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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與道德、契約和宗教是共存的,不存在單一的超然力量。"
在一個法制社會裡,法律是唯一的社會運行標準。道德、契約和宗教都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不能超越。
所以”法與道德、契約和宗教“不是並行的概念。
關於同性戀被視作另類,有具體的例子。比如不許用婚姻這個詞從法律角度來代表婚姻內容,或乾脆被拒絕婚姻。如果婚姻分類,自然以為婚姻的性質不同。從表面看,爭取一個詞的使用好像過分,但本質上是要去掉那個”不同“,只要有這個不同,社會就會區別對待。這就是為什麼這個公投出現了過去沒有過的聯邦參議員都出馬做廣告反對的現象,因為涉及憲法的完整性。
用法律形式對社會分類就是歧視。比如很多人不喜歡甚至感到恐怖當看到那些侏儒型的人時,更別提他們生的孩子也有是侏儒的可能,是否應該用法律的形式把其歸入另來,只能進給侏儒設立的酒吧或商店?
小小老大原來的小學班裡有一個同性戀家庭的孩子,大家沒覺得有什麼不同,知道他有兩個媽媽。平時說起來很自然。她也知道同性戀結婚是GIRL YO GIRL, BOY TO BOY,根本不覺得有什麼。孩子接受這些東西比大人容易的多。
從任何意義講,現代社會不認為同性戀對社會造成傷害,因為就是不同的性取向。而性是人類最隱私的生活內容,與別人無關。保護同性戀婚姻,可以使其有效地組織家庭,消除地下的亂交可能,對社會穩定有正面意義。否則就是另一種情形,而且你也禁止不了。
當然除了宗教的因素,但美國不是宗教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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