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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司马南到底是谁养的狗?
送交者: ayaya 2008年07月23日19:57:52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看看他这副咬人的尖嘴,活脱脱一个街头阿三的模样。 物以类聚,xys有这样的同党,好了 ....................................................................... 让外国法院来审理杨佳案   司马南   今天,在南方的一家报纸上,长平(就是那位著名的长平)发表一篇很引人 注目的文章,标题为《杨佳的母亲哪里去了?》,文章承袭了长平写作一贯风格, 悬念式的标题像个急速舞动的花布条,读者目光再一次地被迅速吸引过去。看来, 凤凰评论员何亮亮昨晚关于“对突发事件不要过度解读”的忠告,确实有其现实 针对性。   部分人已经被带进了一个误读的怪圈,长平们声嘶力竭:“杨佳的母亲哪里 去了”,有人便一窝蜂地跟进,若大山般回响:“杨佳的母亲哪里去了”。   杨佳母亲哪里去了?长平当然不满足于提出这样简单问题,后边跟进的话才 是用心所在:“新华社电讯中暗含了一种解释:杨佳和父亲关系不融洽,他只信 任母亲,这两位律师手里的材料上有母亲的签名。更加戏剧性的是,扮演着如此 关键角色的杨母,却莫名其妙地失踪了。”“暗含”-“戏剧性”-“莫名其妙’ 一类词语的使用,长平有效地烘托了杨佳案诡异森严的气氛,令看客的心猛然收 紧了。   接下来,长平开始炮击了:   “案件发生的当日下午,杨母被警方带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调查,随后就 和亲属失去了联系。亲属到派出所去询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按走失人员报案。 带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称不知情,或曰“此案侦查阶段结束,不再发 布消息”。要知道,如果一个公民被警方带走,然后就失踪了,那么这是另一桩 案子了,而不是“此案”。这一桩案子本身就非同小可,加上与“此案”的关系, 自然备受关注。警方有责任向当事人的亲属和社会公众释疑解惑,而不能以“此 案侦查结束”为由来搪塞。”   可惜,大炮轰得呼隆隆作响,细看,却没有什么真凭实据的东西,对警方的 指责,除了表达“我根本就不信任你”之外,激情偏狭矫情有余,理性逻辑不足。 我们且就甲乙丙丁戊己庚请教长平先生。   甲、依你所说,杨母去了派出所,然后与家人失去了联系。您有什么证据支 持“杨母的下落,警方必然知情”?   乙,警方回答“并不知情”何错之有?您到底有什么理由认为,警察的话必 然有诈,必然有鬼?   丙,在媒体上公开指责“警方搪塞”,那么“不搪塞的回答”应该是什么样 的?如果警方确实不知道杨母的下落,你叫他怎么来回答你们才满意呢?   戊,如知情者所说,上海警方在与杨母了解了一些情况之后,便收兵回营了, 你逼问杨母下落,非叫他对杨母的下落给出说法,岂非强人所难?   己,如果杨母自己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会客(包括不愿意见到《南方周末》 《南方都市报》自命不凡的列为大人),自己选择了一个地方呆着,叫警方必须 说出杨母此刻在什么地方,君为警官,如何说得出呢?   庚,杨母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点生活,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 方式联系某些人或不联系某些人。杨佳杀人,警察殒命,偌大悲剧,报道溢沸, 身为生母,心若刀割,暂避一时,不亦正常乎?   家人联系不上杨母,担心情有可原,如果认定杨母为失踪,当然依照照规定 应该“按走失人员报案”。您抨击公安“按走失人员报案”说法不对,应当告诉 我们不对在什么地方,说不清为什么不对,却空喊不对,无非展示个人信念与偏 好,或与事实根本无关。   “非同小可”,进而“倍加关注”,如此积极是您个人的选择也是您个人的 权利。但是,公民长平,请注意,你目前还没有获得授权来调度指挥上海警方具 体办案过程。警方什么时候发布消息,应由警方依法自主进行,非由阁下及其阁 下所服务的媒体即兴决定。   长平先生用“大词”宣称“杨母失踪”属“另一桩案子”,很有些振聋发聩。 长平先生会讲政治,致力于创造暂新的话语境界——“一个公民被警方带走,然 后就失踪了”。长平自己未必不知道,“公民”-“警方”-“失踪”,这三者之 间的关系,并非像自己文章刻意营造的那样,但唯有如此讲话,才符合某些人的 口味和个别报纸近年一以贯之的普世价值原则,这一点,我想大家能够理解。   长平曰:“谢有明不适合做杨佳的辩护律师”,理由是“谢有明是上海闸北 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不知长平先生依据的是那一条法律执此高论,何妨搬出法典 来,让我们也长一点见识?谢有明若是闸北公安分局的法律顾问,此要求好象还 有一点道理,现在,谢为政府法律顾问,为什么不能代理杨佳案?司马南若是市 政府法律顾问,全市的案子我都不能接了?简言之,谢有明代理杨佳案并不违法, 长平如此著文100篇,无碍事实与法律规定。   有人呼吁杨佳案“应该异地公开审理”,某些人某些报最近兴奋异常,从法 律角度说,杨佳案没有什么理由不能公开审理,一不涉密,二无隐私,三非未成 年。   但是,主张“应该异地审理”的朋友,恐怕这个“应该”的理由就不那么充 分了。但凡讲法治,核心当为依法办案,长平们著文强调“应该异地审理”之前, “应该”翻翻法条,以保持对法律必要的敬畏。   有人坦白,主张异地审理,出于“技术性思维”:无非不放心上海警方,不 放心上海公检法系统,担心他们官官相护。对此,我有三条回答,愿得到方家教 正。   其一,笔者实在想象不出,如此万众瞩目的大案要案,哪一位有胆量冒天下 之大不韪,公然混淆视听颠倒黑白?非具体当事人又有什么必要,在众目睽睽之 下越过检察院、法院众多的办案环节搞一场彻底埋葬自己清誉与前途的舞弊?其 不得营私,又缘何舞弊?   其二,《最高法院刑事司法解释》、《刑诉法》规定,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 仅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等,并不包括 其他主体。上海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一并回避,干脆选择另一个省市自治区公检 法系统来办案,长平先生鼓吹的“程序正义”如此浪漫,不知在哪里曾经践行, 笔者未之闻也。   其三,如若听信某些媒体不负责任的宣传,不加分析地对整个上海公检法系 统做整体性否定,眼下的问题非但解决不了,反而会堕入别人预先挖好的陷阱之 中——“异地审理”移师北京,南报再声称北京靠不住怎么办?天津又如何靠得 住?广东又如何靠得住?山西又如何靠得住?……   多米诺骨牌效应过后,让外国法院来审理此案吗?   杨母下落不久自会水落石出,长平们的卓识与公正在哪里?   (200807223星期三)   附文:长平:杨佳的母亲到哪里去了?   舆论普遍认为,被指派介入杨佳案的律师谢有明不适合做杨佳的辩护律师, 原因有两点:一,他是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与受害人单位闸北警方属同 一“老板”;二,是他发表了“杨佳精神状况正常”、“法律意识强”、“估计 是死刑”等不利于杨佳的言论。然而,事情的戏剧性在于,“法律意识强”的杨 佳偏偏选中了谢律师和他搭档,而拒绝了父亲为他聘请的另一位律师。   报道这一消息的新华社电讯中暗含了一种解释:杨佳和父亲关系不融洽,他 只信任母亲,这两位律师手里的材料上有母亲的签名。更加戏剧性的是,扮演着 如此关键角色的杨母,却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案件发生的当日下午,杨母被警方带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调查,随后就和 亲属失去了联系。亲属到派出所去询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按走失人员报案。带 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称不知情,或曰“此案侦查阶段结束,不再发布 消息”。要知道,如果一个公民被警方带走,然后就失踪了,那么这是另一桩案 子了,而不是 “此案”。这一桩案子本身就非同小可,加上与“此案”的关系, 自然备受关注。警方有责任向当事人的亲属和社会公众释疑解惑,而不能以“此 案侦查结束”为由来搪塞。   就“此案”而言,杨母是在何种情况下委托律师的,杨佳是否知道母亲失踪 的消息,显然是不容忽视的情节。   这一起惨烈的袭警案发生后,虽然网络上有人为杨佳叫好,但是主流舆论无 疑是同情受害民警。如果杨佳的确精神正常,那么死刑判决应该确凿无疑。但是 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越要谨慎行事,不要让正义的伸张因为细节的不当 处理而受挫。   我想起美国的辛普森案。至今还有很多美国人相信,在1994年夏天的那 个夜晚,辛普森残忍地杀害了他的前妻及其男友。当时警方也“人赃俱获”, “铁证如山”,但是最后陪审团裁定他无罪释放。辩方首先指出,警察是“在没 有获得搜捕证的情况下非法搜查民宅”,拿到的那些证据都应该视作无效。最要 命的是,办案主力警察福尔曼被辩方指控为种族歧视者。他在法庭上宣称自己从 来没有用过“黑鬼”这个歧视性词语,结果辩方找到一盒录像带,证明他在一个 短时期内把这个词用了数十次。当法庭上出现辛普森戴不上那双血手套的情节时, 陪审团基本上相信了这位黑人明星是遭到种族歧视者的陷害了。   这一场“世纪审判” 使得警方备受打击。“在世界面前,洛杉矶警察局威 信扫地。现在我们都得为此付出代价。”但是和我们一些舆论推论相反的是,并 没有因为可疑的辛普森没有受到 “严惩”,美国就杀妻成风了;此案的正面收 获应该是,警察在此后办案的过程中不得不更加严守法律程序了。   中国的法律和美国并不完全一样,杨佳也不是辛普森,上海更不是洛杉矶。 然而,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上,显然有一个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也都承 认并坚持的“普世价值”。舆论呼吁此案异地公开审理,我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把 这种呼吁误认为是对凶杀犯罪的支持,而会理解成是在细节上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也是对警方收获更多公众信任的期待。(原载于《潇湘晨报》) (XYS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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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和张旺的吠声一样了 - bygone 07/24/08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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