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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讀者網 > 五 味 齋 > 跟帖
我覺得認為同性戀不危害社會是一種武斷的講法,
送交者: 西西里檸檬 2008月11月01日21:20:12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這句話是絕不能同意的西岸 於 2008-11-01 20:06:39
這一方面在我的帖中已有陳述,那些問題都不是幻想出來的,關鍵是看問題的視角,
從孤島視角和大陸視角所得結論肯定不同。我承認你說的許多問題的存在,這也是
為什麼說同性戀是弱勢群體而且需要理解和同情。但問題是:“人類社會中的各種
矛盾與不幸,是一種社會常態,不可能所有問題的解決都是沒有遺憾的。”如果我們
不承認這一點,那麼舊的問題解決了,還會產生更多的新問題。

我對於法的理解,是從「功能」和「本體」兩方面來認識的 ── “法與道德、契
約和宗教是共存的,不存在單一的超然力量。”是指法的精神。法和契約的超然性,
是功能作用而非本體。如果法的本體是超然的,那麼法就變成了宗教。

而除去功能和本體兩個方面,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法一方面具有至高無尚的權威,
另一方面又是人使法的存在具有生命意義 ── 法由立人、人解釋、人修改,法不
是自行運作的,法的權威背後,是人的運作。所以我才講法治的本質即人治,這和
有人無法的人治不是同一個概念。另外法的超然力量也只體現在社會契約性的一面,
而契約社會並不等於公民就是單面的契約人。我在一個帖中寫過,如果一個社會完
全沒有倫理道德了,那麼這個社會的法官意味著什麼?而如果這個社會的法官能夠
超然物外成為社會公正的象徵,那麼他又靠什麼?所以認為法是至高無尚的,這隻代
表世俗契約社會的看法,而宗教則是西方社會結構的另一極,所以從歷史發展、世
俗宗教“回擺”的角度看,法也不是至高無尚的唯一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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