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谢讨论,下面是我的个人看法。 |
| 送交者: 西西里柠檬 2008月11月01日19:25:03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 回 答: 从两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吧 由 西岸 于 2008-11-01 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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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实即存在,存在即合理,我在原帖中已经指出其相悖之处。
2)差异性是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平等不以否定差异为前提,所以因为认知客观存在 的差异性,就认为是一种不开明的偏见是没有道理的,公鸡不下蛋,再平等、无差 别去看待,它还是不会下蛋。是否存在偏见或歧视,取决于差异性事物本身的性质, 以及人们对差异性事物的态度。 3)法的本质是契约,法不是超然于人的存在之上的。从功能上讲,法是“以万物为 刍狗”的,从本体上讲,法治就是人治。法的产生、解释、运作、修改都是由人来 完成,以人为主体的。而且法与道德、契约和宗教是共存的,不存在单一的超然力 量。 4)非同性恋对社会的伤害,并不能成为抹消同性恋对社会伤害的理由,如果这种伤 害客观存在的话。 5)宽容是必须的,宽容是社会润滑济;而规则也是必须的,规则是社会的齿轮。所 以宽容也不是抽象的,真正的、契约社会的宽容,是宽容与规则之间的平衡。绝对 的宽容属于宗教范畴,而宗教的宽容是对其“果”而非对其“因”,这也是为什么 宽容精神最彻底的宗教,同时也反对同性恋的原因。另外“宽容意味着妥协,接受与 自己不同的东西,而不是只以自己的感觉为重,”这也是双向的,每一个人都应该 尊从的原则,包括同性恋者。 6)“即便认为同性恋不应再社会上有同等的地位,比如结婚,那也必须经过社会认 可的法律程序,而不是绕过程序按自己的习俗干。”这一点我没有保留,完全同意。 而且我觉得除去性取向相关的方面,同性恋者没有任何理由被视为“另类”。我反 对对同性恋者的任何野蛮行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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