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龙致杨佳代理律师谢有明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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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杨佳杀害警员构成杀人犯罪,应受到惩办,这天经地义。行凶杀人的事情在哪个国家也不少见,很多人在特定条件下都会行凶杀人,但司法机关却绝对不能违法;英国先哲培根曾有一句名言“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机关违法,是在污染水源”。杀人犯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是个体对个体的生命权利的侵犯,违犯的是法律的一个具体条款;司法机关违法损害的则是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其行为破坏的是公众对法制的信仰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法律是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的最终屏障,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对司法机关失去信任,认为这道屏障不可靠了,就会走极端而选择暴力,就会发生凶杀及暴力事件。倘若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再进一步发展,很可能就是“杨佳”遍地,最后连杨志、杨幺、杨秀清都出来了。有人对“水浒传”作了个统计,发现梁山泊108条好汉中,竟有36名是受冤狱之迫害而走向梁山打家劫舍、替天行道的。由此可见,司法不公是社会秩序的最大破坏者。
社会这么大,出现少数几个行凶杀人者不足为奇;审了判了就是了;绝大多数人毕竟还是崇尚秩序、遵纪守法的。但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连起码的规则、程序都不能遵守,那是最令人失望、也是最能让公众产生不满的,因为权力的滥用足以危害到所有的公民。之所以有这么多人抨击上海司法机关违法办案行为而未来得及谴责杨佳,就是因为司法机关、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要远比个体犯罪危害大得多、后果严重的多。历朝历代的江山社稷都不是所谓的暴民、恶民推翻的,而是暴政刮民、民不聊生、吏治腐败、司法不公、贫富分化引起社会阶层对立、以致产生动荡的结果。只有不合格的司法机关和不合格的政府,从来就没听说过什么有不合格的国民。哪一天如果真的有了暴民、恶民出现,那也是以恶政、暴政的已经存在为前提的,因为人是社会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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