的主动建议;二是由学部组织的主动建议;三是组织院士完成国家(或各政府部门)委托的重大咨询项目。从1987年至2004年,院士共完成咨询项目285项,其中院士个人的主动咨询项目124项,学部组织105项,接受委托56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咨询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如1986年由王大珩等4位学部委员(现称院士)联名向国务院递交的《关于研究发展我国战略性高技术的建议》得到国家采纳,促成“863计划”的设立与实施。1992年,由张光斗等学部委员提出的《关于早日建立中国工程与技术科学院的建议》,促成了中国工程院的成立。近年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咨询还注意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如2004年,受国家科技部的委托,中国科学院院士咨询评议委员会组织院士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了对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咨询。除对国家科技政策或关涉国家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咨询与评议外,院士也接受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类组织的邀请,参与咨询与评议工作。

  李真真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 宏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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