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一些國家及我國院士制度之比較 |
| 送交者: 李真真 2006年05月16日14:09:5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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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真真 李宏 院士制度誕生於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現在院士制度已經成為一個國家科學建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院士團體一般由科技界各專業領域中的精英組成,他們在學術上具有很高聲望,為科技界的權威。儘管各國院士制度具有共同特點和制度基礎,但由於歷史背景及社會結構的差異,各國院士制度都具有某些相對獨特的安排。 歷史傳承 17世紀,隨着科學研究的深入,從事科學研究人數的增加,使得通過科學家之間的學術交流促進科學發展日益成為科學家的現實要求。這種需求拉動下,1660年英國成立了“倫敦皇家自然知識促進學會”,即英國皇家學會的前身。在科學的建制史上,英國皇家學會是歷史最為悠久且具有很高聲望的會員或院士制度。 英國皇家學會是獨立於政府的民間科學團體。它由對自然知識感興趣的科學家並願意贊助科學研究的人員(稱為會員Fellow)組成,沒有研究實體,科學研究和諮詢等職能主要通過指定研究項目、資助研究、制訂研究計劃、通過會員與工業界交流關係獲得實現。學會具有國家科學院的作用及功能,政府為學會經營的科學事業提供財政資助。 與英國皇家學會制度模式不同,1666年成立的法國皇家科學院形成了另一種制度模式。法國皇家科學院由法國政府批准成立,設有研究實體,並以皇家名義招聘全國優秀科學家到科學院從事科研工作,並給以薪俸。他們成為世界上第一批國家科學院院士(Member)。所以說,它開拓了以皇家名義,集中全國乃至國際上在各學科領域享有很高聲譽的優秀科學家的先河。 歷史地講,歐洲大陸國家大多效仿法國,成立有研究實體的科學院。屬英聯邦系統的國家則多效仿英國,成立沒有研究實體的“academy”。我國的科學院效仿的是法國和俄羅斯科學院體制,無論是1927年成立的中央研究院還是1949年成立的中國科學院,均設有研究實體。(但1994年成立的中國工程院採取的則是英美的體制,沒有研究實體。) 共同特點 雖然各國科學院及其院士制度歷史淵源和現實背景各不相同,但是,各國基於近似的科學目標和組織觀念建立起來的科學院及其院士制度,有着諸多的相同特點: (1)國家科學院是代表國家的最高學術機構,院士是國家最高學術機構的正式成員。“院士”首先是對從事科學研究並作出重大貢獻的人的獎勵,是一種學術性榮譽稱號,而作為一種獎勵,它具有保持科學純潔性之功能。院士團體作為國家最高學術權威機構,代表並影響着科學界的榮譽,因此,各國科學院都設有獨立而嚴密的院士選舉制度,包括一套選舉的規範及程序。其原則是保障院士對院士候選人的舉薦權和選舉權,其最終結果一般取決於全體院士的投票表決。 (2)國家科學院是各國政府的重要科技諮詢機構之一。各國科學院的主要職責之一是為政府提供科學技術方面的諮詢,通過調研報告等方式為政府制訂科技政策和有關科技的社會政策提供真實的信息和依據,從而減少國家政策的盲目性。 (3)歐美等西方國家的科學院在經濟上獨立於政府,也可以說科學院獨立於政府。但微觀地講,獨立程度又有差異:美國國家科學院、英國皇家學會均屬民間機構,它們在行政上完全獨立於政府機構,政府不干預科學院的工作;法國科學院和日本學士院雖然名義上隸屬於政府,但是由於主要向政府提供諮詢,職能也相對獨立。 (4)院士組織一般由若干學部和專門委員會構成。院士一般參與本學部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根據需要進入某個專門委員會,或參與某個專門委員會組織的諮詢評議活動。 (5)院士是學術榮譽稱號,不是專職工作崗位的職務或職稱。院士當選後,除繼續從事科學研究,還要參與科學院組織的諮詢和評議活動,承擔科技諮詢和評議的職責。但是,院士參與科學院組織的諮詢和評議活動,均是“兼職”的。 (6)各國科學院的院士均實行終身制。所謂“院士終身制”,一般是院士榮譽和權利的終身制,而絕非職業的終身制。當選院士的科學家,其職業生涯與其是否有“院士”稱號無關,而是與所在國家的勞動法規及制度密切相關。在我國,“院士終身制”概念一直是被泛化地理解和應用的,儘管我國對勞動者退休年齡有明確規定,但“院士終身制”卻事實地使院士成為一個例外。 選舉制度 院士選擇制度是各國科學院的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科學院的院士選舉具有共同的制度基礎,但微觀層面卻存在差異。 俄羅斯科學院每年增選一次院士。根據院士選舉程序,每一個學部成立鑑定委員會。首先,經各學部鑑定委員會會議進行協商,推薦本學部院士候選人。其次,在科學院院長在場的情況下向學部委員介紹鑑定委員會的推薦意見,並與學部委員協調並達成基本一致意見,以避免空缺和投票過於分散。第三,進入院士選舉程序後一般需經過討論幾輪投票,最後由俄羅斯科學院全體院士會議批准當選者。 法蘭西科學院每年增選一次院士。首先由院辦公室組織會議,秘密徵求意見,研究決定院士增選計劃。院士、外國合作院士和通訊院士候選人必須首先要有1或1位以上法蘭西科學院院士的舉薦。通訊院士只對通訊院士候選人有推薦權,其他只有建議權。最有力的是科學院內部的群體舉薦。其次,各學部增選工作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正式院士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單分三個序列,科學院委員會推薦的列入第一、二序列,其他列入第三序列。列入第一序列的一般是額定入選者。然後召開院士大會,進行投票選舉。對院士和外國合作院士的投票法定人數,要求有60%的院士到會,通訊院士的選舉是50%,獲參會者半數以上選票的入選。對入選的院士和外國合作院士需經總統批准。 美國國家科學院每年增選一次院士,每年不超過60名,由理事會決定分配各學部增選名額。院士增選程序分三個階段:(1)院士候選人資格提名建議階段。只有院士有提名建議權,院士可以通過學部、部際(跨學部)、志願提名小組(20名院士組成)、若干臨時提名小組和NAS理事會等5個渠道按規定提名候選人,另外,還包括過去3年曾被提名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落選候選人。(2)學部選舉階段。一般採取通信投票形式:第一次通信投票時,選票按候選人姓名字母排序,由本學部院士圈選,產生非正式選舉結果。第二次通信投票時,選票上註明候選人在前次非正式選舉中的結果,凡得到投票人數2/3以上票數者,獲得本學部院士候選人的正式提名資格。(3)全體院士大會終選階段。召開全體院士大會年會,對獲得各學部院士候選人進行投票,得票達到投票人數2/3的候選人即當選為新院士。 中國科學院院士每兩年增選一次,每屆不超過60人。增選程序分推薦、資格審查、學部評審和院士選舉4個階段:(1)推薦階段。院士候選人有院士推薦和歸口部門的推薦與初選兩種途徑,不受理個人申請。院士候選人一般不超過65歲。(2)資格審查階段。對被推薦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形式審查後,經學部主席團審議確認為有效候選人,並將有效候選人名單及其相關材料向社會公布。(3)學部評審階段。分通信評審和會議評審兩種方式,通信評審確認初步候選人名單並對被投訴的初步候選人進行調查核實;會議評審選舉正式候選人。(4)選舉階段。在各學部會議評審的基礎上選舉院士。當選院士名單經學部主席團審議批准並完成院士的增選過程。 院士權利 各國科學院的院士一般包括多種類型與稱謂,類型不同所享有的院士權利也存在差異。 英國皇家學會的成員分為皇家會員、會員、外籍會員3類,其中皇家會員只產生於皇族,為不定期選舉,目前只有4人,不算責任會員,純屬榮譽稱號。會員和外籍會員擁有極高的社會榮譽,享有院士權利並履行院士責任。 俄羅斯科學院含院士和通訊院士等。較之院士,通訊院士的權利是有所限制的,如對院士候選人只有建議權,沒有推薦權和選舉權,但通訊院士可以當選院士。院士有很高的聲譽,很多院士擔任着科學院重要研究所所長、著名軍事研究單位首長及大學校長,也有院士出任政府高層官員、部長及國會議員等。 根據規定,法蘭西科學院的院士總數為150人左右。後來又設立通訊院士,總數為200名左右。通訊院士沒有選舉權和作為科學院領導機構成員的被選舉權,只有通過再次選舉才能當選為院士。由於只有現任院士去世才能補選新院士造成院士老齡化和院士團體缺乏活力,以及一些人達到院士水平而不能當選院士的局面,科學院又設立資深院士,年齡定為80歲。資深院士不占院士名額,但享有推薦權和選舉權。目前法國科學院正在醞釀修訂院士章程,主要包括:(1)考慮將通訊院士和院士合併,統稱為院士;(2)將資深院士的年齡由80歲提前到75歲,同時取消其推薦和選舉院士資格的權利。 美國國家科學院的章程規定:院士本人可以提出請求解除其“在職院士”職責,並經內務秘書核准即可轉為“榮譽退休院士”(Member Emeritus)。榮譽退休院士不交會費,不參加科學院院士和官員的選舉,也不得在選舉文件上署名,但仍可參加科學院的會議。榮譽退休院士在其辭職4年後才能申請恢復院士資格。此外,連續三年拖欠會費的院士也將被內務秘書自動轉成榮譽退休院士。 瑞典皇家科學院的院士總人數也有限制。但面對越來越嚴重的院士老齡化問題,20世紀70年代初,瑞典皇家科學院進行了改革,規定:院士超過65歲為法定“退休”(retire)年齡,即超過65歲的院士不再占院士名額,可增補一名新院士。這一規定與瑞典法律規定的65歲為可享有全額退休金的退休年齡相吻合。“退休”院士不占院士名額,但保留院士榮譽身份和全部權利。 中國科學院的院士總人數上沒有限制。院士享有院士候選人的推舉權和選舉權,並對院士制度建設負有責任。為了更好地維護老年院士的身體健康,1998年國務院決定中國科學院設立資深院士,規定年滿80周歲的院士授予“資深院士”稱號。資深院士是否履行院士權利由其本人根據自身精力及身體情況決定。 院士待遇 各國科學院的院士待遇大致分為兩類:一是英美傳統,一般沒有院士津貼;二是歐洲大陸傳統,給予一定數額的院士津貼。具體如下: 美國國家科學院不僅在市場經濟運作中形成了自己的“資產”,更建立了從社會吸納經費的穩定渠道。另外,院士每年要向科學院繳納會費,數額由理事會決定。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不擔任科學院的全日制工作,但科學院一般邀請和鼓勵院士參加院裡的活動。對自願參加科學院工作的院士,科學院只提供食宿費和差旅費,不給予報酬。美國政府對科學院的資助經費主要為項目諮詢的專項撥款,承擔任務的院士可以從這些專項中獲取他們的應得收入。 與美國國家科學院相類似,英國皇家學會的會員沒有固定的工資或津貼,但可以從所承接的國家政策諮詢任務中獲得他們應得收入。 瑞典皇家科學院除常務秘書一人專職處理日常事務外,包括院長在內的所有院士都為兼職,而且院士參與科學院工作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科學院的院士大多是瑞典各大學的教授,平均月工資為6萬瑞典克朗左右,是普通工人收入的3倍。但是,瑞典是一個崇尚科學和知識的社會,院士備受尊重,社會地位很高。同時由於諾貝爾獎的緣故,瑞典皇家科學院的院士在國際上也享有極高的聲譽,他們在國內外謀求職位,申請項目,爭取資助,都比較容易成功。 法蘭西科學院經費來源一半為政府撥款,另一半為團體和私人捐贈。在法國皇家科學院時代,院士享有國王贈予的年薪俸祿。隨着越來越多的院士在其所從事職業崗位獲取工資,年薪俸祿被取消,不過法蘭西科學院仍給院士們一定津貼,作為參加例行活動的交通伙食補助,數額是每人每月2000-2500法郎,相當於院士從業工資收入的1/10-1/20。 依照法國科學院模式移植的日本學士院,在院士待遇上,給每個院士發放終身年金,具體數額由日本文部省大臣根據當年國家財政撥款和領取年金人員數量決定。近年的年金額度規定為350萬日元,幾乎相當於一個普通勞動者的年收入。 與西方國家的科學院不同,俄羅斯科學院的絕大部分資金仍來源於政府撥款,除職務工資外,每位院士還享有每月4000盧布(2001年標準)的國家津貼,稱為“學位工資”,相當於普通勞動者2個月的工資。通訊院士為每月2000盧布。 中國科學院的院士除職務工資外,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每月給予每位院士200元津貼,除此之外,院士享受部長級幹部待遇,使院士在醫療、住房和用車等方面均享受着特殊優待。除了國家給予院士的各種優惠待遇外,為吸引院士到本地區或本部門工作,近年來各地區或部門均出台了各種院士優惠政策,包括院士特殊津貼、研究津貼、助手配備,以及住房和用車等方面。但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各部門經濟效益間差異,也使院士待遇出現較大差距。 院士諮詢制度 為政府提供科技諮詢是各國科學院的重要職責之一。作為一個獨立於政府的科技諮詢機構,科學院憑藉自身崇高學術威望和人才優勢為政府提供諮詢,深得社會公眾的信任。 20年來,英國皇家學會利用自己獨特的優勢,在向政府和社會提供獨立的、權威的科技政策諮詢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業績。皇家學會的科技政策諮詢工作已經與政府、社會公眾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皇家學會在政策諮詢方面具有明確的原則,即針對有關科學和工程問題向政府提供獨立且具有權威性的諮詢;在公眾辯論中提供科學依據。政策諮詢主要涉及兩個方面:(1)對政府有關科技的宏觀政策提供諮詢;(2)對公共政策中有關科技的方面進行諮詢。皇家學會一直致力於就當前社會和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提供獨立的專家意見,如近年來的轉基因作物、貧鈾武器使用後果的研究等等。 雖然法國沒有諮詢方面的立法,但從共和國總統、政府部門到社會公眾均非常重視科學院的諮詢工作。科學院的諮詢項目主要來源於政府部門委託和自主選題。一般諮詢程序為:諮詢項目確定後,成立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項目組,並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總體協調,組織專家寫出初稿,最後經科學院“執行辦公室”組織的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上報有關部門或公開出版。如1997年1月,希拉克致函當時法蘭西科學院院長,要求就信息、環境及生命科學三個方面組織研究,為法國未來科學的發展指明道路。為此,科學院組織由11位著名科學家領導的3個專家小組展開研究,並於2000年向總統提交題為《21世紀科學》的報告,受到總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度評價。多年來,法蘭西科學院各應用委員會和研究報告委員會的工作特別引人注目,它們曾就歐洲科技合作、法國科技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問題提出過有價值的調查報告或帶有權威性的參考意見。 美國國家科學院在有關科學問題上具有特殊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它主要通過以下途徑影響政府的政策:(1)通過白宮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行政管理預算局及其它聯邦政府機構,在一些有爭議的重大政策問題上提供權威性諮詢和政策指導。(2)發表調研報告和提出一些新的重大問題,以引起政府的重視。(3)接受聯邦政府委託,就重大科技方針和方向性問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調查研究,然後作為諮詢性意見向政府、國會提交報告。美國國家科學院僅為諮詢機構,不直接參與決策,使得科學院能夠更加客觀公正的提供科學方面的建議,他們以科學院名義提供的諮詢報告,對國會立法和聯邦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對“挑戰者號”航天飛機爆炸原因的調查報告,指導並監督了國家宇航局重新設計固體推進器及審查其安全管理程序。美國國家科學院的諮詢工作已形成嚴格的標準程序,以保證各個項目諮詢委員會在不受政治因素和資助者及其它有興趣團體施加不適當影響的情況下開展工作。美國國家科學院的諮詢服務對象主要是國會和聯邦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受理其它單位提出的項目,除非該項目對國家政策或國家利益有重大關係。 根據中國科學院的院士章程,中國科學院院士是國家在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諮詢機構。1995年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成立院士諮詢評議工作委員會,從而促進了中國科學院的院士諮詢的制度化建設。中國科學院的院士諮詢主要包括三種形式:一是院士個人的主動建議;二是由學部組織的主動建議;三是組織院士完成國家(或各政府部門)委託的重大諮詢項目。從1987年至2004年,院士共完成諮詢項目285項,其中院士個人的主動諮詢項目124項,學部組織105項,接受委託56項。中國科學院的院士諮詢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如1986年由王大珩等4位學部委員(現稱院士)聯名向國務院遞交的《關於研究發展我國戰略性高技術的建議》得到國家採納,促成“863計劃”的設立與實施。1992年,由張光斗等學部委員提出的《關於早日建立中國工程與技術科學院的建議》,促成了中國工程院的成立。近年來,中國科學院的院士諮詢還注意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加,如2004年,受國家科技部的委託,中國科學院院士諮詢評議委員會組織院士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了對國家科學和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的諮詢。除對國家科技政策或關涉國家利益的重大科技項目的諮詢與評議外,院士也接受地方政府和社會各類組織的邀請,參與諮詢與評議工作。 李真真 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李 宏 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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