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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客不朽是因為法制太朽政府太朽
送交者: tickers 2008月10月16日06:45:5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炮郎: 楊佳案中被顛倒的是非炮郎 於 2008-10-15 02:06:00
刀客不朽是因為法制太朽政府太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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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時報 作者: 信力建 2008-10-15 12:23:31

阿丁按:在有關楊佳案的文章中,竊以為這篇是思路比較清晰的,理解門檻也比較低,適合我這種智商的人閱讀。公眾同情楊佳,實際上是真相持續缺失後,對程序正義的強烈質疑。有人在法庭外打出“刀客不朽”的條幅,其實也並非企望楊佳不朽,而是因為,這個國家的法制太朽,這個政府太朽。

楊佳案:程序正義亦是正義


驚動中國的楊佳殺人案二審又開堂了。相較於一審,針對司法程序的質疑儘管在二審緩解了不少,但中國民間對此案的關注仍未消失。

楊佳案甫一初審,即引來不少人針對辦案程序的質疑。爭議之處包括:首先,大家認為由上海當地警察進行偵查未能避嫌,建議異地審理;其次,還有專家分析判斷楊佳系精神病人,而上海法庭對此未作理會。

從輿論當初對指派給楊佳辯護律師的質疑,到對楊佳母親是否遭綁架的猜測,以及對異地審判、現場直播的呼籲,坊間的熱議其實都凸顯出中國民眾對此案程序正義的信心不足,這不禁讓人對程序正義這一話題有了深究的興趣。

北洋政府時期,曾有一件舊事:時任國會的正副議長吳景濂、張伯烈懷疑財政總長羅文軒在與奧地利簽訂“奧國借款延期合同”時,手腳不乾淨,中飽私囊。於是兩人就動用職權,私用國會大印,辦了公函,準備抓捕羅文軒。為了及時高效,他們還連夜拜訪總統黎元洪,要他下手諭抓羅文軒。黎元洪也照辦了。這事傳開,爭議連連。正在南京東南大學講學的梁啓超在演講中提到法治國家應尊重人權,決不可在證據不足時隨便抓人,有學生就此事向梁提問:“政府抓羅文軒,用的是非法手續。可是當時時機太迫切了,要是等合法手續,等手續辦好了,犯人早跑了。碰到這樣的事情,難道也要尊重人權,不隨便抓人捕人?”梁啓超的回答是:“寧肯讓犯人跑掉。不然的話,犯人抓到了,可法律卻跑掉了。”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讓犯人跑掉,還是讓法律跑掉?這的確體現了不同國家的不同選擇。作為這種選擇的極端形式,是上世紀二十年代國民黨“清共”時期喊出的著名口號:“寧肯錯殺三千,不可放過一個”!

可西方國家卻不這樣,在更多的情況下,他們是寧可放跑犯人,也不放跑法律。比如,我們看美國的電影,就會發現一個很有趣的情節:美國警察在抓捕一個嫌疑人時,不像我們一擁而上去將其五花大綁了事,而是念念有詞,說的內容都一樣:“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說的一切都可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派一位。”——這就是有名的“米蘭達法則”。

米蘭達,本是個名不見經傳的無業青年。1963年,二十二歲的他,因為涉嫌強姦綁架婦女而在亞利桑那州被捕。審訊他時,警官未向其宣告在審訊過程中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內容。米蘭達沒什麼文化,也不知道有這麼個玩意兒存在。於是問什麼答什麼,要什麼給什麼。兩個小時後,警官要的證據都有了,就叫他在供詞上簽字畫押。而後,法庭以此為證據,指控他犯了罪該坐牢二十年——這似乎是“事實清楚,證據明確”的一件事。然而,當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卻得到相反的終審判決:地方法院審判無效。理由是警方在審判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利,即沉默的權利。同時,最高法院還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在被審時應被告知的詳細內容:一、你有沉默的權利。二、你的供詞將可能用來起訴你。三、你有權請律師。四、如果請不起,法庭將免費為你請一位。這就是“米蘭達法則”的來歷。

西方人之所以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寧肯讓犯人跑掉,也不讓法律跑掉,因為他們信奉的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此原則係指,在被告被推上——甚至是押上審判台的時候,法官都要首先假定他(或她)是無罪的。而起訴一方卻必須運用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有罪。做不到這一點,就當把被告當場釋放。

在很多中國人看來,這似乎有些奇怪:那小子給推上審判台,多半是犯了事,或者極有可能是罪犯。既然如此,那又為什麼先要推定他無罪?即使是為了公正,我們也應該既不假定他有罪,也不假定他無罪才對呀。可西方人不這樣看,他們認為:在打擊罪犯的同時,更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換句話說:打擊罪犯須與保護人權相一致,甚至要把保護人權放在首位。如果不能依法保障一個嫌疑人(哪怕他有可能是罪犯)的權利,那麼保障人權就有可能成為空談。因此,不管你打擊罪犯的欲望多麼迫切,同情受害者的心情多麼強烈,若你不能忠實保護一個被告人的權利,那你就背離了法律的正義與公正,你使用的工具與方法也就與罪犯同出一轍了,這樣,你還有什麼資格代表法律的正義與威嚴?

在追問楊佳案真相的過程中,中國民意更多的是在質疑程序的公信力,如果你鑑定的過程足夠透明、足夠科學、足夠權威——那麼真相就是真相,公眾也一定會接受一個從程序到結果都有說服力的結論。

有論者指出:律師鑽法律空子的現象並不可怕,因為它的前提是承認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規定的框架中挑戰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以權代法和無法無天。法律的漏洞可以通過程序加以修補,而有法不依、執法犯法的口子一開,則會最終會衝垮民主法制的大壩。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脫與官府的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對程序正義的追求,理應成為司法機關的自覺行為。公正的程序能消弭民眾的不滿,而不公正的程序則製造不滿。消除民眾對案件的質疑,樹立司法裁判的權威,最佳的方式莫過於通過程序的透明化運作,以提升司法行為在人們心目中的公正感。而對普通民眾而言,之所以對楊佳案提出現場直播之類的訴求,根本的意圖就在於彰顯如下價值:當任何人的生命被以國家正義的名義剝奪時,一切都應當在陽光下進行。所以,即便要判決楊佳死刑,也應該在公眾“看得見”的程序正義之下作出。(作者為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特約撰稿人)


政府太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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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時報 作者: 信力建 2008-10-15 12:23:31

阿丁按:在有關楊佳案的文章中,竊以為這篇是思路比較清晰的,理解門檻也比較低,適合我這種智商的人閱讀。公眾同情楊佳,實際上是真相持續缺失後,對程序正義的強烈質疑。有人在法庭外打出“刀客不朽”的條幅,其實也並非企望楊佳不朽,而是因為,這個國家的法制太朽,這個政府太朽。

楊佳案:程序正義亦是正義


驚動中國的楊佳殺人案二審又開堂了。相較於一審,針對司法程序的質疑儘管在二審緩解了不少,但中國民間對此案的關注仍未消失。

楊佳案甫一初審,即引來不少人針對辦案程序的質疑。爭議之處包括:首先,大家認為由上海當地警察進行偵查未能避嫌,建議異地審理;其次,還有專家分析判斷楊佳系精神病人,而上海法庭對此未作理會。

從輿論當初對指派給楊佳辯護律師的質疑,到對楊佳母親是否遭綁架的猜測,以及對異地審判、現場直播的呼籲,坊間的熱議其實都凸顯出中國民眾對此案程序正義的信心不足,這不禁讓人對程序正義這一話題有了深究的興趣。

北洋政府時期,曾有一件舊事:時任國會的正副議長吳景濂、張伯烈懷疑財政總長羅文軒在與奧地利簽訂“奧國借款延期合同”時,手腳不乾淨,中飽私囊。於是兩人就動用職權,私用國會大印,辦了公函,準備抓捕羅文軒。為了及時高效,他們還連夜拜訪總統黎元洪,要他下手諭抓羅文軒。黎元洪也照辦了。這事傳開,爭議連連。正在南京東南大學講學的梁啓超在演講中提到法治國家應尊重人權,決不可在證據不足時隨便抓人,有學生就此事向梁提問:“政府抓羅文軒,用的是非法手續。可是當時時機太迫切了,要是等合法手續,等手續辦好了,犯人早跑了。碰到這樣的事情,難道也要尊重人權,不隨便抓人捕人?”梁啓超的回答是:“寧肯讓犯人跑掉。不然的話,犯人抓到了,可法律卻跑掉了。”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讓犯人跑掉,還是讓法律跑掉?這的確體現了不同國家的不同選擇。作為這種選擇的極端形式,是上世紀二十年代國民黨“清共”時期喊出的著名口號:“寧肯錯殺三千,不可放過一個”!

可西方國家卻不這樣,在更多的情況下,他們是寧可放跑犯人,也不放跑法律。比如,我們看美國的電影,就會發現一個很有趣的情節:美國警察在抓捕一個嫌疑人時,不像我們一擁而上去將其五花大綁了事,而是念念有詞,說的內容都一樣:“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說的一切都可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派一位。”——這就是有名的“米蘭達法則”。

米蘭達,本是個名不見經傳的無業青年。1963年,二十二歲的他,因為涉嫌強姦綁架婦女而在亞利桑那州被捕。審訊他時,警官未向其宣告在審訊過程中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內容。米蘭達沒什麼文化,也不知道有這麼個玩意兒存在。於是問什麼答什麼,要什麼給什麼。兩個小時後,警官要的證據都有了,就叫他在供詞上簽字畫押。而後,法庭以此為證據,指控他犯了罪該坐牢二十年——這似乎是“事實清楚,證據明確”的一件事。然而,當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卻得到相反的終審判決:地方法院審判無效。理由是警方在審判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利,即沉默的權利。同時,最高法院還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在被審時應被告知的詳細內容:一、你有沉默的權利。二、你的供詞將可能用來起訴你。三、你有權請律師。四、如果請不起,法庭將免費為你請一位。這就是“米蘭達法則”的來歷。

西方人之所以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寧肯讓犯人跑掉,也不讓法律跑掉,因為他們信奉的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此原則係指,在被告被推上——甚至是押上審判台的時候,法官都要首先假定他(或她)是無罪的。而起訴一方卻必須運用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有罪。做不到這一點,就當把被告當場釋放。

在很多中國人看來,這似乎有些奇怪:那小子給推上審判台,多半是犯了事,或者極有可能是罪犯。既然如此,那又為什麼先要推定他無罪?即使是為了公正,我們也應該既不假定他有罪,也不假定他無罪才對呀。可西方人不這樣看,他們認為:在打擊罪犯的同時,更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換句話說:打擊罪犯須與保護人權相一致,甚至要把保護人權放在首位。如果不能依法保障一個嫌疑人(哪怕他有可能是罪犯)的權利,那麼保障人權就有可能成為空談。因此,不管你打擊罪犯的欲望多麼迫切,同情受害者的心情多麼強烈,若你不能忠實保護一個被告人的權利,那你就背離了法律的正義與公正,你使用的工具與方法也就與罪犯同出一轍了,這樣,你還有什麼資格代表法律的正義與威嚴?

在追問楊佳案真相的過程中,中國民意更多的是在質疑程序的公信力,如果你鑑定的過程足夠透明、足夠科學、足夠權威——那麼真相就是真相,公眾也一定會接受一個從程序到結果都有說服力的結論。

有論者指出:律師鑽法律空子的現象並不可怕,因為它的前提是承認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規定的框架中挑戰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以權代法和無法無天。法律的漏洞可以通過程序加以修補,而有法不依、執法犯法的口子一開,則會最終會衝垮民主法制的大壩。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脫與官府的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對程序正義的追求,理應成為司法機關的自覺行為。公正的程序能消弭民眾的不滿,而不公正的程序則製造不滿。消除民眾對案件的質疑,樹立司法裁判的權威,最佳的方式莫過於通過程序的透明化運作,以提升司法行為在人們心目中的公正感。而對普通民眾而言,之所以對楊佳案提出現場直播之類的訴求,根本的意圖就在於彰顯如下價值:當任何人的生命被以國家正義的名義剝奪時,一切都應當在陽光下進行。所以,即便要判決楊佳死刑,也應該在公眾“看得見”的程序正義之下作出。(作者為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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