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謝討論,下面是我的個人看法。 |
| 送交者: 西西里檸檬 2008月11月01日19:25:03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 回 答: 從兩個角度考慮這個問題吧 由 西岸 於 2008-11-01 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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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實即存在,存在即合理,我在原帖中已經指出其相悖之處。
2)差異性是個客觀存在的問題,平等不以否定差異為前提,所以因為認知客觀存在 的差異性,就認為是一種不開明的偏見是沒有道理的,公雞不下蛋,再平等、無差 別去看待,它還是不會下蛋。是否存在偏見或歧視,取決於差異性事物本身的性質, 以及人們對差異性事物的態度。 3)法的本質是契約,法不是超然於人的存在之上的。從功能上講,法是“以萬物為 芻狗”的,從本體上講,法治就是人治。法的產生、解釋、運作、修改都是由人來 完成,以人為主體的。而且法與道德、契約和宗教是共存的,不存在單一的超然力 量。 4)非同性戀對社會的傷害,並不能成為抹消同性戀對社會傷害的理由,如果這種傷 害客觀存在的話。 5)寬容是必須的,寬容是社會潤滑濟;而規則也是必須的,規則是社會的齒輪。所 以寬容也不是抽象的,真正的、契約社會的寬容,是寬容與規則之間的平衡。絕對 的寬容屬於宗教範疇,而宗教的寬容是對其“果”而非對其“因”,這也是為什麼 寬容精神最徹底的宗教,同時也反對同性戀的原因。另外“寬容意味着妥協,接受與 自己不同的東西,而不是只以自己的感覺為重,”這也是雙向的,每一個人都應該 尊從的原則,包括同性戀者。 6)“即便認為同性戀不應再社會上有同等的地位,比如結婚,那也必須經過社會認 可的法律程序,而不是繞過程序按自己的習俗干。”這一點我沒有保留,完全同意。 而且我覺得除去性取向相關的方面,同性戀者沒有任何理由被視為“另類”。我反 對對同性戀者的任何野蠻行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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