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子龍致楊佳代理律師謝有明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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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楊佳殺害警員構成殺人犯罪,應受到懲辦,這天經地義。行兇殺人的事情在哪個國家也不少見,很多人在特定條件下都會行兇殺人,但司法機關卻絕對不能違法;英國先哲培根曾有一句名言“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機關違法,是在污染水源”。殺人犯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利,是個體對個體的生命權利的侵犯,違犯的是法律的一個具體條款;司法機關違法損害的則是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其行為破壞的是公眾對法制的信仰和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法律是維護公民權利和社會正義的最終屏障,公民對法律喪失信心、對司法機關失去信任,認為這道屏障不可靠了,就會走極端而選擇暴力,就會發生兇殺及暴力事件。倘若司法或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再進一步發展,很可能就是“楊佳”遍地,最後連楊志、楊幺、楊秀清都出來了。有人對“水滸傳”作了個統計,發現梁山泊108條好漢中,竟有36名是受冤獄之迫害而走向梁山打家劫舍、替天行道的。由此可見,司法不公是社會秩序的最大破壞者。
社會這麼大,出現少數幾個行兇殺人者不足為奇;審了判了就是了;絕大多數人畢竟還是崇尚秩序、遵紀守法的。但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依法辦案,連起碼的規則、程序都不能遵守,那是最令人失望、也是最能讓公眾產生不滿的,因為權力的濫用足以危害到所有的公民。之所以有這麼多人抨擊上海司法機關違法辦案行為而未來得及譴責楊佳,就是因為司法機關、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為要遠比個體犯罪危害大得多、後果嚴重的多。歷朝歷代的江山社稷都不是所謂的暴民、惡民推翻的,而是暴政刮民、民不聊生、吏治腐敗、司法不公、貧富分化引起社會階層對立、以致產生動盪的結果。只有不合格的司法機關和不合格的政府,從來就沒聽說過什麼有不合格的國民。哪一天如果真的有了暴民、惡民出現,那也是以惡政、暴政的已經存在為前提的,因為人是社會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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