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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客不朽是因为法制太朽政府太朽
送交者: tickers 2008月10月16日06:45:53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炮郎: 杨佳案中被颠倒的是非炮郎 于 2008-10-15 02:06:00
刀客不朽是因为法制太朽政府太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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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 作者: 信力建 2008-10-15 12:23:31

阿丁按:在有关杨佳案的文章中,窃以为这篇是思路比较清晰的,理解门槛也比较低,适合我这种智商的人阅读。公众同情杨佳,实际上是真相持续缺失后,对程序正义的强烈质疑。有人在法庭外打出“刀客不朽”的条幅,其实也并非企望杨佳不朽,而是因为,这个国家的法制太朽,这个政府太朽。

杨佳案:程序正义亦是正义


惊动中国的杨佳杀人案二审又开堂了。相较于一审,针对司法程序的质疑尽管在二审缓解了不少,但中国民间对此案的关注仍未消失。

杨佳案甫一初审,即引来不少人针对办案程序的质疑。争议之处包括:首先,大家认为由上海当地警察进行侦查未能避嫌,建议异地审理;其次,还有专家分析判断杨佳系精神病人,而上海法庭对此未作理会。

从舆论当初对指派给杨佳辩护律师的质疑,到对杨佳母亲是否遭绑架的猜测,以及对异地审判、现场直播的呼吁,坊间的热议其实都凸显出中国民众对此案程序正义的信心不足,这不禁让人对程序正义这一话题有了深究的兴趣。

北洋政府时期,曾有一件旧事:时任国会的正副议长吴景濂、张伯烈怀疑财政总长罗文轩在与奥地利签订“奥国借款延期合同”时,手脚不干净,中饱私囊。于是两人就动用职权,私用国会大印,办了公函,准备抓捕罗文轩。为了及时高效,他们还连夜拜访总统黎元洪,要他下手谕抓罗文轩。黎元洪也照办了。这事传开,争议连连。正在南京东南大学讲学的梁启超在演讲中提到法治国家应尊重人权,决不可在证据不足时随便抓人,有学生就此事向梁提问:“政府抓罗文轩,用的是非法手续。可是当时时机太迫切了,要是等合法手续,等手续办好了,犯人早跑了。碰到这样的事情,难道也要尊重人权,不随便抓人捕人?”梁启超的回答是:“宁肯让犯人跑掉。不然的话,犯人抓到了,可法律却跑掉了。”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让犯人跑掉,还是让法律跑掉?这的确体现了不同国家的不同选择。作为这种选择的极端形式,是上世纪二十年代国民党“清共”时期喊出的著名口号:“宁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

可西方国家却不这样,在更多的情况下,他们是宁可放跑犯人,也不放跑法律。比如,我们看美国的电影,就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情节:美国警察在抓捕一个嫌疑人时,不像我们一拥而上去将其五花大绑了事,而是念念有词,说的内容都一样:“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这就是有名的“米兰达法则”。

米兰达,本是个名不见经传的无业青年。1963年,二十二岁的他,因为涉嫌强奸绑架妇女而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他时,警官未向其宣告在审讯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等“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内容。米兰达没什么文化,也不知道有这么个玩意儿存在。于是问什么答什么,要什么给什么。两个小时后,警官要的证据都有了,就叫他在供词上签字画押。而后,法庭以此为证据,指控他犯了罪该坐牢二十年——这似乎是“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的一件事。然而,当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却得到相反的终审判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判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还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在被审时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一、你有沉默的权利。二、你的供词将可能用来起诉你。三、你有权请律师。四、如果请不起,法庭将免费为你请一位。这就是“米兰达法则”的来历。

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此原则系指,在被告被推上——甚至是押上审判台的时候,法官都要首先假定他(或她)是无罪的。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

在很多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有些奇怪:那小子给推上审判台,多半是犯了事,或者极有可能是罪犯。既然如此,那又为什么先要推定他无罪?即使是为了公正,我们也应该既不假定他有罪,也不假定他无罪才对呀。可西方人不这样看,他们认为:在打击罪犯的同时,更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换句话说:打击罪犯须与保护人权相一致,甚至要把保护人权放在首位。如果不能依法保障一个嫌疑人(哪怕他有可能是罪犯)的权利,那么保障人权就有可能成为空谈。因此,不管你打击罪犯的欲望多么迫切,同情受害者的心情多么强烈,若你不能忠实保护一个被告人的权利,那你就背离了法律的正义与公正,你使用的工具与方法也就与罪犯同出一辙了,这样,你还有什么资格代表法律的正义与威严?

在追问杨佳案真相的过程中,中国民意更多的是在质疑程序的公信力,如果你鉴定的过程足够透明、足够科学、足够权威——那么真相就是真相,公众也一定会接受一个从程序到结果都有说服力的结论。

有论者指出: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的漏洞可以通过程序加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则会最终会冲垮民主法制的大坝。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对程序正义的追求,理应成为司法机关的自觉行为。公正的程序能消弭民众的不满,而不公正的程序则制造不满。消除民众对案件的质疑,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最佳的方式莫过于通过程序的透明化运作,以提升司法行为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感。而对普通民众而言,之所以对杨佳案提出现场直播之类的诉求,根本的意图就在于彰显如下价值:当任何人的生命被以国家正义的名义剥夺时,一切都应当在阳光下进行。所以,即便要判决杨佳死刑,也应该在公众“看得见”的程序正义之下作出。(作者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政府太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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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 作者: 信力建 2008-10-15 12:23:31

阿丁按:在有关杨佳案的文章中,窃以为这篇是思路比较清晰的,理解门槛也比较低,适合我这种智商的人阅读。公众同情杨佳,实际上是真相持续缺失后,对程序正义的强烈质疑。有人在法庭外打出“刀客不朽”的条幅,其实也并非企望杨佳不朽,而是因为,这个国家的法制太朽,这个政府太朽。

杨佳案:程序正义亦是正义


惊动中国的杨佳杀人案二审又开堂了。相较于一审,针对司法程序的质疑尽管在二审缓解了不少,但中国民间对此案的关注仍未消失。

杨佳案甫一初审,即引来不少人针对办案程序的质疑。争议之处包括:首先,大家认为由上海当地警察进行侦查未能避嫌,建议异地审理;其次,还有专家分析判断杨佳系精神病人,而上海法庭对此未作理会。

从舆论当初对指派给杨佳辩护律师的质疑,到对杨佳母亲是否遭绑架的猜测,以及对异地审判、现场直播的呼吁,坊间的热议其实都凸显出中国民众对此案程序正义的信心不足,这不禁让人对程序正义这一话题有了深究的兴趣。

北洋政府时期,曾有一件旧事:时任国会的正副议长吴景濂、张伯烈怀疑财政总长罗文轩在与奥地利签订“奥国借款延期合同”时,手脚不干净,中饱私囊。于是两人就动用职权,私用国会大印,办了公函,准备抓捕罗文轩。为了及时高效,他们还连夜拜访总统黎元洪,要他下手谕抓罗文轩。黎元洪也照办了。这事传开,争议连连。正在南京东南大学讲学的梁启超在演讲中提到法治国家应尊重人权,决不可在证据不足时随便抓人,有学生就此事向梁提问:“政府抓罗文轩,用的是非法手续。可是当时时机太迫切了,要是等合法手续,等手续办好了,犯人早跑了。碰到这样的事情,难道也要尊重人权,不随便抓人捕人?”梁启超的回答是:“宁肯让犯人跑掉。不然的话,犯人抓到了,可法律却跑掉了。”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让犯人跑掉,还是让法律跑掉?这的确体现了不同国家的不同选择。作为这种选择的极端形式,是上世纪二十年代国民党“清共”时期喊出的著名口号:“宁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

可西方国家却不这样,在更多的情况下,他们是宁可放跑犯人,也不放跑法律。比如,我们看美国的电影,就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情节:美国警察在抓捕一个嫌疑人时,不像我们一拥而上去将其五花大绑了事,而是念念有词,说的内容都一样:“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这就是有名的“米兰达法则”。

米兰达,本是个名不见经传的无业青年。1963年,二十二岁的他,因为涉嫌强奸绑架妇女而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他时,警官未向其宣告在审讯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等“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内容。米兰达没什么文化,也不知道有这么个玩意儿存在。于是问什么答什么,要什么给什么。两个小时后,警官要的证据都有了,就叫他在供词上签字画押。而后,法庭以此为证据,指控他犯了罪该坐牢二十年——这似乎是“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的一件事。然而,当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却得到相反的终审判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判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还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在被审时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一、你有沉默的权利。二、你的供词将可能用来起诉你。三、你有权请律师。四、如果请不起,法庭将免费为你请一位。这就是“米兰达法则”的来历。

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此原则系指,在被告被推上——甚至是押上审判台的时候,法官都要首先假定他(或她)是无罪的。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

在很多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有些奇怪:那小子给推上审判台,多半是犯了事,或者极有可能是罪犯。既然如此,那又为什么先要推定他无罪?即使是为了公正,我们也应该既不假定他有罪,也不假定他无罪才对呀。可西方人不这样看,他们认为:在打击罪犯的同时,更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换句话说:打击罪犯须与保护人权相一致,甚至要把保护人权放在首位。如果不能依法保障一个嫌疑人(哪怕他有可能是罪犯)的权利,那么保障人权就有可能成为空谈。因此,不管你打击罪犯的欲望多么迫切,同情受害者的心情多么强烈,若你不能忠实保护一个被告人的权利,那你就背离了法律的正义与公正,你使用的工具与方法也就与罪犯同出一辙了,这样,你还有什么资格代表法律的正义与威严?

在追问杨佳案真相的过程中,中国民意更多的是在质疑程序的公信力,如果你鉴定的过程足够透明、足够科学、足够权威——那么真相就是真相,公众也一定会接受一个从程序到结果都有说服力的结论。

有论者指出: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的漏洞可以通过程序加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则会最终会冲垮民主法制的大坝。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对程序正义的追求,理应成为司法机关的自觉行为。公正的程序能消弭民众的不满,而不公正的程序则制造不满。消除民众对案件的质疑,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最佳的方式莫过于通过程序的透明化运作,以提升司法行为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感。而对普通民众而言,之所以对杨佳案提出现场直播之类的诉求,根本的意图就在于彰显如下价值:当任何人的生命被以国家正义的名义剥夺时,一切都应当在阳光下进行。所以,即便要判决杨佳死刑,也应该在公众“看得见”的程序正义之下作出。(作者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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